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产权法律表达的70年变迁(1949—2019)

【摘要】受苏联宪法影响,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首次引入“生活资料/生产资料”概念。在法律层面上,农民房屋从公民私有财产被改造为生活资料。1962年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则把性质上属于生活资料的农村宅基地归入生产资料,变成了集体所有、农民使用。通过房屋“生活资料化”和宅基地“生产资料化”,农民原先的宅基地所有权被弱化为一个事实上的居住权。改革开放以来,在立法上恢复了房屋的财产本质,确认并通过改革不断实现宅基地使用权的用益物权性质。宅基地的财产属性逐渐得到恢复。70年宅基地产权法律表达变迁的历史说明,应在坚持集体所有前提下不断推进宅基地财产化,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性权利,这是真正实现乡村振兴的必由之路。

【关键词】宅基地;财产权;居住权;历史变迁

在宅基地是否需要改革上,理论界和实务部门基本均持认同态度。但对于如何改革,改革的尺度大小、路径选择则争论较大。大略来说有四种观点:第一种观点主张宅基地私有化,赋予农民宅基地所有权。[1]第二种观点认为,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不能突破的条件下,通过做实宅基地使用权,允许农民(农户)自由行使宅基地处分和收益权。[2]第三种观点认为,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的基础上,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宅基地行使完全的处分和收益权,宅基地和城市建设用地同地同权。[3]第四种观点认为,宅基地不是农民的财产,而只是国家或集体分配给农民“使用”、满足农民生产生活需求的生产资料。因此,不应该赋予农民对宅基地的收益、处分等财产性权能。[4]概括来说,前三种观点都主张宅基地产权是一种财产权,应对宅基地还权赋能,赋予其更多财产属性。与此相对,第四种观点认为,农民对宅基地只享有居住的权利,即居住权,不能享有收益、处分权。实际上,核心的争论点在于国家立法层面上宅基地权利的定位问题,即应把宅基地定位为居住权还是财产权?

本文认为,对这一问题的讨论,从社会历史背景出发考察,或许可以提供更能认知当下社会现实的可行性思路。回顾新中国成立70年来宅基地产权的变迁历程及其演变的机理,可以发现宅基地的产权发展经历了一个“所有权-居住权-居住权前提下的财产权”的发展过程。土地改革之后,农民享有房屋和宅基地的个人所有权。20世纪五六十年代集体化时期,由于机械参照苏联经验和适用马克思“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理论,宅基地所有权弱化为居住权。农民宅基地的财产性被消解,但保障性却得到加强。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家对农村经济和社会管制的不断松绑,房屋和宅基地的财产性质逐渐得到恢复。

一、宅基地产权从财产权到居住权

(一)私有制下的宅基地所有权

1950年6月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明确指出,土地改革的目的是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没收地主的土地、耕畜、农具、多余的粮食及其在农村中多余的房屋。经过土地改革,农民分得了土地和房屋。为巩固土地改革成果,该法第30条规定:“土地改革完成后,由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并承认一切土地所有者自由经营、买卖及出租其土地的权利。”从政府发给农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内容看,农用地和房产是并列的。房产下又包括房屋和地基两大类。房屋事项包括坐落、种类、间数,地基则包括四至、面积、地基上的附属物等。当时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均明确注明,土地、房产为农民私有产业,农民对其有耕种、居住、典卖、转让、赠与、出租等完全自由。此时,宅基地当然也为农民私人所有。

从法律上看,土改前后的土地所有权关系(土地所有制)都是私有制。土改前的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被认为是一种带有剥削性质的土地占有关系。土地改革就是要废除这种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2)。土改后的农民土地所有制则是一种小生产者所有制,仍然是一种私有制。小私有制在新民主主义时期仍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农民的房屋和宅基地属于其“私有财产”,在新民主主义时期要限制其剥削成分的增加,在进入社会主义时期之后则要消除剥削的存在。

