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承诺无风险、高收益,公开向社会发售理财产品吸收公众资金,甚至虚构投资项目或借款人,直接进行集资诈骗。
二是为资金的供需双方提供中间介绍或担保等服务,利用“多对一”或资金池的模式为涉嫌非法集资的第三方归集资金。
三是实体企业出资设立投融资类机构为自身融资,有的企业甚至自设或通过关联公司开办担保公司,为自身提供担保。
(二)网络借贷机构非法集资
一是一些网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出借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出借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形成资金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二是一些网贷平台未尽到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名义发布大量借款信息,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
三是个别网贷平台编造虚假融资项目或借款标的,采用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模式,为平台母公司或其关联企业进行融资,涉嫌集资诈骗。
(三)虚拟理财涉嫌非法集资
一是以“互助”“慈善”“复利”等为噱头,无实体项目支撑,无明确投资标的,靠不断发展新的投资者实现虚高利润。
二是以高收益、低门槛、快回报为诱饵,利诱性极强,如“MMM金融互助社区”宣称月收益30%、年收益23倍的高额收益,投资60元-6万元,满15天即可提现。
三是通过设置“推荐奖”“管理奖”等奖金制度,鼓励投资人发展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线层级关系,具有非法集资、传销相互交织的特征。
(四)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
一是房地产企业违法违规将整幢商业、服务业建筑划分为若干个小商铺进行销售,通过承诺售后包租、定期高额返还租金或到一定年限后回购,诱导公众购买。
二是房地产企业在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有的甚至是项目还没进行开发建设时,以内部认购、发放VIP卡等形式,变相进行销售融资,有的还存在“一房多卖”。
三是房地产企业打着房地产项目开发等名义,直接或通过中介机构向社会公众集资。
(五)私募基金非法集资
一是公开向社会宣传,以虚假或夸大项目为幌子,以保本、高收益、低门槛为诱饵,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
二是私募机构涉及业务复杂,同时从事股权投资、P2P网贷、众筹等业务,导致风险在不同业务之间传导。
(六)地方交易场所涉嫌非法集资
二是个别省(市)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少数挂牌企业(大部分为跨区域挂牌)在有关中介机构的协助下,宣传已经或者即将在区域性股权市场“上市”,向社会公众发售或转让“原始股”,有的还承诺固定收益,其行为涉嫌非法集资;有些在区域性股权市场获得会员资格的中介机构,设立“股权众筹”融资平台,为挂牌企业非法发行股票活动提供服务。
(七)相互保险涉嫌非法集资
一是有关人员编造虚假相互保险公司筹建项目,通过承诺高额回报方式吸引社会公众出资加盟,严重误导社会公众,涉嫌集资诈骗。
(八)养老机构等涉嫌非法集资
一是打着提供养老服务的幌子,以收取会员费、“保证金”,并承诺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等方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九)“消费返利”网站非法集资
(十)农民合作社涉嫌非法集资
一是一些地方的农民合作社打着合作金融旗号,突破“社员制”、“封闭性”原则,超范围对外吸收资金,用于转贷赚取利差或将资金用作其他方面牟利等;
二是有的合作社公开设立银行式的营业网点、大厅或营业柜台,欺骗误导农村群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一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必须经法定部门批准,凡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募集资金,就涉嫌非法集资;
二看是否承诺回报。非法集资一般许诺一定比例的集资回报,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或投资收益,即通常所谓的“保底”条款;
三看是否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即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而不是向单位内部或外部少数特定人员募集资金;
四看是否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性质。非法集资一般都是在貌似合法的形式下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远离非法集资坚持“六不”原则
一、对高息“诱饵”不动心
每当遇上诸如此类“天上掉下来的馅饼”,千万得悠着点儿,更不能因为看到别人发了财眼红,抵挡不住诱惑盲目跟风。
二、对老板“实力”不崇拜
三、对“官方”背景不迷信
在非法集资中,某些政府官员的参与或者假借官员名义、编造官方背景往往更容易盅惑群众。要切记:官员未必就代表官方,有官员参与并不等于就是正规融资活动。
四、对熟人“热心”不轻信
非法集资大都借助于传销手段,多是经亲戚、朋友、熟人介绍、推销,一方面,容易取得信任;另一方面,碍于面子也不便推辞,这种方式更容易在民间渗透,危害也更广。因此,面对熟人的好心和善意推销,得多长个心眼儿。
五、对“合法”吸储不大意
银行工作人员的“合法”身份往往让人深信不疑,极有可能给个别心术不正者可乘之机。存款应该到银行窗口,取得合法的存取凭证,而不要轻易交给个人。
六、对违规吸储不参与
面对非法集资,为民既要不信“非”,更不要参与。我们不但要自己远离非法集资,而且要以一个公民的良心和责任,自觉抵制、积极举报非法集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