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政策实施以后,除了《房产证》,还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他项权证》《林权证》《海域使用证》等证书都将不再颁发,将统一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旧证新证均有法律效力
业内观察员郑江告诉记者,《暂行条例》落地以来,目前尚在逐渐推广实施过程中。且根据我国《物权法》有关规定,没有要求对不动产权利进行强制登记。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此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
也就是说,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现有各类不动产权证书继续有效,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旧证、新证同时都具有法律效力。绝不存在“房产证上有你的名字≠房子是你的”一说。
郑江强调,从房产登记到不动产登记只是一种登记形式的变更,不发生产权问题的矛盾
婚前婚后归属另有说法
雄镇律师事务所律师翁滢怡表示,这种说法过于绝对,与事实、法律有所出入。“房子归谁所有,是婚前还是婚后购买的的确很重要,但也不意味着房产登记无用。尤其是婚前财产的界定,目前物权登记是否署名还是很重要的。”翁律师说。
若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至于婚后所购置的房产,无论写了谁的名字,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翁滢怡解释,根据法律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