(二)房屋从私有财产转变为生活资料

马克思有关财产“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的二分法,直接影响了苏联法制的发展,并最终对我国1949年之后的经济、社会和法律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其中,一个重要的表现就是在当时官方的法律文件和话语体系中,房屋和土地从作为一个整体的财产,被一分为二,分别变成了“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

(三)无偿初始取得制度的建立使得农村宅基地交易市场基本被取消

随着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开始,农民的土地、耕畜等主要生产资料交由合作社统一使用,但是对于作为生活资料的房屋,则一直强调不实行“公有化”。为避免在合作化过程中,出现侵犯农民房屋权益的现象,1956年6月通过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专门规定:“社员原有的坟地和房屋地基不必入社。社员新修房屋需用的地基和无坟地的社员需用的坟地,由合作社统筹解决,在必要的时候,合作社可以申请乡人民委员会协助解决”(第16条)。虽然坟地和宅基地不必入社,但由于其他土地已经全部入社。农民如果新建房屋,或者从其他村民手中通过交易的方式获得,或者从合作社集体无偿取得。除非特殊情况,理性的村民当然会选择免费取得。而宅基地无偿初始取得制度的建立意味着宅基地交易市场即使未被全部取消,也基本处于瘫痪状态。当宅基地可以无偿取得时,即使考虑到宅基地的地理位置、风俗习惯等,村民之间较少的宅基地交易价格不会等于零,但相对于一个正常的宅基地市场,房地产的交易价格必然会大大降低。

此时,表面上看,农民拥有宅基地和房屋的完整产权,可以自由买卖、出租、抵押、继承。但是,由于房屋在宪法上被定位为“生活资料”以及宅基地外部交易市场大大萎缩。宅基地产权已经遭到破坏。而宅基地由农民私有转变为集体所有、农民使用则迈出了最后的一步。

(四)农民宅基地所有权到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由农民私人所有变为集体所有、农民使用也经历了一个逐步确立的过程。其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一些试点模范公社规定宅基地收归集体所有,以充分体现社会主义的“一大二公”;第二阶段,采用模糊的方式把全部宅基地所有权收归集体;第三阶段,则明确宅基地归集体所有,农民使用。

随着人民公社在全国各地的逐渐建立,一些地方大搞“一平二调”,把原来经济条件悬殊、贫富不同的生产合作社归并成一个人民公社,统一拉平;把生产队、大队(原来的合作社)的财产都上调到公社来。连社员的自留地、房屋、树木都一律归公。[5]当时在全国具有很大影响力的七里营人民公社和嵖岈山卫星人民公社,其社章规定“土地全部归人民公社所有”、“房基”转为全社公有(4)。个别地方的这种做法极大损害了农民对房屋、树木的所有权。这是较早把农民宅基地集体化的个例。

为纠正“大跃进”运动中“左”的错误,调整农村政策。1961年3月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规定:“在生产大队范围内,除了生产队所有的和社员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外,一切土地、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都属于生产大队所有”(第17条)。同年6月试行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把上述条文修改为:“全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大队所有,固定给生产队使用。”虽然取消了“生产资料”的限制,但此处的土地当然是指作为生产资料的土地。因为宅基地是不可能由生产队使用的。随着农村生产核算单位最终确定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1962年9月中共八届十中全会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下文简称“农业六十条”)最终确定:“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生产队所有的土地,包括社员的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等等,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第21条)。多数学者认为,这是确立农村宅基地“公有私用”的体制。严格来说,此时宅基地只是完成了集体化,对于农民对宅基地究竟享有什么权利,并不明确。

“农业六十条”一方面强调农民永远享有房屋的所有权,可以对其自由出租、买卖(第44、45条);另一方面,则明确规定宅基地不能出租、买卖。这种莫名其妙的权利安排对于农民来说,实在是一件难解之事。不少农民认为,这是要再一次“一大二公”的前奏,农村出现乱砍宅基地内树木、出卖房屋的现象。为稳定农民情绪和社会秩序,1963年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各地对社员宅基地问题作一些补充规定的通知》,进一步明确社员对宅基地虽无所有权,但可以长期使用,且长期不变。从而最终确立了延续至今的宅基地集体所用、农户使用的制度结构。

