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例详情
(一)原告诉称
1.请求判令原告继承王某坤名下房产:坐落于北京市昌平县一号(×)房产;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父亲王某坤与母亲孙某婷结婚后育有三子一女,分别为原告王某杰,被告王某豪、王某聪和王某鑫,祖父王某贵于1981年去世,祖母赵某于1966年去世。1990年父亲王某坤与母亲孙某婷离婚,孙某婷未再婚。弟弟王某鑫与弟媳李某育有婚生子王某贤。1988年10月7日弟弟王某鑫与弟媳李某离婚。1995年11月16日王某鑫去世。被告王某贤一直随孙某婷生活,孙某婷是其监护人。
(二)被告辩称
被告王某豪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1.原告所述的家庭协议系原告伪造的,被告没有见过也没有签过字。后原告申请两次继承公证,公证程序均没有完成,公证书未作出,当时所有继承人包括被告自始未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
2.被告作为合法继承人,有权法定继承案涉房屋,庭前其余三被告均表示放弃,被告对案涉房屋享有50%份额。
3.案涉房屋自2002年即由原告一家实际居住至今。被告已经不可能对其实际占有使用,因此被告建议法院考虑到房屋使用性,以判决原告给付被告房屋折价款的方式分割房屋。
(三)法院查明
1998年8月26日,王某坤从原工作单位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昌平县一号(×)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1999年1月28日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该房屋所有权登记在王某坤名下,为其个人财产。王某坤去世后,一号房屋由王某杰居住至今。
二、裁判结果
被继承人王某坤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昌平县一号房屋由王某杰继承。
三、案件分析
(一)继承法律关系梳理
1.法定继承人范围确定:被继承人王某坤去世后,其法定继承人包括原告王某杰、被告王某豪、王某聪、王某贤以及王某坤的再婚妻子陶某。在本案中,王某坤生前未留遗嘱,因此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2.遗产范围明确:本案中的遗产为位于北京市昌平县一号房屋,该房屋系王某坤个人财产,其在1998年购得并于1999年办理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
(二)证据的效力及争议
2.款项支付的证明力:王某杰称按照协议向王某豪、王某聪支付了相应款项,且支付金额与协议约定相符。王某豪对收到款项的性质存在争议,先是承认收到4万元但称是租金,后又否认收到4万元只认可35000元,但均未提供证据证明是租金。而从王某杰所述的房屋价值及分配比例来看,其支付给王某豪的款项解释为房屋折价款具有一定合理性,故王某杰关于款项支付的陈述可信度较高。
(三)诚信原则在案件中的适用
四、办案心得
(一)证据收集与整理的关键作用
(二)法律规定的准确理解与运用
(三)与当事人的沟通和策略制定
1.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情况:与当事人充分沟通,了解案件的详细背景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在本案中,了解到各继承人之间的家庭关系、房屋居住情况以及之前的协商过程等,有助于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例如,知道王某杰已按照协议支付款项并实际居住房屋多年,这些情况都可以作为案件处理的重要参考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