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资本公积,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一、原本在“资本公积”核算的非经常性损益的内容改为在“营业外收入”核算
为了防止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的盈余操纵和粉饰会计报表的行为,原会计准则体系和会计制度将一些非经常性损益计入“资本公积”,例如捐赠收益、重组收益、政府专项拨款、关联交易差价、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等。该会计处理方法不符合国际惯例,违背了会计处理的对称性原则,导致了微观会计信息的失真,宏观经济信息失实。
近些年来,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明显改善,市场监管更加健全,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质量大大提高,投资者的鉴别分析能力也在逐步提升。在这样的经济环境下,新会计准则体系与国际会计准则体系趋同,适时地修改了相应的准则。
1.捐赠会计处理的变化
原会计准则体系和制度规定,现金捐赠直接记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非现金资产捐赠按扣除应交所得税后的金额记入“资本公积———接受非现金资产准备”,在捐赠资产处置时,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新准则体系对于捐赠的会计处理,没有具体准则对其进行规范,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第三十八条对利得和损失的定义:“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是指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因此,捐赠收益应在“营业外收入”核算。
2.债务重组收益会计处理的变化
原债务重组准则规定债务人应将债务重组收益确认为“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修改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规定债务人债务重组收益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也就是说债务重组收益应当作为利得,在“营业外收入”核算。
3.政府专项拨款会计处理的变化
原会计准则体系未对政府专项拨款的会计处理作出规定,但《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国家对企业技术改造、技术研究等项目的专项拨款,企业应在收到时,暂作长期负债处理;待项目完成后,属于费用而按规定予以核算的部分,直接冲减长期负债,属于形成资产价值的部分,记入“资本公积———拨款转入”。
4.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差价核算的变化
据财政部财会[2001]64号《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所形成的差价,视为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捐赠,在“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核算。
新会计准则体系中《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未明确该类事项的会计处理,但笔者认为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产生的关联交易差价可视同关联方之间的捐赠,应参照捐赠的会计处理进行核算,所以关联交易差价收益应记入“营业外收入”。
5.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核算的变化
原会计准则体系和会计制度下,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记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对利得和损失的定义,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应作为当期利得,在“营业外收入”核算。
二、外币资本折算差额不再存在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在存在合同汇率的情况下,外币资本应按合同汇率确定,合同汇率和外币资产入账汇率不同产生的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在“资本公积”下单独设明细核算。
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第十条:“外币交易应当在初始确认时,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也可以采用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折算。”
因此,按照新的会计准则,外币投入资本属于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企业收到投资者以外币投入的资本,采用交易日即期汇率折算,不再采用合同约定汇率折算,外币投入资本与相应的货币性项目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之间不产生外币资本折算差额。
三、资本公积中的准备性项目的内容有所增加
据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科目。这一点和原核算方法一致。
原准则和制度规定,投资转让时,“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可用于转增资本。
四、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职工或其他方服务的,在未行权之前,暂时在“资本公积”核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职工或其他方提供服务的,应按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在行权日,企业根据实际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贷记“股本”(“实收资本”)或“库存股”,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资本公积的增减一般会伴随着大额资产的增减变化,对企业的资产、净资产的规模影响较大;资本公积的核算还容易与营业外收支的核算进行混淆,影响当期损益的正确性和真实性。如果不能正确予以会计核算,将会导致企业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影响报表使用人的判断。新准则下关于资本公积的解释散落于各个具体准则解释中,对有些核算内容无明确规定,笔者就新准则下关于资本公积的具体核算进行阐述和探讨。
一、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股本溢价)的核算
1.企业设立或增资产生的资本溢价
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资本超过注册资本或股本部分的金额计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股本溢价)。
2.企业发行权益性证券产生的资本溢价
3.股东捐赠产生的资本溢价
(1)接受控股股东捐赠
(2)接受非控股股东捐赠
4.因债务重组产生的资本溢价
在债务重组中,对债务人而言,将债务转为资本,应当将债权人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面值总额(或者股权份额)确认为股本(或者实收资本),股份(或者股权)的公允价值总额与股本(或者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股本溢价(或者资本溢价)计入资本公积。
5.资本溢价的减少
(1)资本公积转增资本
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用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减少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股本溢价)。
(2)收购本公司股票方式减资
股份有限公司采用收购本公司股票方式减资的,按所注销的库存股的账面余额与股票面值总额的差额减少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购回股票支付的价款低于面值总额的,按所注销的库存股的账面余额与股票面值总额的差额增加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6.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资本溢价
