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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对住房权属转移设置差别化税率
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税负,《决定》明确山东省契税税率统一为3%。同时,鉴于山东省对住房权属转移长期执行3%的较低税率,且当前住房交易市场总体稳定,为避免增加居民税收负担,没有对住房权属转移设置差别化税率。
对因不可抗力住房灭失的免征契税
对于纳税人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决定》按照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两种情形分别作出规定: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土地、房屋,且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选择产权调换而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且不交纳产权调换差价的,免征契税;交纳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
同时,鉴于不可抗力灭失住房是对纳税人造成的资产净损失,本着有利于纳税人、便于地方赈灾工作的原则,《决定》明确“纳税人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契税本就执行3%,不存在上调一说
目前,济南市对房地产交易环节征收契税执行90平方米以下首套、二套1%,90平方米以上首套1.5%、二套2%的优惠税率,购买第三套房及以上的执行3%的税率。那么《决定》施行后,全省契税税率统一为3%,乍一看,是否意味着“税率上调”按照规定,本地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税率本就为3%,所以不存在“税率上调”,目前征收契税则是按照优惠政策执行的税率。据了解,9月1日前,本地契税税率仍按照优惠政策执行;9月1日后,是否延续优惠政策则需要等待进一步的通知。
其实,1997年7月,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就已经明确规定契税税率为3%-5%。2020年8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同样规定契税税率为3%-5%。也就是说,自1997年开征契税以来,国家对契税税率的规定并未有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