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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纠纷的案例分析6篇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纠纷:中介失职引发的争议》

一、案例详情

在2023年,买方张某有意购买一套房产,通过某某中介公司的介绍,看中了卖方李某的一套房屋。三方于当年5月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房屋总价为300万元,买方需支付定金10万元,中介服务费为房屋总价的2%。

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中介公司向买方张某承诺该房屋产权清晰,无任何纠纷和抵押情况。然而,在后续的交易过程中,买方张某发现该房屋存在抵押,且卖方李某因债务问题无法及时解除抵押,导致房屋无法按时办理过户手续。

买方张某认为中介公司在提供居间服务时未能如实告知房屋的真实情况,存在失职行为,要求中介公司退还已支付的中介服务费,并赔偿相应的损失。中介公司则认为其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居间义务,不应当承担责任。

二、详细判例

经过法院审理,法院认为中介公司作为专业的房屋买卖居间服务提供者,应当对房屋的产权情况进行充分的调查和核实,并如实向买方告知。在本案中,中介公司未能履行这一义务,导致买方张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了合同,给买方造成了损失。

法院判决中介公司退还已收取的中介服务费6万元,并赔偿买方张某损失5万元。卖方李某因自身债务问题导致房屋无法过户,需双倍返还买方张某定金20万元。

三、律师点评

在这起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纠纷中,中介公司承担了主要的责任。中介公司在房屋交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应当具备专业的知识和技能,对房屋的产权、抵押、查封等情况进行全面的调查和核实,以保障交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对于卖方来说,应当如实告知房屋的真实情况,遵守合同约定,及时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纠纷解析:某某中介、张先生与李女士的交易迷雾》

1.案例详情

在繁华的某某市,张先生计划出售其位于市中心的一套房产,以资助其新业务的启动。通过朋友介绍,他联系了当地知名的房地产中介机构——某某中介,委托其寻找合适的买家。不久后,李女士通过某某中介得知此房源信息,表现出浓厚的购买兴趣。经过几轮看房和协商,双方在中介的撮合下达成初步购房意向。

然而,在即将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时,李女士发现该房产存在未披露的严重漏水问题,这直接影响到了她的购买决定。李女士认为,作为专业中介,某某中介应事先核实并告知房产的全部状况,而张先生则坚称自己并不知情,是中介未尽到调查责任。由此,三方就是否继续交易及责任归属产生重大分歧,最终导致交易中断,李女士拒绝签署合同并要求退还已支付的定金。

2.详细判例

面对这一纠纷,张先生和李女士均将某某中介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定中介公司赔偿各自的损失。在审理过程中,法院首先审查了各方提供的证据,包括房屋检测报告、中介服务协议、通信记录等。关键证据显示,虽然张先生声称对漏水问题不知情,但有证据表明中介公司在未充分调查房产状况的情况下即促成了买卖双方的初步协议。

法院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据此,某某中介在未全面核查房屋实际情况的前提下,推进交易进程,违反了其作为居间人的基本义务,应对因此产生的损失负责。

最终判决结果为:某某中介需退还李女士支付的定金,并赔偿因其过失造成的合理损失;同时,鉴于张先生作为卖方未能主动披露房屋瑕疵,虽不直接承担法律责任,但需配合解决后续问题,确保李女士权益不受侵害。

3.律师点评

王律师还提到,本案判决不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也为类似居间服务合同纠纷提供了参考范本,提醒行业参与者提升服务质量,加强职业操守,维护市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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