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纳税额=增值额×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1.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增值额,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减除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2.新建房地产的扣除项目金额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①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
②纳税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登记、过户手续费和契税。
(2)房地产开发成本
房地产开发成本是指纳税人开发房地产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土地的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等。
(3)房地产开发费用
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但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房地产开发费用并不是按照纳税人实际发生额进行扣除,应分别按以下两种情况扣除:
①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计算公式为:
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
②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者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计算公式为:
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缴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解释】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其在转让时缴纳的印花税已列入管理费用中,故不允许单独再扣除;其他纳税人缴纳的印花税允许在此扣除。
(5)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
【解释1】该优惠只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除此之外的其他纳税人均不适用。
【解释2】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只有在销售“新建商品房”时,才适用20%加计扣除的规定。
3.土地增值税的税率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
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方法一、分级逐级距计算。
分级逐级距计算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然后各级距应纳税额相加之和,就是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
第一步:先计算增值额。增值额=转让收入额-扣除项目金额
第二步:再计算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之比。公式: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
第三步,分别计算各级次土地增值税税额,如下表:第四步,将各级的税额相加,得出总税额。
方法二、查表法。
查表法就是用求出增值额占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直接查对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表,然后按照计算公式求得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
第一步、第二步同上述分级逐级距计算方法;
第三步: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可按增值额乘以适用的税率减去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速算扣除系数的简便方法计算,具体公式如下:
(一)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0%
(二)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
(三)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
(四)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
公式中的5%、15%、35%为速算扣除系数。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公式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税率
1、公式中的“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2、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上面所列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每级“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均包括本比例数。
纳税人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也可用下列简便算法:
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可按增值额乘以适用的税率减去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速算扣除系数的简便方法计算,具体公式如下:
(一)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
(二)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三)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公式中的5%,15%,35%为速算扣除系数。
■减免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免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是指除别墅、度假村、酒店式公寓以外的居住用住宅。
(二)对开发销售安居房取得的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安居房是指原产权单位按照房改政策向职工出售的住房,以及市(区)住宅管理部门直接发售的各类政策性住房,包括:准成本房、全成本房、全成本微利房、社会微利房、经济适用房。
(三)将购买的房地产再转让的减免规定:1.个人将购买的普通标准住宅再转让的,免征土地增值税。2.个人转让别墅、度假村、酒店式公寓,凡居住超过五年以上的(含五年)免征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不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五)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也免征土地增值税。
(六)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土地增值税。
(七)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土地增值税。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减免税项目。
●房地产土地增值税税额计算的三种方法
土地增值税是以单位和个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简称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率征收的一种税。根据现行政策规定,个人转让房地产土地增值税具体计算主要分三种方法:全文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计算着手要点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土地增值税实行的是四级超串累进税率,计算起来比较麻烦,特别是房地产企业,计算尤为复杂。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点着手,才能更好的把握其计算。全文
●单位转让存量房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
一、纳税人能够提供原购房发票的:
1、扣除总额=购房发票记载金额+卖房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卖方买房时缴纳的契税+购房发票记载金额*(5%*满年度)
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公式为:应纳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税率。
公式中的“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扩展资料:
土地增值税的开征,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1)有利于增强国家对房地产开发商和房地产交易市场的调控;
(2)有利于国家抑制炒买炒卖土地获取暴利的行为;
(3)有利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为经济建设积累资金。
征税范围:
(1)土地增值税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对“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征税。
(2)土地增值税既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也对转让地上建筑物及其它附着物产权的行为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