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投如何美化财务报表?——城投财务粉饰模式案例及风险解析

当城投出现虚增资产和权益时,在识别的基础上建议剔除虚增部分,还原企业真实的资产和权益规模,并还原企业真实的债务负担。下面重点分析模式和案例。

(一)交叉持股虚增资产

中债资信发现近年来部分城投企业权益增加的原因,并非地方政府或股东方提供实际的资金或资产注入支持,而是通过交叉持股增加少数股东权益的方式形成的。通过交叉持股,城投资产端和权益端规模同时增大,但是该方式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下面具体分析交叉持股的模式和案例。

1、模式:增资持股区域内其他城投企业的子公司——以少数股东身份互相股权投资

交叉持股是指公司与其他公司之间通过相互投资,持有他方一定比例的股份,最终形成一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股权架构。股东可以通过较少的资金量,较低的持股份额,实现对多家企业的影响或控制。我国法律对交叉持股的限制较少,对于非上市公司之间存在的交叉持股情况,只要不存在如涉嫌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等法律瑕疵,则认为是合法的投资关系。在实际操作中,城投为充大资产和权益、美化财务报表,通过子公司相互增资持股的情形愈发常见。

2、识别方式及案例

交叉持股往往发生在同行政层级、同区域城投之间。一般而言,交叉持股对象不会跨区域、跨行政级别,即子公司的少数股东一般为同区域、同行政层级的城投,主要系:(1)中国行政体制的一大特征为属地化管理,而城投作为地方政府承担投融资职能的国有企业,自然而然地带有属地化特征;(2)地方政府一般采用“逐级传达,层层动员”的模式将基础设施建设的事权下放至下一级政府,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主要进行指导、监督和问责,而上下级政府之间的合作较少。

建议可以通过如下方式对其进行识别:

第一步:穿透股东(少数股东)层级看实质。报表明细中查询公司及子公司的股东(少数股东),当子公司的少数股东最终受同一实控人/关联方控制,且为同一区域、同一行政等级的平台类企业,则很有可能为交叉持股企业。

案例分析:以某地市级平台为例,三家市本级城投平台A、B、C成立了四家子公司(A1、A2、B1、C1),通过查询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可以发现:(1)2020年9月,C1新增少数股东2家,均为A公司下属子公司,即C获得来自A的股权投资款60亿元;(2)随后,2020年10月28日,A1新增少数股东C1和B,即A获得来自C的股权投资款30亿元,获得来自B的股权投资款20亿元;(3)2020年11月25日,A的另一家子公司A2新增少数股东B,获得来自B的股权投资款10亿元,至此,A已将其2020年9月的对外股权投资款全部通过子公司A1和A2收到的股权投资款回收(60=30+20+10);(4)2021年1月4日,B1新增少数股东C1,B获得来自C的股权投资款25亿元。至此,出资30亿元进行股权投资的B基本收回其对外股权投资款,而C也将其最初收到的来自A的60亿元股权投资款几乎全部返还。

根据前述识别方式,可以看到:

第一步:根据公司披露的非全资控股子公司明细,查询公开的工商信息,对其少数股东变动情况进行排查,均为同区域、同行政等级的城投。

第二步:随后,我们统计了2020年3月末~2020年末各季度三家城投的长期股权投资和净资产情况(详见表1~表3)。经历上述股权投资循环后,可以看到2020年6月~2020年9月,三家城投的“少数股东权益”和“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出现同步增长,基本确认存在交叉持股虚增资产的情况。

(二)以资金往来款的方式增大资产

1、模式

2、识别方式及案例分析

案例1:以某园区城投为例,公司股东为区域内的城投A和园区服务中心,持股比例分别为51%和49%,实际控制人为上级园区管委会。2021年一季度公司所有者权益增加18.44亿元(包括实收资本增加10.35亿元、资本公积增加8.16亿元),主要系上级园区管委会通过公司股东向公司增资,同时公司其他应收款大幅增加13.41亿元,主要系应收公司少数股东园区服务中心的往来款。由此,推测公司增资款未实际留存,通过其他应收款流转至园区服务中心,以该操作实现了增加资产规模、降低债务负担的目的。

