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
一、组织领导
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对保障现代新昆明建设的顺利进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保护广大居民住房消费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做好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为做好房地产市场秩序的整顿和规范工作,决定成立市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协调领导小组。
组长:李文荣(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黄云波(副市长)
陈勇(副市长)
组员:傅希(市政府副秘书长)
刘毓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陈春(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戴惠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总经济师)
周子龙(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李云峰(市公安局副局长)
李彤(市规划局副局长)
姜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张立涛(市监察局副局长)
邓翰武(市地方税务局副局长)
陈波(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副主任)
陇猷(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
二、职责分工
为做好房地产市场秩序的整顿和规范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市住建局:负责全市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的组织协调;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管理,组织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检查工作;严肃查处房地产开发建设、商品房预售、房地产中介等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
市发改委: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商品房开发项目核准、保障性住房项目立项、项目销售价格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房地产交易过程中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对房地产交易环节违规收费、中介机构违规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清查。
市国土资源局:加强房地产建设项目用地审批管理;加大专项整治和清理力度,严格依法查处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限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新购置土地。
市规划局:加强房地产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严格规划审批,全面检查房地产开发建设中的规划执行情况,对规划审批手续不全、擅自变更规划进行违法建设等问题进行严肃查处。
市监察局:重点查处征地、拆迁、规划、开发建设、销售等环节的失职渎职行为。
市公安局:依据工作职责,对违法犯罪案件依法进行查处。
市政府新闻办:做好我市各新闻媒体对房地产市场宣传、报道的引导、监督工作。
三、工作任务
(一)集中开展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
1.自查自纠阶段(2010年11月—12月)
(2)组织开展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负责人、从业人员的法制培训,并将其参加培训的情况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年检的考核内容之一。
2.检查整改阶段(2011年1月—2月)
在各企业等单位自查、自纠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进行检查的基础上,由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抽调工作人员组成多个检查组,采取重点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等方法,对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项目运作情况、经营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3.巩固总结阶段(2011年3月—4月)
(1)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群众重点投诉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不规范的房地产中介机构进行重点复查,进一步巩固提高,防止反复。
(3)将全市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报领导小组和省住建厅。
(三)构建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联动处理机制
1.定期召开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加强业务沟通、协调,共同研究专项整治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5.对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各职能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涉及行政处罚等法定执法程序的除外),涉及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7.各街道办事处、各村(居)民委员会发现辖区内各类房地产领域违法线索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8.对查证属实的违法案件,由有关部门对举报人予以奖励或表彰。
(四)建立全市房地产公共信息发布、查询平台
1.由市住建局负责,于2010年12月31日前,在网站建立昆明市房地产公共信息发布、查询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
2.信息平台包含如下内容:
(1)昆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基本信息。
(2)昆明市房地产中介机构基本信息。
(3)在昆明市有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外地房地产开发企业基本信息。
(4)昆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基本信息。
(5)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情况。
(6)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不良信用记录。
(7)其他信息。
(五)加强房地产中介机构管理
1.对本市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进行清理整顿,严查房地产中介机构挂靠行为及房地产经纪人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中介费、服务费、看房费等行为,以及在代理买卖过程中赚取差价等违规行为。
2.房地产经纪人承办经纪业务,应当采用房地产、工商管理部门制定的房地产经纪合同示范文本,并附有执行该项经纪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的签名。
3.房地产中介机构参与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开发项目进行违法销售及购买资格转让的,一经发现,撤销其资质。
4.发现房地产中介机构存在挂靠行为的,被挂靠单位一律记入不良信用记录,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
(六)加强对城中村改造项目商品房预售的管理
1.城中村改造项目商品房预售管理必须严格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中村改造项目商品房预售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昆政办〔2010〕1号)规定执行。市住建局在接到参与城中村改造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的申请后,要按照规定,认真查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工程施工合同及施工进度说明,审核商品房预售方案和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并进行现场勘察,经审查合格后,方能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3.参与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以“内部认购”、“内部认定”、“内部登记”、签排房号等方式和名目预售商品房;不得接受购房者的预定预购,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定金或预付款;对于已办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商品房,在未交付使用及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之前不得转让。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查处。
(七)加强商品房团购管理
(八)严格规范各类房地产开发项目评奖活动
四、有关要求
(一)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工作涉及范围广,政策性强,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及各有关单位要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领导,确保此项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九日
主办单位:昆明市人民政府
运维单位:昆明信息港0871-65390101昆明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0871-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