简言之,集体拥有宅基地所有权,农户只拥有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出租、买卖宅基地,但对房屋拥有所有权。如此一来,农民租赁或买卖农宅时,若同时租赁和买卖宅基地,则违反政策规定;若只转房不转地,则物理上做不到,“因为任谁也没本事把农宅悬空之后再转让。”这种看似十分混乱的权利安排被周其仁教授认为是“旷世未有的难题”。[6]其实,制度设计的目的很简单,就是要通过禁止宅基地流转,间接限制农民的房屋所有权,最终变农民房地产财产权为事实上的“居住权”。这种似乎不合逻辑的权利安排恰恰是建国后受苏联道路影响和我国集体化实践的产物。

二、农村宅基地“去财产化”的理论依据

农民对房屋的私有财产权变成宪法上的个人生活资料所有权,宅基地被归入生产资料并实现集体化。这是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弱化为居住权的过程,也是宅基地“去财产化”的过程。这一过程是在马克思主义有关“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理论的影响下,僵硬援用苏联法制,把宅基地错误归入生产资料的结果。

(一)“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理论

根据财产对生产的不同作用,马克思把其分为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5)。一般认为,生产资料(又称生产手段),是生产力中物的要素,包括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其中最重要的是劳动资料中的劳动工具。[7]生活资料,也称消费资料,就是用来满足人们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那部分产品。[7](6)生产资料决定了生产的进行及其性质,也决定了生活资料的分配。在私有制社会,统治阶级控制了生产资料,通过榨取剩余价值进行剥削。

经典理论认为,在社会主义社会,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应当采取不同的所有制形式。生产资料私有制必然导致剥削(小私有制除外),要想消灭剥削,社会主义国家必须采用生产资料公有制。但是,生活资料可以是私有的,而且必须是私有的,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为劳动者消费(7)。“在马克思眼里,所有制,无论是私有制还是公有制,都是针对生产资料而言的。”[8]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学术界有关马克思“个人所有制”的论述展开了激烈的争论。时至今日,未有定论。[9]但是,有一个基本的共识,即在社会主义社会,无论从所有制或所有权的角度看,生活资料应该属于个人所有。

(二)生活资料个人所有的法律表达

(三)房屋被“生活资料化”,应实行个人所有制

对于房屋是生产资料还是生活资料,中国共产党人也经历了一个逐渐深入的认识过程。1950年1月,在东北局给中央的农村工作报告中,就把牲畜、大车、衣物、房子等认为是生产必需的资料。[13]在同年6月的一份报告中,刘少奇也认为房屋是生产资料。他说“因为这些(耕畜、农具、多余的粮食及房屋)都是进行农业生产必要的生产资料,农民在分得土地后,必须有这些生产资料,才能进行生产”。[14]耕畜、大车、农具当然属于生产资料,把衣物、房屋和粮食也认为是生产资料,表明当时对生产和生活资料的认识并不清晰。特别是如何从法律上区分哪些是生产资料,哪些是生活资料,在此之前并未予以重视。随着中国对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法制学习的深入,对这一问题的认识逐渐取得了统一。一般认为,判断房屋是否属于生活资料,取决于几个因素:第一,房屋用于生活消费,而非生产、经营;第二,房屋用于本人及其家庭的生活消费;第三,房屋是直接用来满足人们的个人生活需要。因此,厂房不属于生活资料,出租的房屋也不属于出租人的生活资料。农民用于满足本人及其家庭居住需要的自用房屋属于生活资料,而出租的房屋则属于农民小私有制,含有剥削的成分,属于社会主义改造的对象。[15]