(三)公益性项目不结转成本

地方政府存在将本应作为公益性项目回款的资金,以注资的方式注入城投的情况,结果大量的公益性项目成本仍沉淀在账上。在分析城投时,要注意项目竣工若干年仍然尚未结算的项目成本规模,以及期间政府是否有注资的行为,在测算公司的总资产及债务负担时需适度调整。

案例1:以某功能区城投平台为例,公司主要从事功能区范围内的土地整理和基础设施建设业务。会计处理方面,公司土地开发整理业务不确认收入,发生成本计入存货科目,收到的款项计入资本公积[2],具体如下:

土地一级开发阶段处理方式:

借:存货-土地一级开发成本:土地一级开发直接支出

贷:银行存款

财政部门在土地供应后拨入功能区项目建设资金:借记入“银行存款”,贷记入“资本公积”。

借:银行存款

贷:资本公积

功能区项目完成全部土地整理及土地出让,且经政府部门对项目进行决算完成后会计处理

借:资本公积

贷:存货

公司基础设施建设业务的会计处理与土地整理业务类似,也是将发生成本计入在建工程科目,收到的款项计入资本公积,待完成全部基建项目,且地方政府对整个项目进行决算后,再对在建工程进行冲减。

以上案例中,明确指出公司收到的回款计入“资本公积”科目,待完成区域内全部土地整理、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后,且经政府部门对项目进行决算完成后,再对项目成本进行最终的核减操作。实际来看,绝大部分城投账面存在大量长期限回款滞后的公益性项目,但信息披露时不会如上述案例明确说明,因此难以界定尚未回款项目与政府注入货币资金的绝对对应关系。

目前,城投公司承建的基建项目多为竣工结算后3~5年内回款,若通过募集等资料发现某些项目超出5年仍未回款,而此时存在政府注资的行为。为谨慎起见,可以假定注资资金原本应为公益性项目回购款,在资产端扣除该项目成本、权益端剔除对应的注资,以此分析城投的总资产及债务负担情况。

(四)调整会计准则-由成本法转为公允价值计量法

资产计价方式的调整对城投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将产生影响。以土地为例,将账面土地的记账方式由成本法变更为公允价值法,则可在增加其他综合收益的同时充大资产端,调节资产负债表。此外,调整计价方式后,由于国内土地价格在历史上长期处于上涨趋势,该资产在利润表中可通过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调节净利润。

(五)注入价值虚高资产

地方政府掌握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以及道路、桥梁、公园等公益性资产,将其评估定价注入城投后进行抵质押,可以从各类型的金融机构获得借款。为了追求更大规模的借款资金,这些资产在注入过程中常常存在价值虚高现象。

1、模式:地方政府注入的价值虚高资产以自然资源和公益性资产为主

(1)对于道路、桥梁等公益性资产,因其完全无流动性且不产生现金流,应在资产端和权益端完全扣除,还原城投企业真实的资产规模及债务负担情况。

案例1:以某市本级城投企业为例,截至2020年末,公司所有者权益为359.02亿元,其中道路、桥梁资产账面价值108.71亿元,约占净资产的30%,在资产端计入“其他非流动资产”,在权益端计入资本公积。道路桥梁属于公益性资产,无法产生流动性和经济效益,存在虚增资产和权益的情况,将上述资产扣除后,公司2020年末的实际资产负债率由74.95%攀升至81.06%。

(2)对于林地使用权、草原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等自然资源,如果该类资产占城投总资产的比重过高(如超过30%),且尚未产生真实收益,则需考虑其资产价值的真实性,并在资产端和权益端适度打折。

案例2:以某市本级城投企业为例,截至2021年末,公司账面存在林地使用权和水域养殖使用权约76亿元,约占净资产的29%,在资产端和权益端分别计入“无形资产”和“资本公积”科目。考虑到林地使用权和水域养殖使用权流动性和盈利能力均偏弱,加之账面存在的划拨地和公益性资产合计占总资产的40%以上,公司资产质量较差。若将自然资源、公益性资产和划拨地适度打折后,则实际债务负担远高于账面表现。

