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刑一刑诉(2015)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金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依法指派检察员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金某某及其辩护人桂**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一、2012年12月6日,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被告人金某某在本市北辰小区D段6号以虚构的“西山**办事处庙村安置拆迁工程项目”与被害单位广东宏**有限公司签订《拆迁、清场劳务施工合同》以及补充协议,骗取被害单位安全保证金150万元,后分别挥霍。
二、2013年1月20日、2月25日,被告人张某某伙同金某某虚构其拥有西山区团结乡桂皇阁土石方工程,在上述地点与被害人黄某某签订建设工程劳务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2013年2月28日,黄某某将该工程转包被害人王**和肖家所,被告人张某某、金某某共从被害人处骗取工程保证金53万元。
2014年1月22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西坝新村一茶室内被公安人员抓获。2014年6月24日,被告人金某某在深圳市宝安机场被公安人员抓获。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以下证据:抓获经过说明,被害人报案及陈述材料,辨认笔录和照片,证人证言,书证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金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建议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对被告人张某某、金某某定罪量刑。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金某某表示同意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一、2012年12月6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北辰小区D段6号以虚构的“西山**办事处庙村安置拆迁工程项目”与被害单位广东宏**有限公司签订《拆迁、清场劳务施工合同》以及补充协议,骗取被害单位安全保证金150万元,并将其中的50万元予以挥霍。
二、2013年1月20日、2月25日,被告人张某某虚构其拥有西山区团结乡桂皇阁土石方工程,在上述地点与被害人黄某某签订建设工程劳务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2013年2月28日,黄某某将该工程转包给被害人王**和肖家所,被告人张某某共从被害人处骗取工程保证金53万元。
三、2012年12月7日,被告人金某某利用其担任昆明兆**限公司副总经理职务之便,将广东宏**限公司汇至昆明兆**限公司的150万元中的99.05万元(扣除手续费)通过云南海**限公司汇至其个人账户,并挥霍殆尽。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一、抓获经过
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
(一)证实:2014年1月22日22时,我队民警根据线索在本市西山区西坝新村一茶室内将涉嫌合同诈骗案的张某某拘传到案接受调查。
(二)1、深圳市公安局机场分局刑警大队所出具的“抓获经过”
证实:2014年6月24日13时许,我大队民警于候机楼抓获网上在逃人员金某某。
2、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
证实:金某某于2014年4月22日因涉嫌合同诈骗被我局上网追逃。2014年6月24日其在深圳市宝安机场到达厅被深圳市公安局机场分局抓获,同日被羁押。2014年7月2日我局赴深圳将金某某押解回昆明执行刑事拘留。
二、昆明兆**限公司工商、税务材料
证实:昆明兆**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4月20日,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本主义,自然人股东为张某某。
三、张某某合同诈骗广东宏**有限公司安全保证金150万元的证据材料
(一)广东宏**有限公司报案材料
证实:2012年12月6日,我公司与昆明兆**限公司签订了《拆迁、清场劳务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并在合同签订次日付给昆明兆**限公司保证金150万元。但昆明兆**限公司并未安排我公司进场施工。后我公司多方了解,才发现昆明西**办事处拆迁工程并未启动,该工程也不属于昆明兆**限公司。我公司要求昆明兆**限公司归还保证金,但该公司拒绝退还。
(二)书证
1、广东宏**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证实:广东宏泰废**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马**。
2、2012年12月6日,广东宏**有限公司与昆明兆**限公司所签《拆迁、清场劳务施工合同》及《拆迁、清场劳务施工合同补充协议》
3、银行凭证
证实:2012年12月7日,广东宏**有限公司汇给昆明兆**限公司款项人民币150万元
4、2012年12月7日,昆明兆**限公司出具的收款凭证
证实:昆明兆**限公司收到广东宏**有限公司安保金150万元。
(三)证人甘承兵的证言
四、张某某合同诈骗黄某某安全保证金53万元的证据材料
(一)黄某某的报案材料
(二)证人证言
1、肖*所证言