正是基于以上认识,1954年《宪法》明确规定房屋属于生活资料,此处的“房屋”只能理解为用于生活的房屋。尽管法律和政策上规定房屋是个人所有权的客体,但随着农村集体化运动的发展和城市私房改造,房屋作为商品的财产价值基本消失,沦落为具有使用价值的生活资料(11)。简言之,按照斯大林政治经济学和苏联法学理论,房屋是个人所有权的客体,个人对其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是,由于房屋被定位为生活资料,在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房屋从理论上便只能具有使用价值,不能通过出租房屋获得剥削收入。[16]在城市,国家通过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房屋租赁市场则由国家通过“经租房”的形式统一管控,实际上取消了房屋交易和租赁市场。在农村,国家通过新增宅基地的无偿取得、宅基地所有权收归集体、赋予农民使用权而非地上权等一系列措施,通过限制宅基地流转,从而实现了限制房屋流转、取消房屋的收益和处分权的目的。总之,房屋被“生产资料化”最终使房屋财产权减缩为一个事实上的居住权。

(四)宅基地被“生产资料化”,应实行公有制

1962年之后,宅基地被“生产资料化”,实现了房地分离、公有私用。这种权利安排“事实上已经超出了社会主义理论创始人所设定的范围”。[12]其结果是,农民完整的宅基地产权蜕化为事实上的居住权,为日后强拆等侵犯农民权益事件的屡屡发生打开了法律之门。现在,在党中央一再强调保障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性权利的现实背景下,仍然坚持认为宅基地使用权并非农民财产性权利,让人实在感慨,历史已经过去几十年,但固有的思维依然未变。

三、改革开放以来宅基地财产权属性的不断恢复

改革开放以来,虽然政府对宅基地的管控越来越趋于严格,但立法上规定的宅基地使用权的财产属性却不断得到加强。大致来说,经历了房屋财产属性的恢复、宅基地使用权用益物权属性的确立、宅基地使用权用益物权权能的实现等三个阶段。

(一)房屋财产属性的恢复:由“生活资料”到“私有财产”

2004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进一步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从“生活资料”到“合法财产”,再到“合法的私有财产”,房屋作为公民的私有财产的属性不断得到强化。这对于保护公民房屋财产免遭非法侵犯,起到了极为重要的宣示作用,也为宅基地财产属性的确立及其实现扫清了观念上的障碍,确立了宅基地改革的大方向。

(二)宅基地使用权被确定为“用益物权”

2007年通过的《物权法》明确把宅基地使用权规定为用益物权。农村村民(实际应为农户)依法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有建造、使用住宅和附属设施并保有其所有权的用益物权。《物权法》通过前,现行《土地管理法》也有关于宅基地使用权保护的条款,但由于没有明确这种权利是物权,因此宅基地使用权在遭遇侵害时,如何保护并不明确。虽然《物权法》中有关宅基地的规定内容很少(4条),而且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使及其物权变动等,更多适用《土地管理法》及国家的其他有关政策规定。但是,它首次明确了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物权。这对于保护农民宅基地有着非常重要的进步意义。对于任何侵害宅基地使用权的非法行为,农民均有权提起诉讼,寻求国家公权力的救济。

《物权法》虽然把宅基地使用权规定为用益物权,由于受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特别是农村社会保障体制缺失现实的影响,宅基地使用权更多体现了国家土地管控和保障农民基本居住权利的特点。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受到很大限制的用益物权,使用权人对宅基地只有占有、使用和极为有限的处分权。禁止宅基地使用权单独转让、抵押、继承或出租,只承认特定条件下当房屋出卖、赠与和继承时,宅基地使用权随之转移。因房屋出卖、赠与而转移宅基地使用权或出租房屋的,无权再从集体获得宅基地使用权。质言之,虽然《物权法》立法上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为用益物权,其实质只是一种具有强烈身份属性的“使用权(居住权)”,而非“使用权收益权”。这也是为什么一些非法学专业的学者认为宅基地使用权是身份权而不是财产权的重要原因。因此,有学者明确提出:“严格地来讲,农村土地使用权还没有完成财产化或物权化”。[19]如何在坚持集体土地所有的基础上,真正实现宅基地使用权的用益权能,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必须解决的一个问题。

