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是一种管理规定,通常用来约束和规范市场行为、特殊活动的一种规章制度。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销售管理办法,欢迎阅读与收藏。
一、总则
为规范推销员的推销行为,激励推销员工作热情,特制定本办法。
二、推销员
1、推销员应具有良好的综合素质,富有进取心、有服务精神、肯吃苦、业务知识丰富、掌握推销技艺、身体健康。录用推销员另行制定标准。
2、推销员的工作主要是开拓新客户、留住老客户、促成成交、收集分析和传递市场信息。具体可分为推销人员的岗位职责和营销主管分派的任务。
3、公司推销员须经培训或考试合人格后才予上岗。
三、推销计划
2、经营销主管或地区经理审核同意后,销售人员按销售计划执行。
3、营销部门制定部门营销额经分解下达到各销售人员每月任务内,并成为主要考核依据。
四、推销过程
1、推销员一般自主进行活动。公司制定详细推销规程,且予以培训。推销员按该推销规程执行。
2、每次访问的管户,均应填写“业务推销追踪记录卡”上交主管,按《推销追踪与协调管理办法》获得主管和同事的后援支持。
3、作为推销员须以敬业精神采取各种努力和推销技巧促成交易。
4、在推销员上门推销须带足产品样品或样本、名片、背景材料等。
5、如果拟签订的购销合同应以国家颁布的标准合同文本或本公司文本为准。
7、各级主管按权限审核批准、签章后生效,对大宗、重要销售合同须律师审阅和工商部门签证。
8、推销员负责合同履约、产品发送、验收及理赔,重点在催促货款收。
9、推销员每月定期提交各类推销总结报告、业绩费用报告,并作为工作考核的依据。
五、销售价格
1、公司制定销售价格方针和具体定价标准,并可印刷对外公开的报价单。
2、公司制定各种促销条件和情况的优惠、折扣标准,以及明确每位销售人员的折扣权限。
3、客户报价或还价低于定价标准,或超越销售人员的.折扣权限,报经主管批准后可以成交。
4、公司内部报价单和折扣标准为公司机密商业情报,谨访泄密。
5、推销人员如发现经销商不执行公司价格政策、擅自提价或降价的,应予以制止并报公司主管处理。
六、待遇与考核
1、公司对营销人员实行底薪加业务提成的薪资制度。
2、对营销人员外出的各类差旅费、住宿费、交际宴请费、交通费、补贴、津贴等,如按公司财务制度报销的,业务提成比例为销售额的%;以上费用由营销人员自理的,业务提成比例为销售额的%(或采用分段比例办法)。
3、除以上第二十三条情况外,营销人员享有与其他员工同样的福利待遇。
4、公司对营销人员的考核指标有:销售计划(数量)完成率、销售额增长率、销售价格保持率、销售毛利润率、销售费用率、欠款回收率、访问成功率、顾客意见发生率、新顾客开发率、老顾客保持率。
5、营销部对营销人员每月进行业绩考核,对连续个月未能完成销售定额者,调离营销岗位另行任用或辞退。
6、营销人员的销售额外负担,不应按销售合同名义销售额计算,而应以开具发票的已实现销售实绩计算,且减除以旧换新或退货价值。
7、业务提成奖金在按期收到货款之月的次月支薪日发放。
有关提成比例的换算规则为:
1、报价折扣。在报价的100%~90%,每降低1%哲扣,提成比例降低%。
2、延期哲扣。在延期的10~90天内,每延期10天,提成比例降低。
3、低于报价的90%成交或延期3个月以上的,不再核发业务奖金。
4、营销人员适用于一般员工的奖励与处罚条例,对业绩突出者予以晋升、核发一次性年终奖等;以业绩不良的降级,尤其是不能收回货款、形成呆坏帐、被诈骗造成公司损失的,应付连带赔偿责任。
七、附则
这个办法由营销部解释执行,由总经理批准颁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煤炭出入库管理,降低库存,完善和规范煤炭销售管理工作,结合本矿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煤炭出入库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条原煤的出入库概述
原煤从矿井开采出或购进后,进行原煤的出入库管理。购入原煤的入库数量以地磅记录为准。开采的原煤,经过矿井口的皮带秤过衡记录原煤产量,当班调度人员依据皮带秤记录每日煤矿调度报表,填制入库单。入库单经调度室当班人员、调度室主任签字确认。入库单应至少一式两份,煤场一份、财务科一份。煤场每日在信息系统中登记入库数量,月底进行汇总,编制产成品入库月汇总表。
第三条在原煤的入库和出库中,销售科的职责:
1、每月原煤的销、存实物数据与调度室和财务原煤出、入库数据相符;
2、每月原煤入库汇总数据、购入原煤的过磅记录合计数相符。
第四条煤炭暂估入库
若月末采购的煤炭已入库但未收到发票,财务部门应暂估入账,待收到发票后再根据发票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1、暂估依据真实、完整。
(1)暂估凭证单据包括购买合同、验收单(报告)、入库单。
(2)货物接收验收单(报告)、入库单由计划经营科编制,报财务部门进行煤炭暂估的账务处理。
2、复核暂估内容完整、金额正确。
(1)暂估单内容完整,包括采购品种、数量和估价(不含税)。
(2)暂估的数量和单价与采购合同信息相符。
3、暂估处理
计划经营科提供入库单价,对于未取得供应商增值税发票的,按合同价(不含税)进行暂估,实际收到发票时进行账务调整。
4、对长期未开发票的入库单进行监督管理,要求责任人员查明原因,督促及时解决。
第五条煤炭出库
1、煤炭出库的确认
煤炭出库应该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计划经营科统计员及时确认实际的煤炭出库情况;财务科根据手续齐全的出库单进行出库账务处理。
2、煤炭出计划经营科办理要点:
(1)办理煤炭的出库凭证(出库凭证由计划经营科、财务科、矿上有关领导签字)。出库凭证附件应包括:过磅单、出库单
