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引才计划”台州产业园人才项目扶持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等5个实施细则(规程)的通知

各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市直各单位,在温垂直管理各单位:

《“引才计划”台州产业园人才项目扶持奖励实施细则(试行)》、《温岭市海外引才工作站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温岭市公立医院、学校进人报备工作规程》、《温岭市人才房票补贴实施细则》、《创业投资机构和融资中介机构支持人才创业补助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等5个实施细则(规程)已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中共温岭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2017年9月11日

“引才计划”台州产业园人才项目扶持

实施细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温岭市扶持高层次人才集聚“引才计划”台州产业园创业创新十条政策》(温市委办〔2017〕41号)有关规定,做好“引才计划”台州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人才项目启动资金资助、高层次人才奖励、企业销售考核奖励和融资风险补偿,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人才项目启动资金资助

(一)资助对象

1.落户产业园并由我市自主申报入选国家、省“引才计划”创业创新人才项目。

2.市外入选新引进经台州市直接认定全职落户产业园的国家、省“引才计划”创业创新人才项目。

(二)资助金额

落户产业园并由我市自主申报入选国家、省“引才计划”创业和创新(长期)项目,分别给予最高700万元、500万元资助,创新短期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200万元资助;市外入选新引进经台州市直接认定全职落户产业园的国家、省“引才计划”创业创新人才项目,分别给予最高600万元、400万元资助。创业企业5年内实际投资额超过2000万元的,超出部分再按20%给予资助,资助总额最高3000万元。

(三)资助标准

项目实际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内的,人才项目启动资金按新增的固定资产和研发经费投入额(含财政资助资金投入)的50%进行拨付;项目实际投资额超过2000万元的,再按项目实际投资额超出部分的20%给予资助;每次申请资助额以扣除前期已拔付的资助金额后,作为当期应拔付的资助金额。资助金额累计不超过资助上限。

以上涉及项目投资额、固定资产和研发经费投入额应委托第三方有资质机构进行评估和审计,以出具的报告为准。

(四)资助期限

创业和创新长期项目自认定发文之日起不超过5年,创新短期项目自认定发文之日起不超过3年。

(五)兑现流程

1.申请。项目认定发文并落地正常运行后,企业向市人力社保局提出资金资助申请(园区服务窗口一站式受理),一般每半年可申请1次。

2.评估。市人力社保局对创业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和现场查验,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和审计。

3.拨付。评估合格的,报市委人才办审批,拨付资助资金;评估不合格的,暂缓拨付,每次缓冲期为6个月,重新评估合格后拨付。

(六)申请材料

1.人才项目扶持资金资助申请表;

2.营业执照;

3.公司章程;

4.任法定代表(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其复印件(提交经股东签字的股东会聘任决议等);

5.验资报告、评估报告、审计报告、企业完税证明;

6.企业诚信承诺;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七)退出机制

获得资助的人才项目,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人才项目资助资格,视情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1.人才项目依托的企业注销或项目终止的。

2.实施的项目不属于申报认定项目或关联度不大的,经指出后仍未整改的。

3.项目连续2年绩效评估均为不合格。

4.人才股权减持不符合申报要求,或抽取实收资本挪作他用的。

5.人才项目综合评审入选后一年内未注册落户的,或人才项目发文认定后一年内未正常运行的;

6.其他不符合相应人才项目要求的;

2.在项目已获取扶持资助资金后,以各种方式消极或变相停止项目实施的;

4.存在违规违法等行为的;

5.存在论文造假、抄袭他人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6.创业扶持专项资金被挪作他用的。

二、高层次人才奖励

(一)奖励对象

产业园内企业引进的市外入选国家、省“引才计划”创新人才(市外入选国家“引才计划”并由我市自主申报入选省“引才计划”的按自主申报奖励政策奖励,不重复奖励)。

(二)奖励额度

(三)兑现流程

1.申请。人才正式到岗后,可申请拨付首期奖励资金;合同期过半后,可申请拨付第二期奖励资金。人才向市人力社保局(园区服务窗口一站式受理)递交奖励资金申请。

2.审核。市人力社保局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拨付。市人力社保局审核通过后,报市委人才办审批后拨付奖励资金。

