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民交叉查封不动产时登记机构的处理有不动产登记机构咨询,在工作中遇到同一不动产即有法院民事查封,又有公安刑事查封的,应该如何处理,甚至有公安部门要求协助办理不动产过户手续的,是否可以予以协助配合。要厘清这些东西,我们首先要搞清楚法院和公安之间各自的职权边界。
一、公安机关的职权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属于侦查机关。根据《警察法》第6条第1款的规定:“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综合以上的规定可以看出,公安机关在侦查刑事犯罪的时候,是完全有权利对不动产进行查封的。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第40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执行员,办理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的执行事项,办理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中关于财产部分的执行事项。”
而根据《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时,需要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的,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协助执行事项。”
因此,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审判时,是可以查封不动产的。
三、刑民查封问题发生的原因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8条规定“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
《刑诉法》中没有对是否禁止重复查封作出明确的规定,其仅在142条第2款对禁止重复冻结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因此,无论是哪个机关要求对同一不动产进行查封的,均不能进行重复查封,均应该为后送达的机关办理轮候查封登记。在实务中,此此种查封的冲突往往是民事查封在前,刑事查封在后,其根本原因在于涉及刑事案件的不动产有可能是赃物或者是需退还给受害人、或者可能被依法没收处分等等,其可能优先于民事诉讼程序中对于该财产的处分,但是只要是公安机关非第一个送达,也仅能登记为轮候查封。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第47、49条之规定,要求轮候的公安机关与查封机关进行协商,并提供双方协商一致的书面意见再告知不动产登记机构如何办理。
如公安机构不去协调,而查封法院仍然要求协助执行的时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该在接受法院协助执行文书后,再根据以上规定以及《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3条第2款的规定提出审查建议,但不停止协助执行事项,由此导致的法律后果则均由要求协助执行的查封法院承担。
PS:检察院、税务机关、监察机关等也可参照处理,核心是要把握好刑事优先和查封优先的问题,轮候查封机关无直接处分权。
李炜,
网名:沸腾水饺,圈内称:水饺、饺子、网红。福建省武夷山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所长,长期担任武夷山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武夷山市消费者协会专家顾问、福建省房协市场委副秘书长,并从事房屋登记研究工作。出版《不动产登记实务入门》一书,在《中国房地产》《产权产籍》等专业文献发表论文多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