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吴女士经某房产中介公司介绍,与何某签订了合肥市存量房房屋买卖合同,出售二手房一套。何某于当天支付了定金1.9万元、首笔购房款8万元。同日,吴女士、何某和某房产中介公司签订居间服务合同,约定居间服务费为2.6万元,由何某承担,周某作为某房产中介公司的经纪执业人员和经办人签字确认。
合同签订后两个多月,何某借口贷款审批手续未办理完,一直未按照合同约定办理购房手续。后来,吴女士向房产中介公司客服平台投诉,得知这套房屋的经纪人周某就是买家何某的丈夫。吴女士认为周某夫妇及房产中介公司故意隐瞒事实并拖延合同履行,要求解除合同。何某诉至合肥高新区法院,请求判令吴女士退还定金并支付违约金和房价上涨造成的损失等约90万元。
何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合肥中院二审认为,周某没有在签订居间服务合同前向卖家告知其真实身份,卖家得知周某真实身份后提出解除合同,不构成违约,并无不当。何某主张吴女士构成违约,其在二审中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该主张成立,因此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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