存在弄虚作假的,取消奖励资格,奖励资金已拨付的将予以追回,并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四)申请材料

1.“引才计划”人才个人奖励申请表;

2.市外入选“引才计划”证明材料;

3.与企业签订的工作合同;

4.到岗证明材料;

5.企业支付薪酬纳税证明材料;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年度销售考核奖励

落户产业园的“引才计划”人才创业企业。

“引才计划”人才创业企业产生销售额5年内,按每年销售额的1%给予奖励,累计最高800万元。

(三)兑现方法

1.申请。企业向市人力社保局(园区服务窗口一站式受理)销售奖励申请。

2.审核。市人力社保局核查,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审计。

3.拨付。市人力社保局核实后,报市委人才办审批后拨付奖励资金。

(四)申请材料

1.“引才计划”人才创业企业年度销售考核奖励申请表;2.企业销售完税证明;

3.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融资风险补偿

(一)扶持对象

在温岭市内依法登记注册的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合法放贷机构以及融资性商业担保机构。

(二)扶持范围

纯信用贷款风险补偿、纯无形资产质押贷款风险补偿、纯担保贷款担保风险补偿。

(三)兑现方式

对产业园内的“引才计划”人才创业企业自成立5年内,我市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合法放贷机构以纯信用贷款方式向“引才计划”人才创业企业发放的贷款,发生逾期并通过法院起诉判决后,按判决损失的本金金额的50%先予补偿;以专利权、商标权等纯无形资产质押向“引才计划”人才创业企业发放的贷款,逾期后通过法院起诉判决后,按判决损失的本金金额的40%先予补偿;我市商业担保机构为“引才计划”人才创业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服务,此类纯担保贷款逾期后通过法院起诉判决后,按判决损失的本金金额的相应担保比例的50%先予补偿;上述补偿待案件执行后追回款按照50%、40%、相应担保比例的50%(不超过原补偿金额)归还至风险补偿资金专户。上述补偿按单家“引才计划”人才创业企业累计最高300万元的补偿额度补助给相应的贷款银行和担保机构。

(四)兑现流程

1.申请。对因贷款逾期后通过法院起诉判决后,符合条件的机构向市金融办金融发展科提交资金资助申请。

2.评估。市金融办对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和现场查验。

3.拨付。评估合格的,报市委人才办审批后拨付资助资金。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及项目补助申请表;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3.申请单位的银行账户;

5.贷款明细清单或担保清单及产业园管委会关于贷款或担保企业属于入驻园区企业的证明;

6.对应贷款及担保的合同复印件;

7.对应贷款的法院判决书。

五、其他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温岭市海外引才工作站建设管理

为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在海外发达国家(地区)人才集聚省市建立一批引才工作站,作为宣传推介温岭和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窗口、桥梁和纽带。根据《转发中共台州市委台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台州人才新政三十条>的通知》(温市委办通知〔2017〕64号)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建站类型和范围

本办法所指海外引才工作站是指市委、市政府为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借助温岭籍海外人才和其他人才中介平台而设立的工作联络站。

二、建站条件和程序

为了更好地发挥海外引才工作站的作用,每个工作站聘请1-2名负责人。

(二)引才工作站负责人聘任程序:经市外侨办推荐,由本人填写《温岭市海外引才工作站设立申请表》,并提供基本情况简介(基本情况、领域专长、人才资源、社会资源、宣传能力、大型活动承办经验等),由市委人才办颁发聘书,聘期一般为三年。

三、工作站职责

(一)定期向海外人才发布温岭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重点产业布局和产业政策信息,紧缺急需的海外人才或项目信息,以及投资环境和人才发展环境,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的政策措施,积极做好情况推介、政策咨询和各项服务工作。

(二)海外引才工作站重点引进以下领域的人才:①围绕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传统优势产业的做大做强,广泛引进海外高水平创新人才。②吸引拥有自主专利、掌握核心技术、有意愿来温创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③引进教育、卫生、文化等民生事业发展需要的高层次人才。④引进企事业单位急需紧缺的高职称、高学历、高技能人才。

(三)加强与温岭籍同乡会、商会的联系联谊,协助温岭在海外组织各类人才招聘会,发布我市急需的高层次人才信息,帮助引进各类所需人才,联络和组织海外高层次人才来温考察。

