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浙江省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期调整和优惠办理的通知

为适应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的要求,自2017年起,浙江分局从价计征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期限调整为每半年征收一次,即在每年6月和12月,分两次申报缴纳;从租计征的房产税仍按月申报,即收到租金的次月申报缴纳房产税。

根据《浙江地税纳税服务规范(2.3版)》的规定,现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办理的要求通知如下: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办理,包括限时办结类和即时办结类两类。

一、限时办结类

(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类型:

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且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税:

1、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

2、承担政府任务;

3、从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公益性基金会和社会团体,以及承担污水垃圾处理等公益职能的其他单位;

4、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发生严重亏损的纳税人。

办理所需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附件2);

2、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1)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应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受灾损失报告、或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县以上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出具的受灾损失证明、或保险公司理赔证明;

(二)省政府政策性综合文件中列举的房产税减免规定(仅适用房产税优惠减免):

1、污水、垃圾、污泥收集和处理企业由于注重社会效应,投资额较大,回收期限较长,自新办之年度起三年内可给予免征房产税的照顾。

文件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决定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发[2008]1号)

2、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因技术改造投入大,短期内效益不明显,自认定之年度起三年内免征房产税。

3、新办的连锁经营超市,因一次性投入较大,投资回收期长,自新办之年度起三年内免征房产税。

4、农村信用社的抵债房产,经税务机关确认,在闲置期间,暂不征收房产税;抵债房产出租的收入,经税收管理权限部门批准,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文件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农村信用社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4]50号)

文件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地税发[2005]84号)

6、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中列举的资源作主要原材料生产产品而兴建的企业,投入大、产出低、利润薄,占用场地大,对经认证的企业减半征收房产税。

文件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全面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决定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函[2008]408号)

7、新引进的省外企业集团总部,对集团总部所在的行政办公用房和占地自引进之年度起三年内免征房产税。

8、从省外、境外新引入成立的大型股权投资管理公司,自引入之年度起三年内免征房产税。

文件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9]57号)

9、创意文化产业基地、困难文化企业,因开办初期投入大,培植与发展阶段经济效益较差,自新办之年度起三年内减半征收房产税。

10、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企业,因购置专用设备资金额较大,负担重,购置并实际使用的次年可给予适当减征房产税的照顾,减征金额不超过购置设备金额的30%。

文件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我省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发〔2010〕30号)

11、对经认定属于产业集聚区内鼓励发展的企业,自新认定之年起,3年内给予房产税减免照顾。对集聚区内符合规定条件的新投资企业(包括省外引进的和省内企业在集聚区内的新办企业),自新认定之年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对省内企业迁入集聚区内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年度应纳房产税有增加的,自新认定之年起,3年内对其房产税的增量部份给予减征照顾。

文件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产业集聚区发展总体规划(2011-2020年)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函〔2010〕456号)

12、对省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内鼓励发展的服务业企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3年内给予房产税减免优惠。对省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内鼓励发展的新投资企业(包括省外引进的和省内企业在集聚示范区内的新办服务业企业),自新建或购入土地和房产的3年内免征房产税;对省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外的企业迁入区内并属于鼓励发展的服务业企业,在迁入集聚示范区之后,对新增加的房产在3年内给予减征房产税照顾。

文件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浙政发〔2011〕33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发[2011]25号)

13、对省服务业重点企业,2年内对其新增加的房产给予减免房产税优惠。

文件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浙政发〔2011〕33号)

14、对认定为省级小企业创业基地的,其多层标准厂房的租赁收入,自新认定年度起3年内,可给予减征房产税照顾。

文件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加快创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0〕4号)

THE END
1.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及有关问题一、继续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的范围包括:铁路局、铁路分局(包括客货站、编组站、车务、机务、工务、电务、水电、车辆、供电、列车、客运段)、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特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行包快递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快运有限公司。 https://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65/n812193/200402/c1204080/content.html
2.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是否免征土地使用税及房产税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地[1989]140号)第一条规定,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公办学院属于按规定免征土地使用税的事业单位,故其无偿使用企业的土地,可以享受免征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https://www.chinaacc.com/new/253/254/273/2007/2/cd4085214112270025100-0.htm
3.房产税的优惠政策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的异同点(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5. 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6.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https://www.dongao.com/dy/zckjs_sf_1547/16686362.shtml
4.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规定有哪些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规定有哪些,条例规定的免税房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阅读完以下华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规定有哪些 (一)条例规定的免税房产: 1、https://www.66law.cn/laws/1506019.aspx
5.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规定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什么样的土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吉税地字[1990]第418号文件规定,下列土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1)房产管理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http://www.360doc.com/content/17/1116/18/49731506_704413591.shtml
6.最新消息!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这两个税免征!根据《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发〔2023〕9号)规定,对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零售、仓储行业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延续至2023年12月31日 http://share.suqian360.com/wap/thread/view-thread/tid/468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