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之间房屋买卖合同,法院判决:名为买卖,实为赠与!
案情描述:2013年8月,家住济南市章丘区的老人叶某,与孙子小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当天办理了产权变更手续过户到了孙子名下。2017年2月,老人以孙子未实际支付房屋价款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爷孙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返还涉案房屋。
笔者代理被告应诉,通过律师庭前深入社区调查取证,发现:本案订立涉案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将涉案房屋以买卖的形式过户到小叶名下,是名为买卖,实为赠与,并非是为了售卖房屋获得购房款。
笔者向法院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2、近亲属之间的不动产变更,常见的采用三种方式:一是买卖,二是赠与,三是继承,在世的近亲属之间,采用买卖的形式过户,实际上是为了将来合理避税,且手续简便,不需要公证,从实际出发,符合常识;而合同的真实目的,就是为了赠与给被告。
3、如果涉案合同真像原告所言属于买卖合同的话,那么,将房屋卖给一个3岁(小叶时年三岁)的孩子,又没有约定让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支付房款;这不符合买卖合同的特征,因为如果是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得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否则,不符合常识。
4、购房发票显示,涉案房屋过户,协议约定的房屋价款是86万远低于计税基数,因为购房发票上做为计税基数的房屋价款是180万元,可见双方当初签订合同时,并不考虑房屋真实价格。这充分说明:合同签订并非为获取房屋价款,而是以过户为目的。
5、根据法庭调查,有充分证据证明,截止到原告起诉之前一个月,这么多年,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小叶的父母)一直和原告住在一起照顾原告,有了小叶以后,老人对孙子喜爱有加,老人将房产赠与给孙子,存在感情基础,符合人之常情。被告在一审时提交的银联pos机签购单、交款收据、祖孙之间的照片、及老人的陈述充分证实这一点。
综上,原告要求解除合同,于法无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诉讼请求。
经过法庭审理,法院采纳了常相坤律师的意见,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经过二审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