(2)在确保名称、数量、金额准确无误后,由部门领导签字确认。及时将手续齐全的`出库凭证交财务科审核后进行账务处理。
第八条计划经营科建立煤炭出入库管理台账,数据要做到准确无误。
第一条为加强矿上销售和收款环节的内部控制,规范结算作业程序,保障矿上资金回笼和财产安全,提高资金运转效率,特制定此办法。
第二章结算管理流程
第二条矿上结算流程分为:煤炭成本的计价管理和货款结算的管理两个具体子流程,针对每个业务子流程提出具体管理制度,以规避煤炭销售收入管理中涉及的重要风险。
第三章结算管理主要内容
第三条矿上计划经营科接收到公司开具的结算单,根据结算单和统计员核对信息是否一致,如果一致即可开相应的结算单据然后经过相应部门领导签字,就交给财务。
第四章煤炭赊销管理
第四条在需发生商品煤赊销时应遵循安全性、可控性、效益性、规范性的原则。
1、安全性:即经营中必须确保能按时收回赊销的款项,避免发生坏账损失;
2、可控性:必须严格控制赊销规模和比例,一般情况下赊销比例不能超过销售量的20%,未经批准的不准赊销,力争在经营中把赊销降到最低限度。
3、效益性:即通过赊销要能真正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准确测算因赊销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财务费用。严禁发生无效益的赊销行为。
4、规范性:凡临时性客户和月用量在一吨以下的客户原则上不允许赊销。凡须发生赊销的业务必须做到,按本制度规范操作。
第六条规范赊销手续。对客户的`赊销在调查了解、领导审批、签订合同、建立档案的基础上开展煤炭销售工作。给客户的发票须有交接记录。凡涉及到赊销的有效赁证需交由财务资产部保管。
第七条建立赊销客户跟踪、分析、对帐制度。对赊销客户要定期走访,了解客户生产经营,资金回笼状况是否正常,建立煤炭赊销台账。
第八条从确定赊销对象到跟踪了解直至收回货款的全过程均由经办人负责具体操作,经济责任根据审批权限规定和职责分工,按照“谁经办,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落实。
第五章应收账款管理
第九条建立煤炭销售应收账款台账,明确责任人,实现对煤矿应收账款的动态管理和过程控制。
第十条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办法,所有过磅票据一律机打,统一格式,不允许手写折损乱涂乱划等。
第十一条各类台账、日报、月报、调拨单及合同要做到口径一致,真实准确,严禁虚报、补报、瞒报和漏报。
第十二条制定应收款项清理措施,防止利用应收款项弄虚作假。并及时督促清缴账款,防止呆、坏账发生。
第六章预付款管理
第一条为加强过磅管理,提高过磅效率,保证计量数据的准确及时,合理规范过磅流程,根据《商品煤炭销售计量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数据录入
第二条衡器只允许本单位过磅员使用,外来人员一律禁止使用。第三条司磅员必须在规定职责范围内办理各项业务,不得越权操作。临时离岗必须退出系统,注册密码只限本人使用,严格保密,定期更换。发现泄漏,要立即修改和报告。
第四条票据管理员向财务部领取过磅单,将所领取的磅单号码在财务部登记。并妥善保管,防止票据丢失。矿上收到公司开出的结算单之后,煤场应尽快核对数据,履行相应手续,然后交给财务科。
第五条司磅员核对销售部出具的.发货单,确认无误后方可组织车辆回皮。第六条司磅员录入基本信息时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车辆在衡器上没有停稳。
(二)车上人员没有全部下车。
(三)车号不符。
(四)车皮内有杂物。
第三章复磅计重
第七条装车单上必须注明煤种、单位、车号。
第九条司磅员每日将当班所有票据统计核对后交本部门统计。
第十一条作废票据严禁私自留存或销毁,全部登记票号收回后交财务部处理。
第四章衡器的保养维护
第十二条经常保持磅房衡器的清洁,严格按衡器的保养操作手册使用衡器,保证对所使用设备进行日常维护及保养(如遇雷雨天气必须切断电源,以防触电和雷击造成衡器损坏)。
第十三条明确衡器管理负责人,健全衡器技术档案,做到衡器计量准确,有检定合格证。要控制好轻、重磅洒水次数。做到基坑内无积煤、积水和杂物。
第十四条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拆卸、安装和外借。如衡器、微机为人为损坏,按照损坏程度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六条过磅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发现任何软、硬件出现错误,应立即通知系统管理员,并等待处理,不得使用非正常手段对系统及数据进行非法操作。
第十七条严格执行过磅监磅制度。工作前必须按照操作规程和计量规章制度,对所用衡器、仪表进行检查、校对和清零工作,对远程计量硬件产品(主要包括网络设备、控制仪、天线读写器、ID卡读写器)运行指示灯状态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发煤工作,如遇设备故障,应及时向公司汇报并通知系统维护人员解决问题。磅房内应保持清洁卫生,称重仪表、打印机、地面、墙面、门窗防尘,做到窗明几净。操作台摆放整齐,计量人员能方便准确地观察到车辆上、下衡器。
第十八条磅房门口设立“非计量人员不得进入”的标志,并建立领导检查登记簿。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第二章销售条件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
