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岁的刘叔与老伴在1992年口头承诺将财产分配给子女,并在20多年后以书面形式再次明确财产分配的内容。
后来,刘叔反悔起诉至法院,要求收回分给儿子阿伟(化名)的房子。这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6月10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通报称,该院认定这份书面协议为分家析产协议而不属于遗嘱,判决不予撤销。
认为儿子不孝,老父亲想“收回”分家协议
刘叔与老伴陈姨育有二子一女,刘叔与大儿子共同生活,陈姨与小儿子阿伟共同生活。
1992年刘叔与陈姨经商量后,口头承诺将财产分配给孩子们,其中分给小儿子阿伟房屋三层,分别为一楼、三楼和四楼。
2015年7月20日,刘叔和陈姨再次商量,决定对当年的分家之事以书面立字为证,于是两人共同签署了《物业房屋分配确定书》,再次确认财产分配事宜。
多年后,刘叔认为小儿子阿伟不愿支付生活费和医疗费,对其缺乏照顾和关心,没有尽到赡养人的义务,不愿意将财产分给阿伟,《物业房屋分配确定书》应按照遗嘱处理,其有权随时撤销,故诉至法院。
阿伟认为,《物业房屋分配确定书》已经所有家庭成员签名确认,是全家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属于遗嘱。自1992年分家至今,其对房屋已占有使用收益二十多年,母亲亦按约定随其生活,此外他会不定期给刘叔钱,故不同意刘叔的主张。
陈姨亦表示同意阿伟的意见,认为该确定书是对1992年分家事实的再次书面确认。
法院判决认为,分家协议不属遗嘱不予撤销
那么,《物业房屋分配确定书》是不是遗嘱?刘叔是否有权撤销?
法院认为,本案是分家析产纠纷。《物业房屋分配确定书》系刘叔、陈姨及其家庭成员的真实意思表示,属家庭内成员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分配,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也符合当地公序良俗,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该确定书已实际执行20多年,应予以维护。刘叔主张确定书应按照遗嘱处理,因违背了其真实意思拟予以撤销,不予采纳。
首先,确定书不符合遗嘱的形式。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作出的对其财产处分或身后事务的安排,并在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但纵观整份确定书,未能体现刘叔系立遗嘱之行为。
其次,确定书未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刘叔称该确定书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但并未举证证实,且刘叔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独立行使民事权利,理应对其家庭财产的分配足够谨慎,其称被蒙骗,理据不足。
再次,确定书由刘叔和陈姨共同签署,故刘叔的行为不符合遗嘱人生前对其个人财产所作的处分。
综上,因不存在法定可撤销的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等情形,法院判决驳回刘叔的诉讼请求。
如何区分遗嘱
和分家析产协议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作出的对其财产处分或身后事务的安排,并在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文书。分家析产协议则是在大家庭分家时,按照一定的标准,将共同的财产分割给数个小家庭或家庭成员而形成的协议。
★在性质上,遗嘱由遗嘱人独自作出,在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分家析产协议则由家庭成员共同商定作出,通常作出后即可发生法律效力。
★在形式上,遗嘱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等,有严格的形式要求。分家析产协议则没有严格的法定形式。
★在撤销或变更的方式上,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分家析产协议的撤销和变更则需要经过各方的协商一致,或者发生法定的可撤销、无效的情形,一人无权撤销或变更家庭成员共同作出的分家析产协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七条【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六条【遗嘱与遗赠的一般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遗嘱的形式】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二十条【遗嘱的撤销、变更】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今有徐新法、陈金娣家庭成员中二子(徐海清、徐海明)均已经成年,准备分家另过独立生活,父母为子女生计考虑,愿将自己所有的财产分与二子为业,为划清产权,避免争议,团结和睦,特立此分家协议书为凭。