(3)对于土地资产,①划拨地方面,原则上是政府无偿或以极低的价格划转至城投企业用于从事公益性活动的,因此若划拨地价格接近当地出让地,则账面价值虚高;②出让地方面,需结合土地性质(商业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等)、地块位置、单价等因素,和区域历史土地出让价格比对,看是否存在价值虚高的问题。

案例3:以某园区城投企业为例,2010~2013年,园区管委会相继向公司划拨评估价值约54亿元的农业用地和未利用地,约占公司净资产的70%,在资产端和权益端分别计入“存货”和“资本公积”。一方面,农业用地具有极为严格地转让和使用限制,基本属于无效资产;另一方面,公司曾以上述12.99亿元土地资产抵押,仅获得贷款金额2.38亿元,抵押贷款率仅16.78%,严重低于60%左右的土地资产抵押贷款率,可见上述资产变现能力很差。

(4)考虑自然资源采取的资产评估方法是否合适。

(六)应付款项转增资本公积的方式

城投企业与政府之间的资金往来款一方面体现在资产端的应收类款项(公益性业务确认收入后未回款形成的应收账款,以及政府资金占用产生的长期应收款、其他应收款等),另一方面体现在公司负债端的应付款项(应付账款和长期应付款等),具体包括政府债券(长期应付款)、财政专项拨款(专项应付款)、政府对公司的暂借工程款(应付账款)等。

2、案例分析

案例1:以某区县级城投企业为例,2021年,公司资本公积由63.19亿元大幅增加至230.80亿元,主要系根据区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将长期应付款中财政专项拨款、政府债券等合计金额139.09亿元,转为对企业的投资款,增加资本公积。受益于此,公司资产负债率由2020年末的82.61%回落至65.21%。

3、识别方式

该方式实质上并非为虚增资产和权益的方式,是将前期作为应付政府债务的资金转为政府注资。只是需要注意,如果发现某城投净资产大幅增长时,可能并非当年政府有真金白银的资金或资产注入城投,只是通过“以应付政府款项转资本公积”的账务处理方式来实现。

二、隐藏负债

(一)明股实债

1、历史背景

2、模式与政策

产业基金或政策性投资主体作为少数股东是城投明股实债的主要模式,账面体现在所有者权益。城投引入由金融机构与合作客户共同发起的产业基金或政策性投资主体作为少数股东方时,实为明股实债。明股实债资金以股权方式进入城投,并在投资期初与城投签署回购协议,约定一定期限后由城投溢价回购股权或提供保障措施,账面体现为城投注册资本或实收资本有所增加。此外,城投每年还会通过分红的形式向其支付一定比例的投资回报。

2018年出台的财金“23号文”禁止金融机构对存在明股实债的城投提供融资。明股实债与43号文“开正门,堵偏门”的精神不符,财政部曾多次发文进行纠偏。在23号文之前,主要针对PPP项目的明股实债融资进行规范。2018年出台的23号文,财政部将监管范围从PPP项目扩大至所有国有企业,并明确指出包括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要求国有金融企业若发现国有企业(包括城投)存在明股实债等违规出资问题,不得为其提供融资。此后,部分城投对其明股实债进行整改,通过政府回购股权或市场化退出的方式偿还债务,城投的明股实债现象逐渐减少。

3、案例分析

案例1:以某市本级城投企业为例,2018年3月,公司以中国农发重点建设基金9.20亿元股权投资款转增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变更为12.20亿元,此次增资后,公司的股东情况变更为农发基金持股9.20亿元,市国资委持股3.00亿元。根据投资协议,农发基金不向公司派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直接参与公司的日常正常运营,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市国资委。