商品房预售条件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办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设有抵押权的商品房,其抵押权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第十二条商品住宅按套销售,不得分割拆零销售。
第十三条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买受人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有关物业管理的协议。
第十六条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商品房销售可以按套(单元)计价,也可以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
商品房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为独立产权,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分为共有产权,买受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按套(单元)计价或者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注明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第十九条按套(单元)计价的现售房屋,当事人对现售房屋实地勘察后可以在合同中直接约定总价款。
第二十条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接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100%
合同约定面积
因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当事人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二十一条按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并约定建筑面积不变而套内建筑面积发生误差以及建筑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均发生误差时的处理方式。
第二十二条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
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预售商品房的,还必须明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章销售代理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受托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载明委托期限、委托权限以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六条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
第二十七条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如实向买受人介绍所代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情况。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
第二十八条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九条商品房销售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方可从事商品房销售业务。
第五章交付
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
第三十二条销售商品住宅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三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
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五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销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收取预付款的,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
(二)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
(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
(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五)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
(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八)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第四十三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所称返本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定期向买受人返还购房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售后包租,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在一定期限内承租或者代为出租买受人所购该企业商品房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分割拆零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将成套的商品住宅分割为数部分分别出售给买受人的方式销售商品住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产权登记面积,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登记的房屋面积。
第四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石油销售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或公司)销售结算管理,规范销售结算工作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对客户的销售结算,结算的产品为公司销售的所有化工产品。
第三条所有销售客户,应坚持款到发货的原则,确保回款资金安全。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产品经销公司销售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销售服务中心)、公司销售部、财务部负责公司产品销售结算工作。
(一)销售服务中心负责营业室核算产品销售结算,其主要职责是:
1.收集销售原始单据,编制销售日销售台帐、日报表、周报表、月报表和结算表;
2.与公司财务部、客户核对销售结算表。
(二)销售部负责货物结算,其主要职责是:
2.与财务部和客户核对销售结算表。
(三)财务部负责监督审核结算表和货款结算,其主要职责是:
1.销售货款的结算;
2.监督销售价格执行过程;
3.督促销售资金回笼及销售出货和资金回收情况的统计、分析与报表报送。
第三章结算工作程序
第五条销售结算的工作程序:
(一)驻厂办每日归集业务单据,编制销售日台账、销售日报,定期根据销售日报分核算主体编制销售结算表,提交销售服务中心业务、财务审核,并与公司财务部进行核对。
经审核无误后与客户进行核对,客户签字确认。
(二)物流管理部物流仓储管理人员依据中央仓发货记录,编制中央仓销售结算表,提交销售部经理、财务部经理审核。
经审核无误后与客户核对,客户签字确认。
(三)销售结算表经核对无误后,为客户开具发票和发票签收单,延安销售服务中心本部出纳开具延安营业室客户发票和发票签收单,公司本部财务部开具公司核算客户的发票和发票签收单。
第四章销售货款管理
第六条财务部、销售服务中心收到客户货款后,应按不同的收款方式及时办理入账。
(二)对每笔款项应及时跟踪其进账情况,并到银行索取进账单,每日盘点货款现金,每月定期核对客户余额,如有不符及时查找原因。
第七条货款退款的.处理:
(一)客户与公司终止业务后,需提出退款申请。退款申请务必包括:退款企业全称、退款原因、业务所涉及的产品、退款日期、退款金额(以阿拉伯数字和大写汉字明确标示金额)、退款企业开户行、户名和帐号(务必为退款企业所属账户)。同时,退款申请务必加盖退款企业财务章、法人章和公章,并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负责该产品的业务员收到客户提交的退款申请后,首先确认该退款涉及的销售业务是否已经终止,其次核对该客户业务余额,核对无误后填写退款通知单并签字。业务人员将客户退款申请和退款通知单提交财务部销售会计核对金额无误后,由销售会计签字说明。
(三)销售会计签字说明后,由业务员依次提交销售部经理(驻厂办由业务副主任审核)审核,财务部经理审核,业务主管领导审核,财务主管领导审核,总经理审批。
(四)总经理审批通过后,由财务部与集团财务中心申请退款。
(五)月末财务部销售会计将本月所有客户退款明细表提交至销售部,由销售部通知各业务员核对退款情况。
第五章销售发票管理
第八条销售服务中心、财务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购买、开具和保管销售发票,并对发票的安全性负责。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户必须提供加盖购货单位公司的一般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第六章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由销售部和财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一、制定目的
销售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更好地配合公司营销战略,顺利开展营销部工作,明确营销部员工的岗位职责,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参与积极性和提高工作效率,帮助员工尽快提高自身营销素质。
二、适用范围
销售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的一切销售活动和销售人员。它不仅涵盖了销售目标设定、销售策略制定、销售团队管理、销售业绩评估等方面,还涉及销售流程的优化、客户关系的维护以及销售人员的.培训与发展等多个环节。