证实:2012年11月,我经朋友介绍认识了王**。王**称有一个昆明西山**石方项目工程可以做,并带我去团结乡实地看了现场。我看了后认为可以做,就联系王**一起做。2013年2月28日,我和王**在王**的带领下来到昆明市环城南路675号汕头大厦B座17层深圳新**程有限公司找到黄某某。黄某某自称是昆明西山区团结乡**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挂靠方,负责昆明西山**石方项目的发包,当天我们就与黄某某签订了“西山区团结乡桂皇阁房屋建筑及土石方工程机械、劳务合作协议书”,双方谈好先交50万元人民币的保证金,进场后再交50万元。我和王**当场交给黄某某18万元现金(其中我出了10万元,王**出了8万元),并于同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汇到黄某某弟弟黄**的账户5万元,2013年3月1日,我们又转了27万元到黄**的账上。一直到2013年4月30日我们都未收到进场通知。我们要求黄某某退还保证金,但黄某某称没有钱,拒不退还我们50万元保证金。
2、陈*的证言
证实:我在龙必**限公司上班。一个叫小*的男子经常到我们公司来玩,王**也经常到我们公司来玩。王**说“昆明兆**限公司”要先开发建设昆明西山区团结乡一个项目,后再开发瑞丽这个项目。小*就把他的亲戚肖*所带到昆明来找王**谈工程承包的事情。王**说昆明这个项目已经被广**公司承包了,王**带着小*、肖*所去汕头大厦找那个广东老板谈,我也跟着去了。通过接触,我就提醒小*、肖*所不要轻易相信这家公司。但小*和肖*所还是与广东这个老板签订了合同,还交了50万元工程保证金给对方,后来肖*所还给了几万元钱的中介费给王**。
3、鲁**的证言
4、万某某的证言
(三)书证
1、深圳新**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证实:该公司负责人为黄某某。经营范围为建筑装修装饰、建筑幕墙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等。
2、云南保山**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及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证实: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赵**。经营范围为工业和民用二级建筑工程施工。
4、2013年1月20日,黄某某代表云南保山**责任公司与张某某代表的昆明兆**限公司所签建设工程劳务施工合同
证实:由昆明兆**限公司将西山区团结乡桂皇阁土石方工程(土石方开挖含1公里内的运输、自然辗压、平整、道路土方及道路施工)发包给云南保山**责任公司。开工日期为2013年1月22日。
5、2013年1月20日,金某某代表云南保山**责任公司向云南保山**责任公司发出进场施工通知书
证实:要求云南保山**责任公司在接到通知后,及时进场施工。
6、2013年2月25日,黄某某代表云南保山**责任公司与张某某代表的昆明兆**限公司所签建设工程劳务施工补充协议
证实:昆明兆**限公司发包给云南保山**责任公司的工程名称为西山区团结乡桂皇阁土建、装修工程。工程承包范围为旅游园区内所有建筑物建设,酒店、别墅、景观绿化、基础、主体、安装、装修等施工。开工日期以昆明兆**限公司开工令为准。
7、2013年1月19日,黄某某代表深圳新**程有限公司与鲁**代表的云南**有限公司签订的测绘合同
证实:由云南**有限公司在昆明市团结街道庙村根据深圳新**程有限公司的指定区域(约4100亩),施测数字华地形图、此区域内的部分方格网图及土石方量计算。工程款总金额为17.5万元。
8、2013年2月28日,黄某某代表云南保山**责任公司与肖**代理的中测星通(北京)测量系统**公司所签“西山区团结乡桂皇阁房屋建筑及土石方工程机械、劳务合作协议书”
证实:由中测星通(北京)测量系统**公司向云南保山**责任公司承包西山区团结乡桂皇阁土建、装修工程。中测星通(北京)测量系统**公司在协议签订后,交纳100万元的保证金给云南保山**责任公司,再由中测星通(北京)测量系统**公司交给昆明兆**限公司。
9、昆明兆**限公司“工作联系函
证实:昆明兆**限公司分别于2013年3月10日及2013年4月10日向云南保山**责任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函,分别承诺于2013年4月9日及2013年4月30日开工,延误期间的损失由昆明兆**限公司补偿给云南保山**责任公司。
(四)银行凭证、收据
证实:1、黄**于2013年3月1日转账18万元至兆**司富**银行账户;2013年3月1日转账32万元至兆**司农业银行账户。
2、2013年3月2日,昆明兆**限公司出具的收到神洲长**限公司保证金50万元的收据。
3、2013年1月25日,ATM转账3万元到张某某账户上。
五、被告人金某某职务侵占100万元的证据材料
(一)银行交易明细表
证实:1、2012年12月7日昆明兆**限公司汇款69.8万元至云南海**限公司。
2、2012年12月7日昆明兆**限公司汇款80万元至云南海**限公司。
3、2012年12月7日云南海**限公司分别汇款19.45万及79.6万元至被告人金某某的账户。
4、2012年12月10日,被告人金某某转13万元给合娅云,转20万元给张**,转1万元给孙*,转50万元给刘**,转15万元给孙**,转3800元给龚**。
(二)证人孙*的证言
证实:我1995年至2013年9月在昆**滇银行工作。2012年,金某某让我在富**行侨宜支行开设了昆明兆**限公司的银行账号,我还帮金某某开设了一个金某某的个人账户。*某某跟我说他是昆明兆**限公司的副总经理。因为金某某不会操作网银功能,所以2012年12月7日由昆**公司账户转出资金69.8万元、80万元(收款人:云南海**限公司),及转给合娅云、张**、刘**的款项,是我帮金某某在银行大堂计算机上操作的,这些公司和个人的银行账户也是金某某提供给我的。2012年12月10日,从金某某的个人账户转款1万元到我的个人银行卡。我帮金某某、兆**司网银转账,但我不清楚款项的来历,金某某告诉我是工程款。
(三)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证实:我口头认命金某某为昆明**限公司副总经理。我公司与广东宏**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后,金某某转了50万元到我建行城北支行的个人银行账户上,金某某告诉我广东宏**有限公司只转了50万元到公司。过了几个月后,我追问金某某,他才说另外100万元他借给别人了。我没听说过云南海**有限公司,负责收取保证金的是金某某,收据也是金某某开具的,公司的印鉴我放在公司柜子里,金某某要用章时我会拿钥匙让他自已去拿。
