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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8河北
01
担心离婚补偿款不到位,怎么办?
离婚后他答应的补偿费不给了怎么办?
先给了补偿费她又不去办离婚了怎么办?
李先生、王女士来到公证处,向公证处公证员咨询离婚协议书办理公证的事宜。公证员与李先生、王女士交流后得知,李先生、王女士现系夫妻关系。因婚姻关系破裂,双方准备登记离婚,二人经平等协商一致,要签订《离婚协议书》,对子女的抚养费、医疗费、教育费、探视权、财产分割等事宜进行约定。
因双方要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双方登记离婚当日,李先生一次性向王女士支付叁拾万元人民币作为补偿。但是王女士担心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李先生不能按照约定足额支付补偿款。故无法安心签署《离婚协议书》。
02公证员建议
公证员根据李先生、王女士的申请,办理了补偿款的提存公证。李先生、王女士办理了离婚手续后,王女士按照协议的约定,持离婚证和提存公证书,向公证处申请领取了离婚补偿款。
03专业提示
提存公证是公证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为履行清偿义务或担保义务而向公证处申请提存的人为提存人。提存之债的债权人为提存受领人。
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债的消灭和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的法律效力。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保证债务履行和替代其他担保形式的法律效力。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提存或提存人取回提存标的的,不具有提存公证的法律效力。
0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提存公证规则》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证处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办理提存公证:
(一)债的双方在合同(协议)中约定以提存方式给付的;
(二)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权人请求将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提存的;
02
从“独生子”到“兄妹仨”风雨中看公证员如何变身“侦查员”
7月9日下午两点半
兴山县暴雨如注
来自宜昌市三峡公证处的两名公证人员
却带着一位当事人顶着暴雨
驾车行驶在去往某某镇的崎岖山路上
两人的手机里前一刻
还收到了暴雨红色预警的短信……
他们为何如此行色匆匆?
前几天,73岁的邹先生来到宜昌市三峡公证处兴山办证点,咨询关于房产继承公证问题。邹先生说,他以父母名义出资在兴山县自建了一栋房产,因此房产登记在父母名下。现父母均已去世,且仅有他一个子女,理应由他继承房产。但现在没有任何证明材料能够证明父母与自己的关系,而且父亲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去世的死亡证明也无法提供,房产继承过户陷入困境。
7月8日上午,刘秀琴及助理从宜昌赴兴山办证点,受理了邹先生的公证申请。当日下午,即前往拟继承房产所在的社区了解情况。
社区工作人员告知,对邹先生及其父母的亲属关系情况也不甚了解。交谈中,工作人员提到有邻居熟悉邹先生情况。
然而,这位邻居对邹先生情况却语焉不详,在反复追问下,该邻居提供了另一条线索——邹先生还有一位长辈和他们居住在同一社区。两名公证员又辗转找到了这位长辈,但他连连摆手,称对邹先生家的任何情况都不清楚,情况反常。
为了查明疑点
7月9日上午
公证员来到兴山县档案馆
但查找未果......
公证员迅速与邹先生取得联系,将调查结果反馈并向他本人确认。邹先生承认确实还有一个姐姐和一个妹妹,但他认为房子是他出资建造的,而且姐妹们都已出嫁多年,家里的房子与姐妹们并不相干。另外,姐妹俩居住地较远,加上年龄较大,到兴山县城办公证也很不方便。邹先生表示,还是希望公证员能够帮助他办理继承公证,让房产过户问题得到解决。
事情扑朔迷离
公证员变身“侦查员”
终于还原了事情真相
下午五点多钟,公证员一行驾车返程。此时路上已有落石,一股股浑浊的泥水从山涧奔腾而下,一路上险情不断,但两位公证员的内心却充满了平静与祥和。
三峡公证处负责人表示
在工作中
要用心对待群众的每一个公证
让每一位群众都享受到
有耐心、有温度的公证服务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03
离婚协议中赠予子女的房产,能否轻易撤回?
今天,我们来聊聊一个在离婚时常见的问题: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归子女后,还能不能反悔呢?
首先,让我们来搞清楚离婚协议的重要性。就像结婚需要仪式一样,离婚也需要一份书面协议。这份协议不仅是双方自愿离婚的证明,更是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和债务处理等问题的共识记录。
在离婚时,很多夫妻会选择将共同财产中的房产赠与子女,这不仅是对子女的一种物质保障,也是对家庭关系的一次“和解”。但问题来了,如果房产还没过户给子女,一方想要反悔怎么办?
答案是:不能随意反悔
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行为和一般赠与行为有所不同,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行为与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子女抚养问题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也就是说,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子女的约定,是一种有目的的赠与行为,除非请求撤销的一方有证据证明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以外,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的处理是不得任意撤销的。
而且,该房子是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双方不能单独享有对房屋处分权,处分房屋或者撤销赠与房屋均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双方在离婚时通过协议已经对房屋的处分形成了合意,共同表示将房屋赠予子女,该意思表示真实有效,对双方均产生法律拘束力,离婚后一方想要单方撤销赠予,也应取得双方合意,在没有征得作为共同共有的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撤销赠予。
那么,如果双方都同意撤销赠与,又该如何操作呢?很简单,办理一份《离婚补充协议》公证就可以了。
举个栗子,江某某和苏某某在2023年5月10日协议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归他们的女儿所有。但因为种种原因,房产还没过户,现在江某某想要用房产抵押贷款。银行告诉他,需要先办理补充协议公证。
公证员指出,虽然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归女儿所有,但因为没过户,该房产的产权仍然登记在江某某名下,从物权登记公示效力而言,该房屋权属尚未转移给女儿。现双方协商一致准备撤销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产赠送女儿的行为属于双方意思自治的范畴,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公证处可以受理该补充协议的公证申请。就这样,双方顺利办理了《离婚补充协议》公证。现在,房产归江某某所有,与苏某某和女儿无关,银行的贷款申请也顺利通过。
看,问题就这样轻松解决了。
不过要记住,离婚协议不是儿戏,一旦签订,就要遵守。但如果真的需要变更,通过公证的方式,也能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