(1)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对于合并方,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发行股份面值总额、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的余额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2)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对于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留存收益(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之和)中归属于合并方的部分,自合并方的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转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合并方的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不足结转的,以合并方的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的贷方余额为限进行结转。
因合并方的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余额不足,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留存收益中归属于合并方的部分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未予全额恢复的,合并方应当在附注中对这一情况进行说明。
7.反向购买产生的资本公积
非上市公司以所持有的对子公司投资等资产为对价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构成反向购买的,若果交易发生时,上市公司未持有任何资产负债或仅持有现金、交易性金融资产等不构成业务的资产或负债的,上市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权益易的原则进行处理,合并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的余额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8.购买子公司少数股东拥有对子公司的股权产生的资本溢价
企业购买子公司少数股东拥有对子公司的股权,母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因购买少数股权新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按照新增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的余额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9.可转换公司债券产生的资本溢价
企业发行的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持有人到期没有行权的,应当在到期时将原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部分转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二、资本公积—其他的核算
1.搬迁补偿款
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2.分步实现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3.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权益法核算
按照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投资期间,随着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动相应调整增加或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对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其他因素导致的所有者权益变动,在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或应分担的份额,增加或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为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4.丧失子公司控制权
5.股权激励
(1)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股权激励的,在等待期内如果取消了授予的权益工具,企业应当对取消所授予的权益性工具作为加速行权处理,将剩余等待期内应确认的金额立即计入当期损益,同时确认资本公积。
(2)企业集团(由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构成)内发生的股份支付交易,结算企业是接受服务企业的投资者的,应当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或应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接受服务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同时确认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或负债。
6.可转换公司债券
企业发行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其认股权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有关权益工具定义的,应当按照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价格,减去不附认股权且其他条件相同的公司债券公允价值后的差额,确认一项权益工具(资本公积)。
7.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将作为存货的房地产、自用房地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时,应当按该项房地产在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借记“投资性房地产(成本)”科目,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待该项投资性房地产处理时,因转换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应转入当期损益。
8.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1)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及减值损失
资产负债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确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按应从所有者权益中转出原计入资本公积的累计损失金额,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按其差额,贷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对于已确认减值损失的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公允价值上升且客观上与原减值损失事项有关的,且可供出售金融资资产为股票等权益工具投资的,应在原已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内,按恢复增加的金额,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将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根据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将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在重分类日按该项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公允价值,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借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利息调整、应计利息”;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重分类为采用成本或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企业根据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重分类为采用成本或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对于有固定到期日的,应在该项金融资产的剩余期限内,在资产负债表日,按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定的摊销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对于没有固定到期日的,应在处置该项金融资产时,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
