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10月28日讯(海峡导报记者陈捷曾艺轩通讯员湖法/文杨希/漫画)九年前,陈阿婆将名下房产赠与前女婿周某再婚所生之子小周,双方无血缘关系;九年后,陈阿婆向法院起诉,想要撤销此前签订的赠与合同。近日,湖里区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驳回陈阿婆的诉讼请求。
2000年10月,被告周某与原告陈阿婆的女儿黄女士办理离婚登记,约定夫妻共同生育的一儿一女由男方抚养,财产归男方所有,女方至福利院安养天年,同时约定女方父母与男方仍为父子、母子关系,一切生活费用及住房均由男方负责,至养老送终。
随后,陈阿婆老两口由周某负责赡养,所在社区曾于2006年出具相应赡养证明。2012年12月,陈阿婆与周某签订赠与合同,将个人名下位于湖里区的一处房屋赠与周某再婚生育之子小周,公证处出具相应公证书。
年过八旬的原告陈阿婆起诉称,2012年,周某将上述公证书材料夹在其他材料中,她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署了赠与材料,赠与行为与她的真实心意相背。2020年她想订立公证遗嘱,将案涉房产作为遗产赠与女儿的两个子女时,才得知周某对案涉房屋做了赠与公证。陈阿婆还表示日常生活主要由女儿的一双儿女照料。
周某及小周共同辩称,周某结婚时入赘,后因黄女士无法履行夫妻义务同意离婚,周某赡养陈阿婆并依法履行赡养义务,陈阿婆为报答赡养之情才有赠与行为。陈阿婆起诉并非本意,是旁人借陈阿婆名义起诉。
湖里法院认为,陈阿婆要求撤销将案涉房产赠与小周的赠与合同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撤销事由不成立,不予支持,一审驳回陈阿婆诉请。
法官说法
这份赠与合同为何不能撤销?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本案系赠与合同关系,争议焦点为案涉赠与合同能否撤销。
首先,案涉赠与合同的签订过程经公证处公证,在没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书的情况下,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其次,陈阿婆在本案起诉状中称周某将相应公证书材料夹杂在其他材料中,使其作出了与自己真实意思相违背的赠与,然而其又于2021年4月作出情况说明,表示2012年将案涉房屋赠与小周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前后陈述存在矛盾。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陈阿婆起诉状中陈述的将案涉房屋赠与小周系违背真实意思的事实。
再次,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项公证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提出复查的期限自公证书出具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本案所涉公证书出具至今已近九年,陈阿婆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从未向公证处提出过复查,可以认为陈阿婆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可公证书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