(四)积极向海外人才宣传海归创业人才的先进事迹,介绍海归人才创业成功的经验和做法,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来温创业。

(五)建立当地海外高层次人才数据库和海外高层次人才联系制度,加强与海外人才的联系,了解和掌握温岭市高层次人才需求及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的情况。

五、经费和奖励

(二)引才奖励。引才工作站为我市全职引进顶尖、领军、高端、特优人才的,分别给予每人次(团队)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引才奖励,其中为我市引进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和国家“引才计划”、省“引才计划”人才(需我市自主申报入选)的,分别给予每人次(团队)50万元、20万元引才奖励。为我市全职引进“500精英计划”A类、B类、C类人才的,分别给予每人次10万元、5万元、2万元引才奖励。引才奖励按有关规定拨付。

六、管理和评估

(一)由市委人才办牵头,市外侨办协助做好海外引才工作站年度考核工作。

(二)考核的主要内容:①温岭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投资环境的推介情况;②人才政策及人才发展环境的宣传情况;③人才需求信息发布情况;④海外高层次人才数据库建设情况;⑤高层次人才引进洽谈和签约情况;⑥经费使用情况。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市委人才办负责解释。

温岭市公立医院、学校进人工作规程

二、受理部门:市编办

三、办理程序:

1.用编核准。公立医院和学校在单位编制范围编制用编计划,由主管部门审核后,到市编办办理用编核准手续。

2.办理人员入编手续。持组织、人力社保部门出具的行政(人员流动)介绍信到市编办办理人员入编手续。

温岭市人才房票补贴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转发中共台州市委台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台州人才新政三十条>的通知》(温市委办通知〔2017〕64号),现就做好温岭市人才房票补贴工作,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补贴对象和标准

(三)未享受我市住房优惠政策的社会事业领域“500精英计划”长期项目A类、B类、C类人才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按购房款的50%,一次性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100万元、60万元房票补贴;社会事业领域高层次紧缺人才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按购房款的50%,一次性给予最高40万元房票补贴。以上人才凭房票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所购住房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10年后方可上市交易。

二、使用规定和范围

(一)上述人才在申请房票补贴时,需减除已享受的租房补贴总额,并从申领房票的当年度起,不重复申领租房补贴。若夫妻双方同时满足条件的,按“一户一房”原则,其中一方按规定标准全额享受,另一方按规定标准50%享受。人才收到的房票凭证自发放之日起两年内购房有效,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房票补贴待遇。所购商品住房须是申请人本人完全产权或是夫妻双方共有产权。

(二)人才新政出台后,特优及以上高层次人才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使用房票补贴支付首付后,所余房款可全额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如房票价款高于首付款,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为购房款减去房票价款;如房票价款少于或等于首付款,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为购房款减去首付款。

(三)原符合《中共台州市委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的若干意见》(台市委发〔2011〕48号)、《中共台州市委办公室〈关于扶持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的若干意见〉及其配套实施细则的补充意见》(台市委办〔2015〕34号)、《中共台州市委关于加强社会事业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台市委发〔2015〕80号)规定享受购房补助的人才,在人才新政出台前已购买商品住房的,按原有程序申请办理购房补助;在人才新政出台后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按本细则申请办理。补助额度和比例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三、经费保障

房票补贴经费在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并由市财政局保障。

四、受理部门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房票补贴的申请审核、确认工作,市建设规划局负责房票凭证的发放、使用和结算工作。

五、办理程序

(二)审核。市人力社保局对用人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提交市房改办核查人才享受住房优惠政策情况。

(三)确认及公示。市人力社保局根据核查结果,确认申请人房票补贴资格和补贴额度,并在门户网站公示7天。经公示无异议的,在人才房票补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将已审核确认的资料抄送至市建设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四)房票使用。市建设规划局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审核确认意见向人才核发《温岭市人才购房房票凭证》。人才持房票凭证可购买温岭市范围内的新建商品住房。人才购房时,将房票凭证交付房地产公司,作为等额的购房款,并与房地产公司签订购房合同。

市房管部门将人才购房信息在房产管理系统中标注“享受人才房票补贴,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社会事业领域人才为10年)”,信息同步共享给不动产登记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在不动产登记系统加以备注。