9.套期保值产生利得或损失
资产负债表日,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产生的利得,属于有效套期的,应按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借记“套期工具”科目,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等科目;被套期项目产生损失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10.递延所得税涉及的资本公积
(3)资产负债表日,预计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按原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中应减记的金额,借记“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等科目,贷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
三、对下列内容做一探讨
1.国有资产无偿划拨的核算
(1)国有控股企业接受国资委无偿划拨的国有资产,如:长期股权投资、房屋、土地等,通常是按照资本性投入,计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
核算依据不明确,比如,无偿划拨的长期股权投资(达到控制),若按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准则核算,会与关联方披露准则矛盾,关联方披露准则规定,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关系。
本人认为,虽然关联方披露准则规定,“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关系。”,但实际工作中,国家控制的企业之间仍然是按照关联方关系进行的会计处理。
(2)国有控股企业的资产被国资委无偿划转,如:长期股权投资、债权等,通常也是按照资本性减少,冲减“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依据一般是国资委下发无偿划转资产文件时明确规定,其核算依据与企业会计准则指南中规定矛盾,企业会计准则指南规定:捐赠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本人认为,国资委作为代国家出资以股东身份行使出资权力,会计核算应同其他企业共同遵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2.可转换公司债券中认股权持有人到期没有行权的处理
可转换公司债券分为普通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第十项规定,“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财会[2008]11号)的规定,对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认股权,单独确认了一项权益工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企业发行的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持有人到期没有行权的,应当在到期时将原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部分转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关键词:会计准则;资本公积;核算
一、前言
二、基于新会计准则的资本公积核算变化
1.原会计准则资本公积科目具体核算
2.新会计准则资本公积核算
三、新旧会计准则下形成资本公积会计科目核算变化的根本成因
1.同国际准则全面对接,促进会计信息综合质量的优化提升
2.将历史成本作为根本计量基础,剔除外币差额折算
外币资金的资本投入为非货币的投资项目,当企业获取投资方投入的外币形式资本时,新会计准则规定,应利用交易日,也就是期汇率进行折算,将不再应用合同内容约束规定的汇率进行折算。同时向企业投资的外币资本同对应的货币项目形成的记账本位币总体额度将不存在折算的相应差价。
3.新会计准则中会计科目以及核算贴近国际领域,有效预防利润造假
四、结语
总之,新会计准则为与国际标准全面接轨,将资本公积科目核算内容进行了优化变更,对提升会计信息总体质量水平极为有利。我们只有科学探寻新旧会计准则的存在差异,进行有效对比分析,方能优化会计准则的完善发展,令其指导企业、单位的经营建设,并创设显著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关键词资本公积;资本储备;转增资本
(一)资本溢价或者股本溢价
指投资者投入资本超过注册资本或者股本部分的金额。
(二)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
指不应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1利得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其中:有的利得通过“资本公积”直接增加所有者权益;有的利得通过“营业外收入”增加当期损益。2损失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其中:有的损失通过“资本公积”直接冲减所有者权益;有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直接冲减当期损益。因此,我国目前资本公积核算的内容中。既有投资者投入资本产生的资本(股本)溢价,又有与投入资本无关的利得。资本公积概念及其构成于我国1993年会计制度改革时首次出现。至今。其构成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据当时的经济特点进行了多次改革。具体情况如表1所示。
二、资本公积构成、核算内容及其变化
三、资本公积核算内容存在的问题
(一)“资本公积”核算内容模糊
《新准则应用指南》中对投资性房地产核算有如下规定:
1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的,将作为存货的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应按其在转换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余额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或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
2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的。将自用的建筑物等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的。按其在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成本),按已计提的累计折旧等,借记“累计折旧”等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固定资产”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或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
(二)“资本公积”明细科目设置太粗
(三)“资本公积”用途规定不明确
1原准则中规定资本公积的用途有两个:转增资本;弥补亏损。并明确规定:“准备”项目不得直接转增资本。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不得以企业的资本公积弥补亏损,更不得用于分发投资红利后。从《新准则应用指南》规定的核算内容中可以看出,“资本公积——资本(股本j溢价”可以直接转增资本,但对“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是否可以直接转增资本,哪些项目可以直接转增资本。哪些项目不能直接转增资本,这些规定都不明确。如果不对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作出限制,能随意转增资本,则等于将这部分未实现的资本公积提前人为地实现,势必会有少数企业为达到转增资本的目的而虚增资本公积,从而造成企业资本扩张能力的虚增。
四、建议
(二)设置“待转资本公积”明细科目
设置该科目的目的是对未实现的资本公积在转增资本前作过渡之用。虽然资本公积作为资本的储备,按法定程序可以转增资本,但并不是所有的资本公积项目都可以转增资本。如各种公允价值与账面余额的差额。公允价值会随市场变动,而作为一种储备,只有在实现后才能形成真正的储备。因此,在其未实现之前。应将其计入“待转资本公积”明细科目,不得用于转增资本;待其真正实现之后,才能按规定程序转增资本。
(三)简化会计事项处理
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第三条公司的实收资本是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或者股本总额。
第四条公司登记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登记公司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
