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安鑫地产销售法院查封房产购房者钱房两空
李斌:首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开发商售楼的时候,如果是委托中介公司或者是买房人委托中介公司提供房源,那中介公司会有一个如实报告的义务,他要将这个合同交易中重要的信息,比如房子的质量有没有瑕疵,房子的权属有没有瑕疵,房源的权属信息是否明确,另外房子有没有经过抵押。当然,开发商卖的房子是不是被查封了,这一点中介公司不一定富有积极的调查义务。但如果为了使这单交易能够更好的履行下去,它是可以负责任的去住建部门查询的。
因为现在不动产登记的信息,作为利害关系人的中介公司,是可以查询。如果法院已经查封了,那么就有查封信息的。所以,我们认为中介公司应该是可以更加负责一些,使得这单业务能够顺利的成交并且履行。作为买房人也其实富有一个义务,也有这个必要去查询一下房屋的权属信息,有没有权属的瑕疵,比如说查封和抵押,因为这个直接影响到房屋的合同的履行能不能拿到产权证。
经济之声:那现在我们这位投资者段先生,他认为中介是跟那个销售商捆绑在一起的,然后是同谋者,而中介自己说自己是受害者,因为他自己也不清楚这个事情是怎么样的,而且他也到公安局的经侦大队去报案了。我想请教一下郑传锴律师,从法律层面来讲中介到底是受害者,还是同谋者?
郑传锴:首先,中介肯定不是受害人,因为中介在这个过程中没有任何的财产损失,所以不成立法律意义上的受害人。另外,如果中介的个人存在与犯罪嫌疑人同谋的情况下,实际他可能已经涉嫌犯罪了。这个是需要证据来证明的。所以,我认为是通过推测是不好来确定一个答案的。但是有一点,最基本的我们认为中介至少是一个过错者。如果能够确定它有同谋的话,那么它持一种故意,如果不确定它有故意的话,至少也存在一种重大过失。所以,我个人认为中介是要对买房人的损失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在它的过错范围之内。
经济之声:那现在的问题是段先生的现实情况是通过这家房产中介买到一个问题楼盘,那么中介是否应该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
郑传锴:我个人认为中介应当就自己的过错部分,来承担消费者或者买房人相应的损失。在这个案例当中,实际上买房人在审核在交易的过程当中,实际上也会有一定的审慎义务,但是没有尽到的。所以我个人认为买房人可能要自己承担一部分损失,那么主要过错应该是在中介一方。所以中介一方应该承担一大部分买房人的损失。
经济之声:也就是说中介应该推还给买房人大部分欠款?是这意思吗?
郑传锴:不应该是退还,应该是赔偿。
经济之声:那现在的问题是公安部门受理报案,法院现在不给立案,段先生该怎么办呢?
郑传锴:实际上我们刑事诉讼法中,包括民事诉讼法对我们相应的这种权利主体在行使权利当中的方式是有明确规定的,如果公安不受理报案的话,可以找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如果检察院通知公安进行立案,公安仍然不立案的情况下,检察院自己可以进行立案调查,这是刑事诉讼法明确的规定。那么法院不立案的话,我们的起诉人,我们的原告可以要求法院出具相应的不予受理的裁定,针对不予受理的裁定,我们的当事人可以进行上诉,由二审法院来判断这个诉讼是否成立,原法院是否应当进行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