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介绍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的常见的几种情况,大家应该提前了解,预防这些情况的发生,以免为自己在买卖房产的过程中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一、房屋买卖合同的双方的主体必须是合法的
1、卖房者主体是不合法或者不合格的。所谓的卖房者不合法或者不合格是包括这样几层含义的:
(2)卖房者只有部分权,如夫妻一方或者是兄弟数人的共有房屋,或者是只是家庭成员之一,没有征得共有人同意私自出卖共有房屋。是在夫妻离婚过程中夫妻一方为了独自得到房款,将共同居住的房屋出卖的情况较多。
(5)违法建筑房屋,没有取得全部合法建筑手续而建设的房屋。
(6)出卖房屋人没有行为能力,处于精神病的发作期,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
(1)在某些城市中规定不具有本市户口的不得购买商品房;
(2)有的城市规定没有大陆户口的不得购买本市商品房;
(3)单位购房以个人名义办证,意在规避某些税收。
(4)购房人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因买卖房屋的性质发生纠纷
1、军队、铁路和某些未经过房改的单位的房屋一般不允许买卖,是不允许卖给外单位、外系统。
2、某些地方规定公房房改后的一定年限内不允许买卖,如果买卖,必须首先卖给原单位,或者经过原单位的批准。
3、各地对公房使用权的买卖规定不同,有的地区允许买卖,有的地区不允许买卖。
三、因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发生纠纷
因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发生纠纷的很多,造成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况也比较复杂。其中比较常见的是:
1、房屋买卖合同的主体不合格或不合法而无效,此节前面已有专述不再赘述。
(2)在以上情况下,当事人一方认为买卖合同存在欺诈、显失公平等情况应在一年内行使撤销权,但对符合撤销条件的应认定为可撤销的合同,也不再认定为无效。
(3)如不存在前述两种情况,即应主要审查是否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属真实意思表示,应该首先认定合同是否有效。在合同有效的基础上再去判断合同是否已经开始履行,履行到什么程度,应否继续履行和能否继续履行以及谁违约。在确定了合同是否有效的情况下,判断应否继续履行和能否继续履行。如应该继续履行又能够继续履行的,应该判决继续履行。如已经不能继续履行,要在确认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对违约方应该给予制裁。如果双方已经开始履行合同,实施了买卖行为,则应该在确认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的基础上再判断买卖关系的效力。合同无效,当然买卖关系亦无效。买卖合同有效,再进一步判断买卖行为是否有效。
四、因买卖房屋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的处理
在一些房屋买卖中,签订合同的主体合法,双方对合同本身无异议,而在实际履行中往往发生纠纷,主要种类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