第六条公司设立时股东或者发起人的首次出资、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第七条作为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第八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股东或者发起人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应当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
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第九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出资。
第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第十二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或者所认购的股份。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公司设立登记时,股东或者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设立公司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类型;
(三)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六)全部货币出资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七)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认购新股,应当分别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缴纳出资和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第十五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减少后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数额应当达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并经验资机构验资。
公司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足额缴纳出资和缴纳股款后,公司申请减少注册资本,应当同时办理减少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收购其股东的股权的,应当依法申请减少注册资本及相应的实收资本的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非公司企业按《公司法》改制为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原非公司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并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第十九条变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四)变更前后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数额;
(六)减少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应当说明公司履行《公司法》规定程序情况和股东或者发起人对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
第二十条公司成立后,股东或者发起人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规定数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补交其差额。原出资中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非货币财产应当重新进行评估作价。公司实收资本应当进行重新验证并由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
第二十一条公司成立后,公司登记机关发现公司涉嫌实收资本不实的,可以要求公司到指定的验资机构进行验证,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验资证明。
第二十二条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公司的股东或者发起人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条予以处罚。公司的股东或者发起人拒不改正的,公司登记机关责令公司限期办理注册资本、出资期限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处罚。公司成立两年后,其中,投资公司成立五年后,公司股东或者发起人仍未交付或者未足额交付出资,且公司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处罚。
第二十四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发生变动,公司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验资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予以处罚。
关键词:资本结构;企业绩效;房地产上市公司
一、文献回顾
二、提出假设
企业的资本结构,本文主要想从长期负债与短期负债两个角度来进行分析。
长期资本负债率主要是指非流动负债占长期资本的比率。公司的长期资本负债率越高,就会对企业绩效有正向的作用。但是,一旦资产负债率超过临界值就会带来公司绩效的负增长。一方面,所用于其他方面的投资额便越少,其相应的获利能力便会受到限制。另一方面,长期负债的利率相对较高,相应的会减少企业的利润,综合而言,公司的绩效水平也会降低。基于以上本文提出一下三个假设:
H3:在给定相同水平的流动资产比率、长期资本负债率和流动负债权益比率时,在2011年以前的房地产行业企业绩效高于2011年之后
三、研究设计
(二)变量设计。对变量的定义如下:被解释变量:企业绩效,ROE,用总资产报酬率计算;解释变量,长期资本负债率,CQZB,计算公式为:非流动负债合计/(非流动负债合计+归属母公司股东的权益)*100%;流动负债权益比率,QYBL,计算公式为:(流动负债合计/归属母公司股东的权益)*100%;虚拟变量,宏观政策,EN,2011年以前政策值取0,2011年以后则取1。
(三)模型设计。本文采用如下多元线性模型来研究长期资本负债率(CQZB)、流动负债权益比率(QYBL)、宏观政策(EN)与企业绩效(ROE)之间的关系:
P=β0+β1CQZB+β2QYBL+δ0EN+μ
我们用δ0表示虚拟变量EN的参数,以强调虚拟变量参数的含义。δ0表示在给定相同水平的长期资本负债率(CQZB)、流动负债权益比率(QYBL)时,2011年以前和2011年以后房地产行业在绩效上的平均差距。μ表示随机误差项。
四、实证分析
(三)多元回归分析结果。运用模型2对各变量的一阶差分后的数据进行回归,得回归方程为:
P=2.561-3.096CQZB+0.001QYBL-3.137EN
(2.326)(-6.124)(1.913)(-2.085)
(四)t检验。t检验是对各参数估计值的显著检验,由回归结果可知CQZB的t值为-3.096,绝对值大于1%的显著性水平下的t值2.771,这就说明在99%的置信区间内,自变量CQZB对因变量房地产行业的企业绩效有显著影响。QLBL的t值为1.913,绝对值大于10%的显著性水平下的t值1.703,这就说明在90%的置信区间内,自变量QLBL对因变量房地产行业的企业绩效有显著影响。EN的t值为-2.085,绝对值大于5%显著性水平的t值1.96,这就说明在95%的置信区间内,虚拟变量EN对因变量企业绩效有显著影响。
五、结论
本文研究了长期资本负债率和流动负债权益比率对房地产行业的企业绩效的影响,并以宏观政策为解释变量,研究结果表明:
(3)在给定相同水平的流动资产比率、长期资本负债率和流动负债权益比率时,在2011年以前的企业绩效高于2011年之后。假设3得以支持。
二、工资形式的概念所谓工资形式,是指计量劳动和支付报酬的方式。基本工资制度是企业内部分配的主要方面和基本环节,但它不能起全部的作用。因为企业内部劳动形态、劳动特点千差万别,仅仅用基本工资制度来体现和调节各种工资差别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选择恰当的、灵活多样的工资形式与基本工资制度相结合。同时,基本工资制度本身也需要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发展和内部分配情况的变化,不断加以改进和完善。目前企业常用的工资形式有计时工资、计件工资、浮动工资、提成工资、定额工资、奖金和津贴等。不同的工资形式具有不同的特点,适用于不同的条件和范围。各种工资形式都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旧的工资形式将不断得到改进和完善,充实新的内容,同时,还将产生更多新的工资形式。
[1]刘雄,赵延.现代工资管理学.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7.113-143.