(四)金某某的名片
证实:被告人金某某为昆明**限公司副总经理。
(五)被告人金某某的辩解
证实:昆明兆**限公司在富**银行的开户、将收取的广东宏**有限公司的150万元保证金转账到云南海**限公司账上是我办的,我是让富**银行的孙*操作的,我给了他1万元的手续费。我所转走的100万元,转给张**20万元是因为广东宏**有限公司是张**介绍来的,之前张某某答应分20万元给他,转50万元到刘**账户是因她是我岳母,她有病,这钱是给她治病用的。其余的钱被我用完了。
五、辨认笔录及照片
(一)金某某、黄某某、甘承兵辨认出涉及本案的嫌疑人张某某。
(二)张某某、黄某某、甘承兵辨认出涉及本案的嫌疑人金某某。
六、证人证言
(一)范某某的证言
(二)李**的证言
证实:我是李某某的父亲。2011年的时候,贵皇公司受“昆明市休闲养生协会”的邀请参加筹备会,当时张某某是该协会的副会长。我们从来没有与张某某及“昆明兆**限公司”谈过“桂皇阁”工程的承包事宜。2013年上半年,有两个人去我们工地施工,我们把他们赶了出去。
(三)秦*才的证言
证实:我们向“昆明市休闲养生协会”提供过贵皇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桂皇阁项目的立项批复、初期规划书、租赁协议等材料。“昆明市休闲养生协会”的会长刘**人去过桂皇阁项目场地。目的是帮我公司招商引资。
(四)矣某富的证言
七、书证
(一)2011年2月21日,云南**限公司贵投(2011)第1号“关于在桂皇阁旅游风景区建‘贵皇休闲度假生态氧吧’旅游开发项目立项的请示”文件
证实:云南**限公司为租用团结镇大兴村委会庙村小组的桂皇阁、里母林地共4100亩准备建设“贵皇休闲度假生态氧吧”,向昆明市西山区发展和改革局申请立项。
(二)2011年4月15日,昆明市西山区发展和改革局西发改企业备案(2011)0016号文件
(三)1、2013年8月15日,昆明市西山区发展和改革局所出具的“证明”
2、2013年9月13日,昆明市西山区发展和改革局局所出具的“情况说明”
证实:昆明市西山区发展和改革局局于2011年4月15日向云南**限公司印发了“桂皇休闲度假生态氧吧”项目的“投资项目备案证。
(四)2010年11月7日,昆明市**居民委员会与李**、段**、范**、马涛所签林地租赁协议
证实:昆明市西**员会庙村小组将“桂皇阁”、“狮子山”及周边共4100亩地,以及其他附属设施租赁给李**、段**、范**、马涛开发经营管理使用。租赁区域只能开发旅游等生产产业。租赁期自2010年11月1日至2080年10月30日,共70年。
(五)2013年11月18日,昆明市**居民委员会所出具的“情况说明”
证实:贵皇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与庙村居民小组签订了“林地租赁协议。租赁期为70年,租金共计人民币360万元。
(六)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团结信用社现金进账单
证实:2010年12月2日,西山**办事处收到庙村小组楼皇阁林地租租赁款80万元。
(七)云南**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证实:云南**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1月27日,法定代表人为范**;经营范围为项目投资及对所投资的项目进行管理、房地产开发及经营、矿产品等。
(八)2013年11月27日,云南**限公司所出具的“情况说明”
(九)2013年8月15日,昆明市西山区发展和改革局回复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函”
证实:昆明兆**限公司所提交的投资项目备案证与原件不符,系伪造。
(十)2013年11月4日,昆明市**居民委员会所出具的证明
证实:我辖区庙村安置点拆迁工程一事不属实,没有档案。
八、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
(一)被告人张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
“西山区团结乡桂皇阁土石方工程“是贵皇投资有限公司”的项目,此项目被我于2013年1月20日以昆明兆平环保**公司的名义发包给云南保**有限公司的黄某某,黄某某挂靠云南保**有限公司的资质。约定收取黄某某保证金50万元,我只收到30万元,金某某告诉我黄某某只支付了30万元,后来我才知道黄某某一方是支付了50万元,另外20万元被金某某私下拿走了。我公司向黄某某提供的还是那套假的贵皇投资的资料。我公司与黄某某签订的《西山区团结乡桂皇阁土石方工程》及《西山区团结乡桂皇阁土建、装修工程》是我签的字,收据上的我的名字不是我签的,但公司财务章是真的。
(二)被告人金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
宏**司的协议签订后,张某某告诉我说张**要20万元的提成,因当时没有钱,张某某也没有给张**。后来张**又联系了施工队来做“桂皇阁项目的土石方工程”,昆明兆**限公司收到50万元的保证金(一笔是18万元,一笔是32万元),我们按之前的办法将这50万元转到云南海**限公司的账户上,后来又将这50万元转到张某某的账户上。
上述证据经举证质证,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0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金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10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三、继续追缴赃款发还被害单位及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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