人才、人才所在单位及房地产公司如有欺骗、造假等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

六、申请材料

(一)申请房票所需材料(人才提供):

1、《温岭市人才房票补贴申请表(1)》(由《台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中所列的五类高层次人才和社会事业领域人才填写)、《温岭市人才房票补贴申请表(2)》(由首次新引进到我市企业工作的人才填写)一式五份;

2、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件、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复印件一式五份;

3、申请人所属人才类别的证明材料原件(原件审核后返还)及复印件一式五份;

4、劳动合同,如属创业人员的,提供市区营业执照和6个月(含)以上完税证明原件(原件审核后返还)及复印件一式五份;

5、人才所在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式五份。

(二)房票结算所需材料(房地产公司提供):

1、《台州市人才购房房票凭证》;

2、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原件审核后返还)。

七、办理时限

附件:1.温岭市人才房票补贴申请表(1)

2.温岭市人才房票补贴申请表(2)

附件1

温岭市人才房票补贴申请表(1)

姓名

性别

照片

身份证件号码

婚姻情况

配偶姓名

配偶身份证件号码

国籍

从事专业

工作单位

及职务

配偶工作单位及职务

手机号码

最高学历、

学位

所学专业

毕业学校

职称

(专业技术类)

资格取得

职业资格

(技能类)

劳动合同期限

□固定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无固定期限

□创业人员

申请人及配偶有无享受我市住房优惠政策

所属人才类别

□顶尖人才□领军人才□高端人才

□特优人才□高级人才

□社会事业领域“500精英计划”长期项目A类人才□B类人才□C类人才□社会事业领域高层次紧缺人才

最高荣誉称号:

已享受租房

补贴额度

金额(大写):

本人承诺对填报内容和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签名:

年月日

人才所在单位意见:

该同志为人才,申报材料属实,同意申报。

单位公章

市房改办意见(有无享受我市住房优惠政策):

市人力社保局意见:

经审定,该同志为人才,房票补贴额度为购房款%,最高万元,需减除的租房补贴为万元。

年月日(盖章)

注:1.本表由《台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中所列的五类高层次人才和社会事业领域人才填写;

2.本表一式五份,人才所在单位、人力社保局、住建局、住房公积金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各一份。

附件2

温岭市人才房票补贴申请表(2)

籍贯

最高学历学位、毕业学校

工作单位及职务

来温前工作单位及职务

□正高职称人员(特级技师)□副高职称人员(高级技师)和博士研究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海内外知名高校和温岭籍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

申请人签名:年月日

经审定,该同志为人才,房票补贴额度为购房款%,最高万元。

注:1.本表由首次新引进到我市企业工作的人才填写;

创业投资机构和融资中介机构

支持人才创业补助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转发中共台州市委台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台州人才新政三十条>的通知》(温市委办通知〔2017〕64号),鼓励创业投资机构和融资中介机构大力扶持高层次人才创业企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对创业投资机构支持人才创业的补助奖励

1.资助对象和标准

对金融创新企业、没有政府基金参与的投资公司或基金,通过股权投资形式,投资我市成立5年内的高层次人才创业企业累计超过2000万元且投资期超过2年以上的,可申请财政补贴。单家创业投资机构申请的财政补贴每年累计不超过300万元,其中落户我市的,再给予投资公司或基金负责人一次性20万元奖励。

2.申请程序

(2)初审。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对申报单位的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进行审查。

(3)审核、公示。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确定补助奖励额度,并在政府网站公示7天;

二、对融资中介机构支持人才创业的补助奖励

(2)初审。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对申报单位的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进行审查;

(3)审核、公示。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确定奖励额度,并在政府网站公示7天;

三、其他

2.本细则涉及资助、奖励经费在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创业投资机构支持人才创业补助奖励项目

申请表

申请单位

注册资本

注册地址

主营业务

法人代表

联系人

法定代表人(签名):

(单位公章)

日期:年月日

市金融办意见

负责人:

市财政局意见

市委人才办意见

备注:1.申请财政补助的由创投机构(含基金)填写,申请奖励的由投资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基金管理机构填写。

2.本申请表一式三份,随表还需提交以下资料:

