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需预售商品房的,在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办理预售商品房入网手续,现货销售商品房的,也应当办理入网手续。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代理销售企业应当携带企业营业执照到昆明市房屋交易产权管理处办理入网手续。办理入网手续时,应将开发企业、代理销售企业和商品房销售项目等基本信息录入本市房地产综合业务系统。
四、商品房项目备案后,昆明市房屋交易产权管理处应当在网上公布下列信息: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主要内容;
(二)商品房项目的规划总平面图、各幢、各层、各套的建筑平面图;
(四)商品房拟销售价格;
(五)已出售的商品房,应当在商品房楼盘表内及时标明;
(六)房地产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况;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网上提供虚假的信息资料。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商品房不得转让。
六、双方当事人签定商品房购销合同后,通过“昆明市房产信息网”将合同基本信息传送至市房管局房屋交易产权管理处办理即时备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从网上正式打印商品房购销合同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表,作为商品房购买人权属登记的必备材料。
七、商品房购销合同登记备案后,当事人双方经协商一致,需要变更或解除商品房购销合同的,应持变更或解除的合同、书面协议和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双方向昆明市房屋交易产权管理处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合同的备案手续。
八、昆明市房屋交易产权管理处应当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企业的信用档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委托的代理中介机构在办理商品房销售过程中违反诚信承诺的,应当在网上公示,并载入该企业或机构的不良信用记录档案。
九、昆明市房屋交易产权管理处应当及时汇总、分析和发布全市新建商品房的交易信息,并提供网上公开查询服务。
十、房地产开发企业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项目信息发生变更的,或楼盘表有关暂测面积、预售的参考价格、使用用途、结构、户型等信息变化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昆明市房屋交易产权管理处申请变更信息,经审核后,在管理系统上及时变更。
十一、东川区和各县(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商品房网上备案参照本公告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