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目的)为推动《南宁市房地产中介行业诚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实施,加强本市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中介人员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南宁市房地产中介行业从业规范》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在南宁市开展房地产中介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和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人员”)。
第一部分诚信信息采集
第三条(采集原则)信息采集坚持全面、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
(一)机构和人员定期反馈的信息;
(二)主管部门在房地产市场管理中掌握的情况;
(三)市场监管、税务、银行监管等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的通报;
(四)南宁市房地产中介行业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行业自律中认定或者查处的结果;
(五)社会公众、媒体通过正当程序反映,并经主管部门或协会查证属实的结果;
(六)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信息。
第五条(采集方式)信息采集以及时采集方式进行。
第六条(采集内容)信息采集内容包括机构和人员的基本信息、良好行为及不良行为。
第二部分诚信信息公示查询
第九条(公示内容)诚信信息公示内容包括机构和人员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不良行为、诚信级别等。
第十条(公示期限)诚信信息公示期为3年,3年期满后不再对外公示,转入历史资料在后台保存。
第十二条(查询内容)查询内容包括机构和人员的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不良行为、诚信级别等。
第三部分诚信信息核实认定及异议处理
第十三条(核实)机构和人员申报的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信息由协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核实。
第十四条(认定)经秘书处核实后的机构、人员的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信息,应由协会自律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自律委员会”)认定。
经行政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通报的诚信信息无须核实及认定,直接予以公示。
第十五条(异议期限)秘书处应当在采集并初步认定诚信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对外公示。
机构或人员对已认定的本机构或本人诚信信息有异议的,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诚信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自律委员会提出书面异议。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不再接受书面异议,视为诚信信息属实。
第十六条(异议处理)自律委员会在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30日内予以核实,30日内核实确有困难的,经自律委员会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核实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异议人。诚信信息经核实确有错误或者难以查证属实的,不得做出诚信信息认定并归入诚信档案。
第四部分附则
第十七条(解释权)本细则经南宁市房地产中介行业管理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