案例2:以某市本级城投企业为例,2015年12月7日市国资委同意公司增资扩股,增资扩股对象为本土产业基金,增资额为16.5亿元,以货币形式出资,并于2015年12月31日前已到位,其中2.39亿元作为注册资本,14.11亿元计入资本公积。截至目前公司注册资本为104.59亿元,其中市国资委出资102.20亿元,占97.71%股权,本土产业基金出资2.39亿元,占2.29%股权。

(二)发行永续债并认定为权益工具

永续债作为混合资本工具,指的是没有到期日期的债券,在满足法律规范的情况下,这种债券可被视为一种权益工具,而不是金融负债。对于被认定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除非发生强制付息、限制递延事件或合同约定的其他特定事件,发行人(指被投资企业)享有递延支付本息的权利,债券持有人(指投资方)无权要求发行人清偿本金。由于永续债可以不记入负债,而是记入所有者权益项下的其它权益工具,城投发行永续债可以降低负债率,因此城投有发行永续债的动机。

城投首支永续债券为2013年10月由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发行“13武续债”(发行规模23亿元,期限为5+N),随后发行规模逐年增长。截至2022年3月末,城投永续债发行规模为6,122.8亿元,占永续债(不包括金融债)的15%。从主体级别来看,城投永续债发行主体以中高等级为主,AAA和AA+主体占比分别为54%和38%,AA主体主要集中于2017年发行而近两年基本上无发行。对于机构投资者而言,通常具备投资级的永续债发行主体资信较好,永续债合同中也能够设置强制付息、加速到期等风险保障条款,而且利率较高,因此是较为理想的投资品种。从偿付情况来看,截至2022年3月末城投永续债的存续规模为3,212.5亿元,历史上绝大多数城投会在到期日回购永续债,极少不行使赎回权,主要原因在于不赎回行为侧面反映出企业流动性紧张,对债券市场后续融资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截至目前,只有某省本级城投企业发行的一支永续债券曾于2019年选择不行使赎回权,而将票面利率跳升300个BP展期3年[8],对其债券市场再融资产生较大影响。

案例1:以某省本级城投企业为例,2016年9月,公司发行永续中票,2019年9月9日,公司发布公告称结合生产经营情况及资金安排,计划在2019年9月28日不行使赎回权。重置后票面利率为当期基准利率加上初始利差再加上300BP,即调整为7.98%。作为第一家永续债票面利率面临大幅加点的情况下仍选择展期的城投企业,投资人普遍解读为其资金链存在问题,公司后续再融资受限。

案例2:以某省本级城投企业为例,截至2022年3月末,公司所有者权益中其他权益工具金额为70亿元,全部为公司于2016年发行的永续债,分别为2016年第一期、第二期、第三期可续期公司债券,其他权益工具占公司全部所有者权益的2.51%。

(三)对外担保形成体外债务

(四)通过下游房地产企业进行变相融资

中债资信在调研中发现,存在城投企业将土地整理成本转嫁至下游房地产企业的情况。具体来看,近年来部分城投企业和房地产企业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时采取一二级联动开发模式,城投通过对下游房地产企业占款的方式募集土地整理项目建设资金,将本应由城投承担的融资职能转嫁至房地产企业,待项目(包括安置房)开发完毕后,城投企业再将其垫付的整理成本返还至房地产企业。在记账方式上,记在城投负债端无息债务的“其他应付款”科目。

案例1:以某市本级城投企业为例,公司与多家实际控制人为当地民营或国有房地产企业的房地产项目公司采用一二级联动方式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截至2022年3月末,公司对上述合作房地产企业的其他应付款规模合计高达70亿元,募集说明书中披露款项主要为垫付款和保证金,推测公司通过房地产企业进行变相融资。

(五)调整记账方式美化负债情况

城投有息债务可根据融资方式分为银行借款、债券、非标三大类。对于银行借款和债券,会计入账科目一般体现在长、短期借款和应付债券科目,但也存在部分城投将短期融资券计入其他流动负债的情况。对于非标债务(包括借款方为非银机构的借款,融资租赁款以及债权、直融融资计划等),城投普遍存在将其记入长期应付款等无息负债科目进行核算的情况。