一、居住屋分配:现有居住房屋肆间两层,分别分予徐海清和徐海明二人。其中东边两间两层分给徐海清所有,西边两间两层分给徐海明所有;
二、出租屋分配:现有出租房屋,所产生的房屋租赁费用由徐新法、陈金娣夫妇收取并使用。出租房屋所有权暂时不予分配,归徐新法、陈金娣夫妇所有。待徐新法、陈金娣夫妇百年后遵照遗嘱分配或没有遗嘱徐海清、徐海明协商分配;
三、空余土地分配:协议签订之日,没有居住房屋和出租房的空余部分土地,按居住房屋划分界线。徐海清、徐海明二人各50%,东边50%归徐海清所有,西边50%归徐海明所有。双方不得干涉对方改变土地的用途;
四、共同债务分配:家庭共同债务不分配,由徐新法、陈金娣二人偿还;
六、老人赡养:由于赡养徐新法、陈金娣所产生的费用,需要儿子承担的,徐海清、徐海明按各50%的比例分摊;
七、本协议一式四份,经所有当事人签字并芝里社区盖章后生效,徐新法、陈金娣夫妇持一份,徐海清、徐海两兄弟各执一份,芝里社区备案一份。
协议人: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甲方:________、________(系夫妻关系)
乙方:长子:________、次子:________
丙方:长女:________、次女:________
协议人甲方现年岁数较大,无精力操持家务,甲方共生育两儿两女,长子张征、次子张彬,长女张伶、次女张娜。甲方和乙、丙方经充分协商现就家庭财产进行折产分家,具体条款如下:
一、甲方共有财产宅基地三块:第一块房基地坐落于天津市XX县礼明庄乡抗敌村1区1排83号,东至王晓永,西至张彬,南至张宝福,北至东八沟村徐宝海房前沿墙皮外,东西宽13.36米,南北长63.80米,以建好正房5间,围墙一圈。
第二块房基地坐落于XX市XX县礼明庄乡抗敌村1区1排86号,东至张征,西至岳贺成,南至张宝忠,北至东八沟村齐宝增房前沿墙皮外,东西宽13.36米,南北长62.20米,以建好正房5间,围墙一圈。
第三块房基地坐落于XX市XX县礼明庄乡抗敌村1区1排71号,东西宽30米,北至口粮地地边、南至养鱼池边,原有1984年自己建房8间,自己推养鱼池2个,栽树一圈,自建养殖厂一个。其余财产不再陈述,归甲方所有。
二、第一块房基地归长子张征所有,包括宅基地的地上地下物。
三、第二块房基地归次子张彬所有,包括宅基地的地上地下物。
四、第三块房基地归甲方所有,包括宅基地的地上地下物。除去宅基地的其他财产归甲方所有和支配。
五、自20XX年1月1日起长子和次子需每月每人给老人家100元,做为赡养费、医药费由乙方两子均摊,二老生活不能自理时由乙方两子轮流照顾。
六、甲方百年后,第三块房基地及其它的财产在甲方没有立遗嘱赠予的情况下,由长子、次子、长女、次女共同继承。
以上协议均是甲乙丙各方真实意图,一式五份,各方各持一份,各方签字按手印后生效,并诚实守信,共同遵照执行,不得反悔。
甲方签字: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丙方签字:________中间人签字: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一)________(姓名),男(父亲),_____年_月_日出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
(二)_______(姓名),女(母亲),____年_月_日出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与________是原配夫妻,共生有____个子女,分别是________、________,别无其他子女。
因子女均已婚配,现将家庭财产、房产和父母赡养经三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房屋分配:_______与________夫妇共同建造两处房产:
1、位于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房产证号为__________。
2、位于______________的房屋,房产证号为___________。
现结合家庭实际情况,经家庭成员协商一致,就上述房产归属事宜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1)、上述位于____________的房产分归_______所有。
(2)、上述位于____________的房产分归_______所有。
(3)、其子女对上述房产的分归均无异议。
(二)父母赡养义务
1、父母单独居住期间,子女双方每个月需各提供
独居住期间生活费。
2、子女应保证被赡养人每年春、夏、秋、冬合理添置新外衣、内衣、鞋帽等个人物品(被赡养人同意不购买的除外),所需费用由赡养人共同承担。子女保证父母的衣服、被褥干净、整洁,父母单独居住的由当期子女负责,父母同子女共同居住的由同住子女负责
3、子女应为被赡养人提供安全、舒适、方便的居住场所以及其它生活用品,子女应当妥善安排被赡养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被赡养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父母单独居住的,如房屋损毁,子女应负责及时维修,确保父母的住所不破、不漏,卫生整洁,费用由子女共同承担。
(四)、本协议经当事人签字生效。
(五)、本协议一式____份,当事人各执一份,公证人处留存一份。协议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