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根据查明事实,案涉房产至今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结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案涉房产无法办理查封登记,而且,案涉房产又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五条规定的可以预查封的“(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尚未出售的房屋;(二)被执行人购买的已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房屋;(三)被执行人购买的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或者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三种情形,故案涉房产亦无法办理预查封登记。因此,案涉房产不属于可在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进行查封或预查封的房产,驻马店中院在郭×丽申请执行一案中通过公告查封方式查封案涉房产并进行续封,于法有据。
执行裁定书
(2022)最高法执监50号
申诉人(利害关系人):高×花,女,汉族,1976年9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申请执行人:郭×丽,女,汉族,1974年8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执行人:杨×理,男,汉族,1956年8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执行人:驻马店市中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风光路中段100号。
法定代表人:杨×理,该公司执行董事。
高×花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南高院)(2021)豫执复587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驻马店中院)在执行郭×丽与杨×理、驻马店市中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地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高×花对该院查封驻马店市驿城区长城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开发的位于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小区××楼××、××单元××至××层全部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产)的执行行为不服,提出书面异议。驻马店中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9日作出(2019)豫17执异184号执行裁定,驳回高×花的异议请求。高×花对该裁定不服,向河南高院申请复议。河南高院于2020年6月1日作出(2019)豫执复504号执行裁定,撤销(2019)豫17执异184号执行裁定,将本案发回驻马店中院重新审查。
该院另查明,该院在办理郭×丽申请执行一案中,于2015年11月20日采取张贴公告的方式对案涉房产进行了公告查封。2018年11月6日,该院采取张贴公告的方式对上述房产进行了续查封。该院在办理高×花与中地公司、杨×理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6月25日向驻马店房交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对长城公司名下、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万家花园A1号楼1、2单元所有住宅、商业用房,A2号楼1-2单元1-2层(不含1层S-02、03、04、06)、9号楼1-2层房产进行查封。
该院再查明,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于2020年4月1日出具的书面情况说明(签字人王济航)称:驿城区万家花园小区是经市、区两级政府批准的经济适用房项目,由长城公司负责实施建设。2011年8月23日,原驻马店市住房管理中心所属市房地产产权产籍监理所楼盘表科受理楼盘表建设申请,2012年8月28日,依据该公司提供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立楼盘表。因经济适用房不需要办理预售许可证,权属主体指向已经明确,房屋物理属性已经具备。备案权利人为:长城公司,具备了预查封的条件。2015年6月26日,驻马店中院以(2015)驻执字第16号协助执行通知对该小区不动产进行首次查封,之后驻马店中院、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驿城区法院)又对该小区不动产进行若干次轮侯查封。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等规定,这些查封登记都是不动产登记(即权属登记),收件材料完备,登记程序合法。
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向驻马店中院多次复函内容:原驻马店房交所不具有办理预查封的职能,因现在万家花园北区至今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大证),现在仍不能办理正式查封。万家花园项目建设单位是长城公司,房屋性质为经济适用房。2016年8月20日,房屋登记业务由市房产登记管理所划转至原不动产登记中心,司法查封业务于2016年8月20日前属于驻马店房管所,于8月20日后划转至原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2019年11月,机构整合后,原不动产登记中心的查封业务移交至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是王济航起草的,是一种职务行为,该说明经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研究同意,不存在伪造或违法出具的问题。原驻马店房地产产权产籍监理所具体负责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办理房产转移变更登记等工作,包括办理人民法院的预查封。原驻马店市房交所不具有办理预查封的职能。因现在万家花园北区至今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大证),现在仍不能办理正式查封。2013年4月22日,原驻马店市房地产产权产籍监理所更名为驻马店市房地产登记管理所,至2016年8月20日,具体承接了原驻马店市房地产产权产籍监理所的登记职责。
河南高院对驻马店中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该院另查明: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于2020年9月15日出具《关于调查万家花园小区有关事项的复函》(驻不动产函〔2020〕35号),载明万家花园项目房屋性质为经济适用房,万家花园北区至今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大证),不能办理正式查封。
其他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未向本院提交意见。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驻马店中院、河南高院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驻马店中院对郭×丽申请执行的案涉房产进行公告查封是否具有在先效力,高×花在后申请的查封能否阻却执行。此问题有赖于进一步考查案涉房产是否属于可在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进行查封或预查封的房产。
综上所述,高×花的申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河南高院(2021)豫执复587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清楚,结论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1条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