三、主要内容
销售管理办法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销售目标管理:
制定明确、具体且可量化的销售目标,如销售额、市场份额、新客户开发数量等。
目标应与公司整体战略相一致,并根据市场情况和销售业绩定期评估和调整。
销售团队建设:
选拔具备专业知识和销售技巧的销售人员,组建高效的销售团队。
为销售人员提供个性化的培训和发展规划,提升他们的专业素养和工作能力。
销售流程管理:
制定标准化的销售流程,包括客户开发、需求分析、方案制定、合同签订、售后服务等各个环节。
通过科学的流程设计,缩短销售周期,提高成交率。
客户关系管理:
建立完善的客户关系管理系统,收集并分析客户信息,了解客户需求和偏好。
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和关怀,提高客户满意度和忠诚度。
销售业绩评估:
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体系,评估销售人员的表现。
考核指标应包括销售额、客户满意度、新客户开发数量等多个方面。
根据考核结果,对销售人员进行奖励和惩罚,激励他们不断改进和提高。
销售风险管理:
识别销售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风险,如市场风险、竞争风险、信用风险等。
制定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影响程度。
四、实施要求
为确保销售管理办法的有效实施,公司应采取以下措施:
加强培训:定期对销售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和销售技巧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工作能力。
完善制度:建立健全的销售管理制度和流程,确保销售活动的规范性和一致性。
强化监督:加强对销售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销售人员的行为符合公司规定和法律法规要求。
优化激励:制定合理的激励机制,激发销售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提高销售业绩。
五、案例参考
以《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为例,该办法共6章50条,将保险销售行为分为保险销售前行为、保险销售中行为和保险销售后行为三个阶段,分别加以规制。主要内容包括:
保险销售前行为管理:对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业务范围、信息化系统、条款术语、信息披露、产品分类分级、销售人员分级、销售宣传等进行规制。
保险销售后行为管理:对保单送达、回访、长期险人员变更通知、人员变更后禁止行为、退保等提出要求。
该办法的实施,有效保护了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了保险销售行为,统一了保险销售行为监管要求。
综上所述,销售管理办法是公司销售管理的重要工具,对于提高销售效率和业绩具有重要意义。公司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适合自身发展的销售管理办法,并不断加强培训、完善制度、强化监督和优化激励措施,以确保其有效实施。
一、销售管理办法的制定目的与原则
目的:规范销售行为,提高销售效率,保障客户权益,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
原则:遵循法律法规,尊重市场规律,以客户为中心,注重团队协作,强化绩效考核。
二、销售组织与职责
销售部门设置:明确销售部门的组织架构、岗位职责和人员配置。
销售团队管理:加强销售团队建设,提升团队凝聚力和执行力。
职责划分:明确销售人员、销售经理、销售总监等各级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三、销售流程与规范
客户开发:制定客户开发策略,明确目标客户群体,规范客户开发流程。
需求分析:深入了解客户需求,提供个性化的解决方案。
产品推介:根据客户需求,推介合适的产品或服务,并进行详细的产品介绍和演示。
合同签订:规范合同签订流程,确保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售后服务: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提供及时、专业的服务支持。
四、销售绩效考核与激励机制
绩效考核指标:设定明确的绩效考核指标,如销售量、销售额、客户满意度等。
考核周期:确定绩效考核的周期,如月度、季度、年度等。
激励机制:建立合理的奖励机制,如销售奖金、提成、晋升机会等,激发销售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惩罚措施:对于违反销售规范、损害客户权益的行为,制定相应的惩罚措施。
五、销售风险管理
风险识别:识别销售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如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
风险评估:对识别出的风险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的大小和可能带来的影响。
风险应对:制定相应的风险应对策略,如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转移等。