[2]康士勇,曾湘泉.工资理论与工资管理.中国劳动出版社,1998年.276-280.
[中图分类号]G633-3
[文献标识码]A
二十多年的从教经历,使笔者深深体会到,现代中学生的书写能力越来越差。如何让广大中学生规范书写汉字一直是语文教师比较头疼的一件事。面l临严格的扣分制度,对考生正确使用祖国的语言文字、重视规范的语言表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实中学生的书写错误主要是写别字。仔细分析一下,就可以发现,中学生写别字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由于粗心大意,误写了形近字、音近字、音形皆近字;二是由于没有真正明白正字与别字的记录功能。两个原因归结起来,就需要学生在书写汉字时注意以下几点。
一、养成良好的书写习惯。不懂的字要勤查字典
每一个学生都要养成严肃、认真地使用语言文字的习惯,书写时大脑中要有良好的意识,力求牢固地掌握正确的字形,写好每一个生字。既不能缺胳膊短腿,也不许添枝加叶。特别对笔画繁多的字,更要细致认真。写字时遇到不会写的字。不要胡写乱猜。而是要翻开字典,查清了再写。养成勤查字典的习惯,会让每个人终身受益。
二、严格按照《简化字总表》,不写不规范的简化字。不写异体字
现代学校教材及出版物,都用规范的简体字排印,这就要求广大中学生在学习中也应当使用规范的简体字,不写异体字。为纠正社会用字混乱,便于群众使用规范的简化字,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重新公布了《简化字总表》。汉字的形体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应当保持一定的稳定性,以利于应用。
三、搞清词语的意义。利用汉字的义符防止写别字
汉字是以形别义的,其中大部分是形声字。形声字的形旁(即义符)具有揭示词义特点、显示词义类别的作用。了解这一点,就不容易写别字。例如,
跋涉:指爬山淌水,形容旅途艰苦。“跋”是指在山上行走,故从“足”,因此不能写成“拔涉”。“拔”是“拔草、拔树、选拔”的意思,故字从“手”。
裨益:补益,故字从“衣”,不能写成“婢益”。“婢”指女奴,故字从“女”。
代替:指替换,即以甲代乙,起乙的作用,故字从“人”。“带”从巾,本义指衣带,不能写成“带替”。
啜泣:抽噎,即抽抽答答地哭,故字从“口”。“辍”,本义是车子途中损坏,引申有“中断”之意,故“辍学”用“辍”,而“啜泣”不能写成“辍泣”。
完璧归赵:比喻把原物完整地归还本人。“璧”是扁圆形中间有孔的玉,故字从“玉”,不能写成用“土”作义符的“壁”。
四、对由于字形相近而致误的字,要搞清字形结构,防止写别字
汉字中有许多是形旁极其相似的,如果不仔细加以辨认,稍不留心,就会混淆,而且长此以往,就会习惯性地写别字。对于这些纯粹由于字形相近而导致经常写错的字,首先要从字形结构人手,仔细分辨,搞清字形结构,从而防止写别字。例如:
暧昧:指行为不光明,不可告人。如关系暧昧。有的同学将“暧”常常写成“暖”。二字都从“日”,字形极近,但“暖”从“日”,“爰”声,而“暧昧”,故从“爱”声不从“爰”声。
病人膏肓:指病已无药可治。膏肓,古代中医学称心脏下部为“膏”,隔膜为“肓”,认为是药剂不能到达之处。“膏”、“肓”皆指人体的部位,故字从“肉(月)”,而“盲”,指眼睛丧失了视力,故字从“目”,“肓”常被误写作“盲”。
驰骋疆场:驰骋,放开马快跑,故字皆从马。此成语义为在战场上英勇战斗,所向无敌。有人将“骋”写作“聘”,这是因形近而导致的错误。
日前,有媒体报道称,四川、内蒙古、吉林等多地召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明确提出2016年将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工资标准。
因此,四川、内蒙古、吉林等多地2016年又将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工资的信息一出,很多人最直观的感觉就是:去年进行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调整后,公务员今年又要涨工资了。
例如此前有媒体报道称,内蒙古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明确,按照国家要求,今年要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工资标准,这次调标是建立基本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后的首次调整,各地、各部门要对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清理自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坚决纠正。
