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北附小社区的张女士拟在漳州市购买一手房屋,中介曾强强先生(化名)主动联系张女士,称其就职的厦门A公司与代理销售漳州某楼盘的厦门B公司存在合作关系,可以为其提供中介服务,后张女士在曾强强的带领下前往案涉楼盘实地看房。
为了促成交易,2021年4月28日,曾先生向张女士承诺:若张女士购买案涉楼盘的房屋,在其付完首付及余款的银行按揭审批通过后,曾强强便在收到案涉房屋的中介服务费后的15日内返还张女士佣金65080元,并出具《返佣金承诺书》一张给张女士收执,署名曾强强。
同日,张女士签订案涉楼盘房源确认单。2021年6月24日,在曾强强的安排下,张女士与案外人漳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张女士购买案涉楼盘某幢2206室的房屋,总价款为1034880元,张女士应支付首期房价款为534880元。合同签订后,张女士依约支付首付款,同时银行也审批通过张女士购房余款500000元的贷款申请。
购房后一年,张女士多次与曾强强沟通返佣事宜,但曾强强却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支付。无奈,张女士至社区寻求顾问律师帮助。
【调查与处理】
经过对本案情况深入细致地了解,律师认为,本案有以下信息需进一步举证:
1、最为重要的书面证据《返佣金承诺书》中,仅有曾强强个人签名,并无其具体的身份信息,无法确认其身份,但可通过立案时申请律师调查令,至其手机号码所属公司进行调查。
2、《返佣金承诺书》也无曾强强就职的厦门A公司的盖章确认承诺书内容,该承诺书并不能直接代表厦门A公司的意思表示。而曾强强是否是厦门A公司的职员也同样存疑。建议张女士事先了解情况后再提起诉讼。
3、需确认案涉房屋的佣金确已返至厦门A公司或曾强强,才符合《返佣金承诺书》中的支付条件。
【法律分析】
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里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本案中经查询,厦门C公司系中介公司,且股东仅有一人。鉴于只有一个股东,所以作为唯一股东的曾小强对公司的控制会有较大的自主权,管理也更为灵活。另一方面,由于缺乏股东之间的权利监督和制衡,也容易出现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情形,故本案将厦门C公司以及曾小强同时列为被告,诉求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是有相应的法律依据的。
【典型意义】
主办: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海沧台商投资区管委会)承办:厦门市海沧区社会治理联动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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