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管
中国建设报社主办
随着我国的快速发展,建筑设计的标准数次更新、不断提高。相较而言,早期建设的房屋设计标准不高,业主在使用过程中常常出于功能或环境改善的需要进行装修拆改,甚至改变承重结构,使得房屋安全存在隐患,容易产生安全事故,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因此,既有房屋安全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需要采取切实举措加以防范。
全国政协委员、九三学社中央常委、九三学社江苏省委主委、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周岚
将房屋安全状况纳入房产交易、抵押和不动产登记管理
经过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的快速城镇化建设发展,我国已积累了庞大规模的既有建成房屋。据中房协估算,截至2019年年底,我国城镇存量住宅已达到340亿平方米左右。至今,建于改革开放早期的房屋房龄已超过30年,按照我国住宅建筑50年设计使用年限的标准,许多既有房屋已经处于全生命周期的“中老年”。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房屋产权人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明确要求“房屋所有人应定期对其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对经鉴定的危险房屋,必须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
周岚对记者表示,按照上述规定,房屋产权人是房屋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但在实际工作中,不少房屋产权人的房屋安全责任意识不强,其主体责任也因缺乏强制措施难以落实到位,由于我国城市房屋主要类型为多层和高层建筑,个别房屋产权人的违规改造可能引发全楼的安全事故。一些房屋安全事故,都是由于部分业主对房屋的不合规改造擅自变更结构而导致的。因此,必须从源头强化责任约束,压实房屋产权人的主体责任,改变“房屋安全主体责任人漠视,政府及主管部门焦虑”的不合理现状。
房产交易和抵押,是房屋产权人的资产利益实现的重要途径和方式。目前房产交易和抵押的资产价值评估,主要是依据不动产权证书(过去的房屋产权证书)上的房屋基本信息,包括房屋坐落、房屋面积、房屋性质、使用期限、规划用途、房屋和宗地图等静态信息,而未将房屋全生命周期中的质量安全性能纳入考量。
周岚在“关于统筹发展和安全,将房屋安全状况纳入房产交易、抵押和不动产登记管理的提案”中指出,上述状况,使得房屋产权人可以不受安全责任约束转让、抵押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房屋受让人、银行等金融机构则无法全面科学评估房屋价值,可能因误判导致经济损失和市场风险。这一状况,也容易导致安全风险的“转嫁”,不利于压实房屋产权人的安全主体责任。
健全完善基于房屋全生命周期的房地产价值科学评估办法,将房屋质量安全性能作为重要因素纳入考量,建立起安全管理的价格传导机制。
建立部门数据共享机制,实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房屋质量安全信息、房产交易信息,与金融机构的房产抵押信息,以及自然资源部门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及时关联共享。
尽快理顺农房建设管理机制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首次提出“实施乡村建设行动”,并把乡村建设作为“十四五”时期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点任务。
周岚在“关于围绕农民之关切,尽快理顺农房建设管理机制的提案”中指出,乡村建设行动的内容综合丰富,其不可或缺的核心内容之一是农房建设,它是农民群众世代传承的利益关切。
周岚告诉记者,目前我国针对乡村建设管理的专门法律法规比较缺乏,《建筑法》明确其监管适用范围不包括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而国务院1993年颁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距今已二十多年,已不能适应乡村发展的现状要求。期间,部门管理职责也有所调整:2018年机构改革后,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已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调整至自然资源部门(据201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城乡规划法》的修改);宅基地管理,已从原国土资源部门调整至农业农村部门。
建立农房质量安全信息系统,结合正在开展的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建立部门数据共享机制,实现和农房确权登记等信息关联共享。
加强乡镇基层建设管理的队伍建设,加强对农民建房的技术指导服务,建立健全乡村建设工匠制度,确保有专业的力量支撑乡村建设行动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