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苏海南在接受《中国经济周刊》记者采访时表示:“按照国家现行有关制度政策规定,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调整的权限在中央,各地只能按照中央制定的政策执行。如有的地方提出今年要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调整基本工资标准,那只是重申去年的《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的有关精神,并非打算自行安排做这些事。我认为媒体报道一些地方要自行调整公务员基本工资是不准确的。”
此轮公务员工资调整是为养老保险并轨改革铺路
其实,2015年开始推进的公务员工资调整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同步进行。
2015年1月的《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提出,从2014年10月1日起,要调整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
调整后,公务员职务工资标准由现行的340元至4000元分别提高到510元至5250元;级别工资各级别起点标准由现行的290元至3020元分别提高到810元至6135元。人社部新闻发言人李忠曾公布数据,按全国平均水平计算,公务员月人均实际增加收入300元左右。
与此同时,2015年1月14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决定》提出,中国将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
显然,个人缴费是要从本人工资中扣除的,这就意味着公务员如不涨薪到手的工资水平就要下降。而且现行公务员工资结构中基本工资占比较小,津补贴占比较大。
苏海南表示:“这就需要结合公务员工资结构调整并适当增加工资来解决,具体就是提高基本工资标准,所需资金由部分津贴补贴纳入到基本工资和安排适当新增工资解决。这既提高了基本工资占比,又使公务员缴纳养老保险费后个人工资水平不下降。这样做,既调整了不合理的工资结构,又有利于促进养老金并轨改革。”
我国公务员的工资是由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组成的。其中基本工资分成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全国执行统一标准。津贴补贴由地方财政承担,各地有一定差别,主要包括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此外,还会根据地区、岗位不同,分发相应的房补、车补、特殊岗位津贴等。
而原来的公务员工资结构中,基本工资只占30%,津补贴等占比较高,用苏海南的话说,这就好像是一个人的鼻子大,脸反而小,比例明显不合适,“而公务员工资改革调整工资结构,就是要把过大的鼻子切掉一大半,补充到脸上去。”
专家:
应尽快建立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2015年1月出台的《方案》提出,确立定期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制度。今后基本工资标准原则上每年或者每两年调整一次,依据工资调查比较结果,综合考虑国民经济发展、财政状况和物价变动等因素确定调整幅度。近期基本工资标准每两年调整一次,参考同期物价上涨幅度、同期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率等因素,确定工资增长幅度。
如何合理确定基本工资调整幅度?苏海南认为,单从基本工资调整而言,有两个方面要考虑,一是依据企业相当人员的工资水平调查结果并结合经济发展、财政资金、物价变动等进行安排;二是结合基本工资和非基本工资,主要是津补贴等的比重调整要求来安排,把基本工资之外更多的津补贴纳入到基本工资,逐步形成合理的工资结构。
其中,建立工资调查比较制度,定期开展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合理确定公务员工资水平,这是落实公务员法要求。公务员法第七十五条指出,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国家实行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进行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并将工资调查比较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