三、其他美化报表的方式

(一)以贸易业务增加经营性业务收入

2、模式与政策限制

3、案例分析和风险识别

案例1:某省本级城投企业与上海某贸易商合资成立了贸易公司,主营电解铜、铝等大宗商品交易,截至2020年末其总资产6.19亿元,同期实现贸易收入103.81亿元,约占公司总收入的比重为87.17%,毛利润0.59亿元。

一是报表美化、业务真实性存疑的同时,大宗商品价格波动风险增大。贸易业务对城投账面表现美化主要体现在营业收入的显著提升,市场上也曾出现提供贸易经营性现金流的中介服务,公司只需缴纳中介费即可获得账面贸易资金流,实现报表美化。另外,城投仅作为大宗商品中间商,货权、物权真实性考察存在一定难度,部分城投仅负责上下游中介对接,不对货物进行储存和管理,给衡量大宗商品贸易业务真实性增加难度。近年来,大宗商品价格波动明显,贸易业务风险加大,如城投主要从事的品类价格发生大幅波动,可能对城投正常主业经营带来不利冲击。

(二)粉饰盈利

一是利息资本化:利息按其借款用途,可以分为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两大类:企业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产生的利息费用,在固定资产尚未投入使用之前,应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即应予以资本化;而为日常经营活动产生的利息则应计入财务费用,抵减当期损益。在实务中,城投不论其资金用途,多将利息进行资本化处理,在账面体现为财务费用的降低;

二是利用营业外收入粉饰盈利:营业外收入是指与企业生产经营没有直接关系的各种收入,它不由企业经营资金耗费所产生的,不需企业付出代价,是一种纯收入。城投年收入下滑时,存在将其名下的一块土地或者子公司股权转让至区域内其他国有企业或政府,通过获得一次性的收入以弥补净利润下滑。

注:

[1]部分城投公司也会将建设成本计入“在建工程”科目,比例相对较小。

[2]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期中期票据募集说明书。

[3]市场法是指通过比较被评估资产与最近售出类似资产的异同,并将类似的市场价格进行调整,从而确定被评估资产价值的一种资产评估方法。

[4]收益法是根据自然资源所产生的或者预期产生的收益来评估资源资产的价值或价格。

[5]成本法是根据自然资源产生或者维护的成品来评估自然资源资产的价值或者价格。

[6]包括《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关于进一步增强企业债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严格防范地方债务风险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194号)、财政部发布《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8]23号)等。

[7]剩余法是在估算开发完成后房地产正常交易价格的基础上,扣除建筑物建造费用和与建筑物建造、买卖有关的专业费、利息、利润、税收等费用后,以价格余额来确定待开发土地价格的一种方法。

[8]该笔债权于2021年4月28日全额兑付。

《地方政府债务化解、存量盘活、项目谋划、融资、落地及平台公司转型》高级研修班

培字【2022】第8号-总第267期

一、【课程背景】

本研修班旨在解决以下痛点:

如何完成任务(目标):债务化解、片区开发、城市更新、EOD、TOD、XOD、乡村振兴、老旧小区改造、两新一重、存量资产盘活、平台公司做大做强做优、平台公司可持续融资、融资渠道拓宽等;

如何选对工具(模式):专项债、REITs、EOD、PPP、ABO、F+EPC、投资人+EPC等。

如何解决痛点(问题):

【地方政府痛点】

1、“十四五”期间的项目已谋划,钱从何来?

3、F+EPC、投资人+EPC是否合规,会不会增加隐性债务?

4、EOD、TOD、乡村振兴、片区开发、公益或半公益项目用什么模式,怎么能融到资?

5、存量资产怎么盘活,如何注入现金流,如何做大做强做优现有平台公司?

【城投/平台公司痛点】

6、平台公司在区域经济发展过程中是什么角色?

7、平台公司对项目稳定推进有什么作用?

8、平台公司对于降低政府债务有什么作用?

9、平台公司如何帮政府拓宽融资渠道?

10、如何快速打造一个有用的新平台公司?