(三)宅基地使用权用益物权权能的实现

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强调保护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的基础上,明确提出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和转让改革,赋予农民住房更多财产性权利,以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有意思的是,虽然是宅基地制度改革,却是采取“指东打西”的稳妥推进方式,《决定》明确规定是“住房财产权”而非“宅基地使用权”可以抵押、担保和转让。但由于房地一体,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必然涉及宅基地使用权的抵押、担保、转让。

2018年1月15日,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在全国国土资源工作会议上表示,将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是继农用地“三权分置”之后的又一重大理论和实践创新,将对我国农村社会发展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改革的关键在于放活宅基地使用权。在新的“三权”权利结构模式下,农户可以将宅基地有规划地投入市场,使宅基地得以有序规范得流转、抵押、担保。虽然在宅基地是否可以对外流转等方面仍然存在争议,但宅基地财产价值的进一步恢复,则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20]相对于以往集体拥有所有权、农户拥有使用权的宅基地“两权”结构模式,宅基地“三权分置”最大的变化是在保持宅基地使用权使用(居住)权能的基础上,使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的收益权能得以实现。在城乡结构发生变化,农民大规模进城的大背景下,“三权分置”改革有利于农民盘活自己的资源存量,增加财产性收入,从而使宅基地的财产属性真正得以彰显。

与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相因应,2019年8月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6款明确规定“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宅基地“有偿退出”制度的建立表明国家终于承认农民对宅基地的财产权利。相对于上述通过房屋和宅基地抵押权改革方式间接承认农民对宅基地的财产权,现在明确宅基地的财产价值,承认农民在退出宅基地时有要求获得补偿的权利。表明改革又向前艰难迈进了一步。对农民而言,宅基地不再只具有居住的使用价值,还有一定的财产价值。虽然这种财产价值仍然受到一定的限制。

四、结束语

1949年之后,受苏联斯大林政治经济学的影响和农业集体化发展的需要,房屋被归入生活资料的范畴,而与房屋自然不可分的宅基地却被生硬纳入生产资料的范围之内。僵硬套用经典理论有关生产资料公有、生活资料个人所有的理论,形成了我国农村宅基地房地分离、公有私用的权利结构,使得农民房地产财产权被刻意弱化为“居住权”。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不断推进,在城镇化强劲发展的大背景下,通过赋予农民农地承包经营权更完整的收益、处分权能,极大促进了土地合理利用和农村社会发展。相对来说,作为生活资料的宅基地对于农民生活的保障性更强。但这决不应该成为故意弱化宅基地财产权为居住权的理由。70年宅基地财产权变迁的历史告诉我们,越是农民财产权被漠视的年代,农村经济社会越得不到发展,农民居住权越是难以保障。反之,包括宅基地财产权在内的农民财产得到充分保障,才能真正实现农民户有所居,也更能激发人们努力创造财富的积极性,最终实现乡村振兴和建设小康社会的总目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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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东北局一九五〇年一月份向中央的综合报告(节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农业委员会办公厅编.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1958—1981(下).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

[14]刘少奇.关于土地改革问题的报告(1950年6月14日)//刘少奇.刘少奇选集(下).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

[15]中央政法干部学校民法教研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基本问题.北京:法律出版社,1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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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费安玲,刘智慧,高富平.物权法.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

[20]宋志红.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研究思路、难点与制度建设.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

注释:

(1)参见《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3年11月12日)。

(2)“城市房屋有公有房屋和私有房屋的区别。就私有房屋来说,其之所以不能和农村中的土地问题一样处理,是因为这两者的所有权关系,从而产生的这两者的剥削关系一般是不相同的。……因此,城市里私人房主对房屋的占有,一般不是封建性质,而是资本主义性质的。”参见《关于城市房产、房租的性质和政策》,《人民日报》新华社信箱(1949年8月11日)。

