由于二手房市场的复杂性,经常会出现一些交易条件未成就,但买卖双方依然有交易意向的情况,这时买卖双方会签一份预约合同,约定达成一定条件后再签署正式房屋买卖合同。如果买家在签署预约合同后又反悔不想买了,最关心的就是能不能退回自己已支付的款项。近期,我们团队就成功办结了一起二手房退定案件。
当事人是西安某二手公寓房的买家,与卖家达成初步购买意向后签订了一份《斡旋协议》,协议约定买家需支付诚意金50000元,当卖家取得不动产权证或者调出住房登记簿后,买家支付的诚意金转为定金。协议签订后,买家按约向卖家支付了诚意金50000元。后来,虽然卖家已调出住房登记簿,但买卖双方始终无法就税费、垫资费等费用协商一致,最终买卖双方未能签署正式房屋买卖合同。卖家坚持诚意金50000元已转为定金,买家违约在先,不肯退回诚意金,买家随即找到我们团队。
接受买家委托后,我们为买家提供了专业的处理建议,并指导买家与卖家诚信磋商,经过团队与当事人的共同努力与配合,最终帮助买家成功拿回“定金”50000元。
诚意金
诚意金也叫意向金,其并非法律意义上的概念,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违约金、定金、保证金,不具备担保功能。
一般来说,在诚意金还没有正式转为定金之前,买家可以要求卖家返还诚意金。但若合同约定的条件成就,诚意金转为定金后,买家因自身原因单纯不想继续买房,原则上款项都是不退的。
定金
定金作为一种担保方式存在,又称为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偿还定金。
因此,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如果买家支付定金后反悔了,定金原则上是不能退还的。如果买家不讲方法,不运用一定的技巧,而是直接要求卖家退款,基本是不可能成功的,即便买家诉至法院,也会被直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