11、平台公司历史债务如何化解?

【投建企业痛点】

12、传统施工项目越来越少,纯施工企业不转型会不会没活干?

13、大基建项目的投融资重点有哪些,投资人/F+EPC模式能不能干?

14、投建企业如何在“两金”压控背景下合规参与投资类基建或PPP项目?

15、投建企业如何解决项目资本金、项目贷和抵押物的搭配,从而能持续地干项目?

16、投建企业参与片区开发中的合规问题和风险有哪些?

17、央企与城投公司合作的投资人/F+EPC模式合规问题和风险有哪些?

【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

18、如何控制好资产负债率;

19、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20、建设资金的筹集;

21、债务风险的防范;

22、优化资产结构;

23、符合条件的基础设施REITs项目发行上市;

24、具备长期稳定经营性收益的存量项目采用PPP模式盘活存量资产;

25、充分发挥回收资金对扩大投资的撬动作用;

26、存量资产与新增投资的良性循环;

27、提升基础设施项目的运营管理水平;

28、拓宽社会投融资渠道;

29、降低政府债务风险;

30、合理扩大有效投资;

31、盘活存量和改扩建有机结合;

32、资产证券化;

33、战略投资方和专业运营商的引入;

34、如何提升资产质量和规模效益;

35、如何完善项目市场化运营机制,提高项目收益水平;

【关于融资方案】

37、股权劣后的作用

38、资金退出的顺序(成本优先、比重优先、债股优先)

39、融资不到位的补救

40、融资渠道以及成本分析(公募与私募、资金使用受限)

41、债项资金到期的搭接

42、抵押物(包括但不限于股权、在建工程、未来收益权等)

43、运营过程中基准利率上下浮动的风险控制

44、政府项目补贴等的处理(冲抵费用、充当股权、利益共享)

45、政府平台公司的作用(代言人、劣后、移交)

二、【研修对象】

政府、平台公司、投建企业、金融机构决策层和实操层相约一起参加,效果最佳。

包括但不限于:

1、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或分管投融资领导(书记、市长/县长/区长带队效果最佳);

2、市/区/县各平台公司主要负责人及所属项目负责人;

3、市/区/县委常委部门第一副职,人大机关、政协机关联系经济工作的同志;

4、发改委、财政局、国资委(局)、乡村振兴局、教育局、工信局、民政局、自然资源与规划局、住建局、交通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水利局、商务局、文广体旅局、卫健委、审计局、统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大项目办、扶贫办、各街道办事处等单位负责人及项目主管负责人;

5、参与片区开发、新型城镇化、大基建和政府项目的央企、国企、民企、上市公司高管及项目负责人;

6、证券公司、商业银行、借贷公司、基金公司、担保公司、评级公司等。

三、【研修内容】

第一天:上午9:00-12:00

主题:《2022新形势下盘活存量资产、地方专项债券暨基建投融资工作实务培训》

主讲人:杨老师光环咨询创新中心主任,长期从事基建投资咨询、地方债务与财政研究;在工作中为多个地方政府与城投提供咨询服务,从事基建投资咨询、PPP咨询、专项债券咨询、平台投融资与转型咨询,拥有数十个项目实操经验;持续研究基建政策、财政动向与地方债务;长期为《上海证券报》、《中国经营报》、《第一财经》提供政策解读与专业见解。

课程大纲:

A、新形势下的地方专项债券“借、用、管、还”

B、盘活存量资产及基础设施REITs操作实务

C、县城新型城镇化及县域公共服务综合提升运作

D、基建项目市场化运作及城投公司转型

E、城市更新与片区开发实务的要点难点

第一天:下午14:00-17:00

主题:主题:《项目谋划方法实务与投融资模式设计》

主讲人:主讲人:唐老师光环咨询专家,广东省工程咨询协会常务理事、广州市造价行业调解中心发起者、广西咨询协会副会长、广西工程咨询协会首批行业专家、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常务理事。