(1)创业投资机构(含基金)营业执照。

(2)被投资创业企业的营业执照。

(3)被投资创业企业高层次人才的证明材料。

(4)投资协议及中介机构出具的投资鉴证意见书。

(5)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基金管理机构营业执照(申请奖励情形下提交)。

THE END
1.房地产中介管理条例房地产中介管理条例的实施对行业的意义和影响是深远的。它有助于提高行业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增强消费者对中介机构的信任度,促进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十、结语 房地产中介管理条例是一项重要的法规,为房地产中介行业的规范管理提供了依据。它的实施有助于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为社会经济的http://www.gafcw.cn/ershou/59341.html
2.房地产中介自营门店管理考核细则.经管文库(原现房地产中介自营门店管理考核细则.https://bbs.pinggu.org/thread-12791690-1-1.html
3.房屋销售管理办法最新解读与探讨,最新规定及其探讨新办法明确了房屋交付的标准和程序,开发商在交付房屋时,需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确保房屋的质量、配套设施等达到交付标准,对于不符合交付标准的房屋,购房者有权拒绝接收,并要求开发商进行整改。 3、中介管理更加规范 新办法对房地产中介的管理进行了规范,要求中介机构在提供服务时,必须遵守规则制度,诚实守信,为买卖双方提供https://www.jiuzichankang.cn/post/31820.html
4.武汉市贯彻《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武汉市房地产经纪活动,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武汉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遵守本细则。 http://www.whzjxh.org/news/%E6%94%BF%E7%AD%96%E6%B3%95%E8%A7%84/%E6%AD%A6%E6%B1%89%E5%B8%82%E8%B4%AF%E5%BD%BB%E6%88%BF%E5%9C%B0%E4%BA%A7%E7%BB%8F%E7%BA%AA%E7%AE%A1%E7%90%86%E5%8A%9E%E6%B3%95%E5%AE%9E%E6%96%BD%E7%BB%86%E5%88%99/
5.2023年终白皮书政策篇:松绑政策密集发布十堰房产资讯2023年7月12日,《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开始实施,对住房公积金政策进行了调整。 (1)调整租房提取办理条件 职工及配偶在本市无房,且本年度内无住房公积金贷款(含本地公积金贷款、异地公积金贷款)、委托扣划(含城市圈签约)和购买住房类提取记录。 http://news.onfun.net/article/43664_all.html
6.原创干货完整版,最新股权转让涉税风险与应对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问题25:对股权转让过程中相关资产的评估能否引入中介机构参与? 各地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中介机构参与股权转让过程中相关资产的评估工作 三、股权转让涉及税收 主要是印花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http://www.360doc.com/content/21/1203/08/2244419_1006938692.shtml
7.万鸿集团: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重组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首发管理办法》 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非公开发行实施细则》 指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https://stock.stockstar.com/notice/JC2016030200000056_35.shtml
8.企业中高层时事解读课2020第29期(总期29期)在线培训课程通报还表示,会继续加强创新产品监管,确保事中监测监控、事后监督检查与试点同部署、同实施,压实机构主体责任,引导行业把握好促进创新与加强风险管理的关系,切实做好风险管控和投资者保护工作。 据了解,证监会还对常规基金产品注册机制实施进一步优化,即在现行公募基金常规产品分类注册机制基础上,自8月1日起进一步优化常规https://www.zzqyj.net/?list_89/1255.html
9.《北京市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细则全文)原租赁代理机构,在所签订的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及房屋租赁合同全部终止、相关费用结算完毕后,可到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提出申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通过北京建设网、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网站及相关媒体公示后30日无异议的,书面通知银行返还风险准备金。 附件:《北京市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https://esf.fang.com/newsecond/news/10106366.htm
10.不动产管理条例及细则律师普法不动产管理条例及细则 普法内容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重要配套规范性文件,由国土资源部起草,于2015年6月29日审议,2016年1月1日公布并实施。实施细则明确提出,包括道路、绿地以及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可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不动产登记信息;国家https://www.110ask.com/tuwen/14694968085777913636.html
11.陕西省总工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规范基层工会经费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以下简称“全国总工会”)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省工会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http://www.fdctax.com/cms/hyjjfg/5238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