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王某欲购置房屋,与某房产经纪公司签订了《看房协议书(买卖)》,约定王某经某房产经纪公司居间介绍,由某房产经纪公司工作人员首次带领王某亲自进入案涉房屋进行实地验看,王某有意委托某房产经纪公司居间求购该房屋。佣金为该房屋实际成交总价的1%,并约定了违约责任;王某在验看过该房屋后六个月内,王某或其委托人、代理人、承办人等以及与王某有关联的人与该房屋卖方未通过某房产经纪公司而达成买卖交易的,或者利用某房产经纪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但未通过某房产经纪公司而与第三方达成买卖交易的,均视为王某违约,王某应按照该房屋买卖达成的实际成交房屋总价的2%向某房产经纪公司支付违约金。王某与某房产经纪公司的经办人均在该协议上签字。
协议签订后,双方多次就案涉房屋购买事宜进行多次商谈、磋商价格,并与案涉房屋房主进行见面商谈等,后因房主提出附加车位,王某表示需考虑,之后某房产经纪公司多次跟踪回访,王某一直推脱且未向某房产经纪公司支付中介费用。后某房产经纪公司发现王某已对案涉房屋进行装修,并办理了产权证,某房产经纪公司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违约,故状诉到法院,请求处理。
另查明,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上载明案涉房屋权利人为王某。2022年10月,某公司与王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房屋价款为985576元。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某房产经纪公司中介费用9855.76元。王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组织双方调解后,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王某向某房产经纪公司支付中介费8000元。
案件评析
房产居间服务中的“跳单”行为是委托人(包括购房人、卖房人)利用居间人提供的信息或者媒介服务,获取交易对方信息后,为了不支付或者少支付居间服务费而绕开居间人完成交易的行为。房产居间服务构成“跳单”的认定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点:一、居间合同成立;二、委托人利用了居间人提供的信息或媒介服务;三、委托人有绕过居间人的主观恶意;四、居间人提供信息或媒介服务行为与委托人最终完成交易之间有因果关系。
本案中,王某与某房产经纪公司签订的《看房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本案中,某房产经纪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带王某实际验看了案涉房屋,且双方多次就案涉房屋购买事宜进行多次商谈、磋商价格、与案涉房屋房主进行见面商谈等,某房产经纪公司已向王某提供了订立合同的机会及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但王某在验看过案涉房屋的六个月内已与案外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了不动产权登记手续,其行为构成违约,王某理应向某房产经纪公司支付报酬,故对某房产经纪公司要求的支付中介费用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关于应支付的中介费用的数额,一审判决认为应以合同约定的案涉房屋实际成交总价的1%计算,对该购房总价并不能以某房产经纪公司认为的意向金额为依据,且对该购房总价某房产经纪公司并未提供其他相应的证据,故应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的购房总价985576元的10%即9855.76元为宜。
跳单行为频发,会扰乱房屋买卖中介市场秩序,违反诚信交易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62条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及第965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作为公民权利宣言书,一方面规范了中介行为必须恪守职业道德,如实向委托人提供及时、便捷、有利的缔约途径,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有效性;另一方面也禁止委托人恶意“跳单”的不诚信行为,敦促委托人善尽合同义务。可见,无论是卖房人、购房人还是中介方,都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尊重彼此正当权利,共同维护房地产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