(3)1982年宪法把此前1954/1975/1978年宪法保护公民“生活资料”所有权修改为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的所有权,2004年宪法修改时,又进一步废除了对财产的列举式,而是采取概括抽象的方式,直接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实际上,这种转变既是西方两种不同财产观的发展表现,也可看作是从传统社会主义宪法财产观到中国特色宪法财产观的一个重要转变。

(4)《七里营人民公社章程草案(1958年8月)》第38条规定“土地全部归人民公社所有,统一使用社员自留的菜地、藕坑、鱼塘苇地、坟地、场院、庄户地,不论面积大小,一律无代价收归公社所有,统一经营”;《嵖岈山卫星人民公社试行简章(草案)》(1958年8月)第5条规定:“在已经基本上实现了生产资料公有化的基础上,社员转入公社,应当交出全部自留地,并且将私有的房基、牲畜、林木等生产资料转为全社公有。”具体内容参见黄道霞:《建国以来农业合作化史料汇编》,中共党史出版社,1992年,第488、490页。

(5)马克思的这种分类受到亚里士多德关于家户经济论述的影响。亚里士多德认为,财产(所有物)是人类用来谋生的所有工具的总和。工具可分为“生产工具”和“行为(消费)工具”。生产工具是指通过对其应用而可以获得另外一些物品的工具;消费工具就是只用于满足生活需要的工具,如衣服、床等。生产和消费是人类两种不同的活动,“各各需要有适当的工具,因此工具也得有两种相应的差别。”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12页。

(6)恩格斯:“这是说,社会所有权,普及于土地及其他生产手段,而个人所有权,则普及于消费的物品。”参见《反杜林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0年版,第215-216页。

(7)韩大元:《1954年宪法与新中国宪政》,湖南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98页;另外,可参见斯大林:《全苏苏维埃第八次(非常)代表大会审定委员会的报告》,《斯大林文集(1934—1952)》,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131页。

(8)斯大林:“(二)关于集体农庄农户的个人财产问题。如果教科书未定稿中说‘集体农庄内每一农户有乳牛、小牲畜和家禽供个人使用’,那就不正确了。大家知道,事实上,乳牛、小牲畜、家禽等等不是供集体农庄内农户个人使用,而是农户的个人财产……(苏联宪法)‘集体农庄内每一农户……拥有此园地上所有的副业,以及住宅、食用牲畜、家禽和小农具为其个人财产。’这当然是正确的。”斯大林:《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第37-38页,人民出版社,1952年。

(9)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五四宪法”草案初稿》第11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劳动收入、储蓄、住宅和其他生活资料的所有权和继承权”。结合其他条文进行反向解释,则较容易得出生产资料继承权不受保护的含义。这样就会产生不利于社会主义改造推进的结果。在把上述第11条拆分为宪法正式文本中的第11和12条之后,则表明在改造完成之前公民所有的私有财产都得到法律保护,在改造完成之后则只有生活资料成为个人所有权的客体。

(10)1949年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没有出现“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在1954年、1975年、1978年《宪法》中,“生产资料”分别出现5次、2次、1次,“生活资料”均出现1次。“八二宪法”中“生产资料”出现2次,“生活资料”被“合法财产”所取代。

(11)毛泽东:“我们只无偿剥夺帝国主义的(日德意)、封建主义的、官僚资本主义的财产(生产资料),我们曾经侵犯了地主一部分多余的生活资料(粮食、房屋),而这些都是劳动人民的劳动成果,并非侵占帝国主义者、地主、官僚资本家的劳动成果,他们是不劳而食的,无所谓劳动成果。……而房屋,在公共宿舍大规模建设以前,当然是私人的。”毛泽东:“在郑州会议上的讲话提纲”(1959年2月),载《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1959年1月—12月)》,第63-64页。