六、销售培训与发展
培训内容:包括产品知识、销售技巧、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培训。
培训方式:采取内部培训、外部培训、在线培训等多种方式相结合。
职业发展:为销售人员提供清晰的职业发展路径和晋升机会。
七、销售监督与反馈
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的销售监督机制,对销售行为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客户反馈:积极收集客户反馈,及时处理客户投诉,提高客户满意度。
持续改进:根据监督结果和客户反馈,不断优化销售管理办法,提升销售管理水平。
销售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销售管理流程,明确销售人员的职责和行为规范,提高销售业绩,降低销售风险,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
销售计划管理
制定明确的销售目标,包括销售额、市场份额等关键指标。
根据市场需求和企业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销售计划,包括销售策略、销售渠道、销售预算等。
销售人员管理
招聘、培训、考核和激励销售人员,确保销售团队具备专业素质和良好的职业操守。
明确销售人员的职责和权限,规范销售行为,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销售流程管理
规范销售流程,包括客户开发、产品介绍、合同签订、订单处理、售后服务等环节。
加强对销售流程的监控和评估,确保销售活动的顺利进行和达成销售目标。
客户管理
建立客户数据库,对客户进行分类管理,提高客户满意度和忠诚度。
定期对客户进行回访和满意度调查,了解客户需求和反馈,不断改进产品和服务。
销售风险管理
识别和管理销售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如市场风险、竞争风险、合同风险等。
制定风险应对措施,降低销售风险对企业的影响。
销售报告与绩效评估
销售人员需定期提交销售报告,包括销售日报、销售周报、销售月报等,以便企业及时了解销售情况。
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估机制,对销售人员的销售业绩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激励销售团队积极工作。
四、实施与监督
制度落实
企业应通过培训、宣传等方式,确保销售人员了解和遵守销售管理办法。
定期对销售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监督检查
建立销售管理制度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销售活动的监督和检查。
对违反销售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确保销售管理办法的有效执行。
销售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配合公司营销战略,顺利开展营销部工作,明确营销部员工的岗位职责,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参与积极性和提高工作效率,帮助员工尽快提高自身营销素质。
销售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的一切营销活动和营销人员。
销售管理办法通常包括管理制度细则、营销人员岗位责任、营销人员绩效考核制度等多个部分。以下是一些关键内容:
管理制度细则:
积极工作,团结同事,对工作认真负责。
服从领导安排,做到尽职、尽责、尽心、尽力。
销售过程中,行为端正,耐心认真,不虚张声势,不过分吹嘘,实事求是,待人礼貌、和蔼可亲。
诚实守信,不欺诈顾客,不以次充好。
做事谨慎,不得泄露公司的业务计划,保守公司秘密。
学会沟通、善于随机应变,积极协调公司与客户关系。
营销人员岗位责任:
合理安排销售计划,并及时报告销售动态。
合理安排销售助理的工作,并指导销售助理按照计划出色完成本职工作。
营销人员绩效考核制度:
考核标准包括销售额、客户满意度、新客户开发、老客户维护等多个方面。
考核方法可以采用360度评估、KPI等多种形式,以保证考核的全面性和公正性。
考核频率可以是月度、季度或年度,具体根据公司情况而定。
四、实施建议
制定明确的.销售目标:销售目标必须具体且可量化,例如设定每月新增客户数量、销售额等具体指标。明确的目标可以帮助销售团队更好地理解公司期望,并为之努力。
加强培训与发展:定期组织销售人员参加专业培训,包括产品知识、销售技巧、客户服务等方面的内容,以提高销售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
应用先进的CRM系统:选择合适的CRM系统,可以帮助企业更好地管理客户信息、分析销售数据、提升客户服务质量。销售人员需要熟练掌握系统的使用方法,以提高工作效率。
优化销售流程:制定标准化的销售流程,包括客户开发、需求分析、方案制定、合同签订、售后服务等各个环节。通过持续的流程优化,可以提高销售效率和客户满意度。
数据分析与管理:通过CRM系统、销售报表等工具,定期收集和整理销售数据,以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通过对销售数据的分析,可以发现销售中的问题和机会,制定相应的解决方案和改进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