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黄某因买房需要,曾到原告公司在内的多家房屋中介公司看过房。原告公司工作人员组织过两被告看房,但并未能促成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
2022年9月3日被告薛某、黄某通过其他房地产中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被告支付中介费14000元。原告认为两被告存有“跳单”行为,已构成违约,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中介费24600元,双方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本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规定,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本案中两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并非在原告某房地产营销公司促成下签订的,因此无权要求两被告支付报酬。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两被告是否存在“跳单”行为!
法院认为,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被告薛某曾经委托包括原告公司在内的多家房屋中介公司挂售案涉房屋,对此原告公司也事先知晓并未提出异议,即案涉房源信息并不属于原告公司的独家享有。原告公司的带看行为,既不能排除和限制被告薛某通过其他房屋中介公司挂售案涉房产,也不能排除和限制被告黄某通过其他正当合法途径获取案涉房源信息。卖方将同一房屋通过多家中介公司挂牌销售时,买方有权通过其他正当途径获得相同房源信息,本案中被告黄某通过其他房地产营销公司与被告薛某签约,并没有利用原告公司的独家房源信息,且签约价格和中介费价格均低于原告公司提出的报价,系被告黄某行使选择权的体现,不构成违约,对原告要求两被告支付24600元中介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原告某房地产营销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关于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绕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合法有效。但是,当卖方将同一房屋通过多个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时,买方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相同房源信息的,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其行为并没有利用先前与之签约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故不构成违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供稿:庞燕、杜晓晗
原标题:《【法官说法】同一房屋通过多个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时,如何认定跳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