A、项目谋划的重要意义

B、项目谋划的方向实务

C、项目谋划技术路线和原则

C、项目谋划关键要素保障

D、项目谋划组织形式与案例

第二天:全天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主题:《投融资项目的策划分析与风险管控,利用资源盘活存量做大做强平台公司》

主讲人:宋老师--光环咨询首席专家,高级经济师、PPP双库专家、国开行融资专家。

某AAA平台公司投融资部总经理、中关村某集团董事、某上市公司董事,拥有30年片区开发、基建项目、资产盘活和平台公司转型操盘经验。

A、《目前的宏观经济发展与政策调整的解析》

B、《投融资项目的策划分析与风险管控》

C、《平台公司转型在区域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机遇与挑战》

2022年9月7日(周三)报到,9月8日-9日培训,地点:济南

五、【收费标准】(含结业证书)

1、会员单位:培训免费,资料费200/人。

2、非会员收费:2800元/人/期;2人及以上2600元/人/期;3人及以上2500元/人/期

(含:培训、资料、场地、茶点、结业证书及税费;不含:食宿及交通费)。

3、线上同步课程一月内可回放。

详情咨询:杨老师13020065002

最近和几个圈子好友一起组建了【项目融资交流】群里有政府、发改、财政、城投、投资施工企业,也有金融机构的朋友,大家平时在群里聊聊天、诉诉苦,顺便谈谈项目经验,时不时的组织实地交流,我们很多思路都是和群友们闲聊的时候聊出来的,很喜欢看群里聊天,别人吐槽的内容,交流多了可以让自己在实际应用中少走弯路。顺便做了个痛点调研,一些不愿意透露姓名的行业老司机提供了很有共性的痛点:

1、地方政府如何谋划项目?如何用有限的资源拓宽融资渠道做更多的项目?

2、地方政府如何让大基建/政府项目又好又快的落地还没有后遗症?

3、地方政府如何让投资人和建筑施工企业《明天还依然爱我》?

4、建筑施工企业参与土地一二级开发中的合规问题有哪些?模式如何搭建?

5、国企压控“两金”背景下,施工企业如何合规参与政府项目、投资类或PPP项目

6、建筑施工企业如何通过表外公司既出表又不担保且能解决资本金和项目贷?

7、表外公司对于建筑施工企业合规参与投资类项目有什么意义?

8、以“投资人(PPP)+EPC”模式参与园区综合开发的投融资如何安排?

9、专项债发行及市场化融资的如何结合运用?

10、REITs干什么?怎么干?谁来干?

12、专项债用于重大项目资本金的条件和标准是什么?可否用于轨道交通的开发建设中?

13、县级平台公司融资工具除了项目贷、流动贷之外,还有哪些有效的工具和方法,比如融资租赁、私募、信托等,可否简要介绍下?

14、公益性资产可以划进国企,请问医院、学校等的资产可以划进国企不?

15、交通类公益性项目怎样破除没有经营性收益导致融资困难的瓶颈,以达到交通先行的效果??

16、政府投资建设的水利基础设施如管网、交通基础设施如公共停车场和路内公共停车泊位等可以作为资产注入国有企业吗?有没有法律法规限制

17、今年5号文对片区开发是利好还是利空?

18、REITs模式在交通领域的适用项目可否用于轨道交通的投资建设?

19、Reits的融资模式,他的应用范围及方式。政府方该如何操作?

20、ABO模式中政府预算支付通道路径?

21、地方财政以5000万元撬动100000万元投资案例中,政府投资的5000万元是否要进行核算管理将来政府要减资3000万元,这3000万元是否可以作为政府的财政收入核算管理

22、F+epc城投做怎么才合规

23、交通建设类基本属公益性的,无法产生收益,项目融资难,怎样包装?

24、目前各地abo模式都是正规招标确定的投资人,有几个能够确实落地,最后完整收回投资?

25、江苏省关于规范融资平台公司的指导意见中,所提及的融资平台公司是指银保监会城投名单的公司还是广义上理解的地方城投公司?

27、目前片区开发有哪些合规性模式,搞不好终身问责怎么办?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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