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的性价比、投资价值让不少人心动,但不论你是出于什么原因想要去购买二手房,都要警惕中介机构抓住你的需求点,然后制造虚假信息去忽悠你、套路你!
在3·15来临之际,家住南坪的市民耿女士昨日向记者反映了自己购买二手房的遭遇,警示其他人不要再落入中介机构类似套路。
轻信“月租高”,购下二手商铺
据耿女士介绍,2022年9月初,她从第三人文某处获知九龙坡区杨家坪有一商铺出售,便前往了解情况。代理出售该商铺的中介公司为重庆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该公司工作人员推介说,案涉商铺位置好,相比其他房源,优势明显,性价比高。
“每个月能租这么多钱,且附近正在修建一所小学,建成后状况应该会更好,我的确动心了。”耿女士说,就在这时,中介公司又贴心表示,如果价格谈妥,卖方已收取的商铺6个月租金和押金3.8万元,可提前在购房款中直接扣减。
“我也是太大意,太相信人了。”耿女士说,此间,她和卖家没有任何形式的沟通,都是中介居间传递信息,对于这一不正常现象没有警觉。
当年9月27日,耿女士通过中介公司与卖方姚某、杨某签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价为98.9万元。扣除中介公司提议的已有租约的租金等,实付房款95万元。3天后,姚某、杨某将案涉商铺过户至耿女士名下。
合同有猫腻,实际租金让她傻眼
去年3月,因案涉商铺租赁合同即将到期,中介公司告知耿女士,商铺租赁户曹某已表示不再续租该商铺。耿女士在与曹某的沟通中得知,案涉商铺租金实际只有2000元/月。曹某还称,中介公司向耿女士出示的含有5500元/月约定的《房屋租赁合同》,并非他签订,他不知情,内容也系虚假。
感觉被套路的耿女士立即找到中介公司,索要原房主姚某、杨某联系方式想搞个明白,可中介公司称没有他们的联系方式。
耿女士认为,她购买案涉商铺的用途本就为出租,卖方和中介却故意告知虚假情况,致使她基于错误认识作出决定,于是将卖家姚某、杨某和中介公司起诉到渝北区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她与卖方和中介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的房屋买卖部分,判令对方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
庭审曝内幕,中介吃差价20万
去年11月,渝北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该起房屋买卖纠纷。
卖家姚某向法庭证明,含有5500元/月约定的《房屋租赁合同》,并不是他本人提供,合同署名也不是他本人签字。
卖家姚某同时还向法庭出示了自己与租赁户曹某签署的真实《门面租赁合同》,上述租赁合同显示,商铺租期与虚构合同相同,但租金是2000元/月。
至此,阴阳租赁合同现形,二者之一,必有一份是假。
庭审中,又暴出一个“雷”:卖方委托中介公司的出售房价是75万元,后实际收到案涉商铺出售价款为74.2万元。
这让耿女士震惊不已:在该起居间服务中,中介公司竟吃差价20万元。如果不是法院调查,她会一直蒙在鼓里!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商铺是姚某、杨某委托中介公司出售,委托出售的价格仅75万元,姚某、杨某在订立合同中不存在故意误导耿女士签订案涉买卖合同的行为,不存在主观恶意及欺诈的故意,遂驳回了耿女士追责卖方的诉讼请求。
买方以欺诈起诉中介公司
对此,案涉中介公司有关人士表示,该起交易中业主产权人与买家在整个交易过程中签署三方买卖合同的时候,都是直接面签,公司不认为自己有什么问题。他表示,卖方、中介公司都无故意误导买方的行为。耿女士一直强调购买房屋是用于出租,理应对房屋附近的情况有所了解,理应有自己的判断,如果现在觉得买亏了,主要原因也只能是她自己对市场的认知不够。对接下来的诉讼,公司将积极应对。
市场监管:将对阴阳租赁合同进行调查
据了解,耿女士还多次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了自己的遭遇。市场监管部门有何进展?记者昨日联系了承办该起投诉的渝北区市场监管局。
律师说法:房介机构“吃差价”涉嫌违法
重庆坤博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龙文说,二手房买卖中,中介机构通常作为媒介居间,具有专业知识、搭建缔约媒介,接受买卖双方委托,根据法律规定,其应当以诚实信用为原则,对委托人负有如实报告义务,而出自卖方独立意思表示的房屋售价属于中介机构应当如实报告的交易信息。中介机构“吃差价”的行为,违反了《民法典》规定的中介人的如实报告义务。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包括了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与承担赔偿责任两种具体的责任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