THE END
1.房子70年产权即将取消变成永久产权?你想太多了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刚刚落幕,关于70年房屋产权将会取消的消息就喧嚣尘上。传言说:以后房产没有40、50、70年的限制,大家以前纠结的这些将毫无意义!以后都将是统一不动产权证!以后房子将永远都是大家的!永久产权! 这种说法的由来源自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公告,公告中表示,中国将鼓励房地产开发商降低房价,以消耗一部分库存。https://m.loupan.com/xm/news/201006/2134651
2.揭秘70年产权真相,是土地使用期限还是房产证年限之争?房子70年产权的计算是基于土地证上的信息,需要注意的是,房子所在的土地属于国有,我们仅拥有土地使用权而非所有权,70年期限指的是土地的使用权年限,而土地上的房屋产权则是永久性的。 房产证上并不标注年限,土地证和不动产权证上才会明确土地使用年限,因为土地属于国家,即使支付了费用,我们也只是获得使用权,土地使http://www.nuomici.cn/0c3c17258DFf.html
3.住宅产权年限解析及续期方式住宅产权年限是指所购买的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年限,一般为70年。根据物权法,房屋本身是永久属于购房者的,但由于房屋不能脱离土地,因此我们常说房屋使用权年限为70年。 二、70年产权公寓与住宅的区别 1. 住宅包括别墅、公寓和宿舍,而公寓分为经营性公寓和公益性公寓。 https://www.jiwu.com/baike/132937.html
4.住宅产权多少年免费法律咨询然而,需要注意的是,70 年产权并非指房屋的永久产权。70 年期满后,若国家没有其他规划安排,业主可https://www.66law.cn/question/49660674.aspx
5.产权70年什么意思房子过了70年产权要拆了国家要赔吗产权70年什么意思,我们小编主要从房子过了70年产权要拆了国家要赔吗、商品房70年后拆了怎么赔、商业用房40年产权到期了怎么办等内容简明扼要的解读,下面就跟着小编来了解下吧。http://www.lailiangfen.com/article/942455.html
6.谁能解释下中国房子70年产权是什么意思70年后那房子就不属于我了么宅地法有吧 关于中国房子70年产权和美国房子永久产权的比较,我来说说自己的看法 不知道大家听没听过http://qd.17house.com/chanquan/e87da2d3061294b05638007118678302.html
7.中国房地产产权年限为多少你的房子真的是永久的吗[摘要]一般情况下来说,有很多人都会误解认为房屋只要已经购买并且付全款之后就可以永久地属于自己。可是这真的是事实吗?本文中小编就将为大家介绍关于中国房地产产权年限到底有多少年的相关知识。 大多数人在购买商品房时首先都会看的是房屋价格、地段、户型、楼层等很多因素。但是又有多少人真正关注过房屋的产权年限https://zhishi.fang.com/xf/qg_159519.html
8.房子70年后产权还是你的自动续期该不该免费房产房产频道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建议应该收取少量费用:一是70年到期后自动续期,相当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一个无期限的物权,即一次取得永久使用,国家不必每次续期每次都收费;二是到期后经过自动续期变成永久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后,应当确定使用权人与国家所有权人之间的关系,可以考虑收取必要而不过高的税金,https://www.zznews.gov.cn/news/2016/1202/236567.shtml
9.70年产权变永久,房地产税要落地了?!“永久产权”要来了! 4月25日,自然资源部部长在全国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会议上宣布,我国全面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 8月18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下称《通知》),推动落实购买首套房贷款“认房不用认贷”政策措施。 https://www.jianshu.com/p/b4dd0b82161d
10.房子产权到了70年,房子还是自己的吗?作为业主,您还有权就开发商的违规行为向中国房地产行业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另一方面,收集并妥善保留好购房合同、付款凭证、催告通知书以及开发商对此所做出的答复等相关证据材料,对于未来通过法律诉讼等手段来维护个人合法权益是至关重要的。 房屋产权届满70年后,产权仍归属业主。虽然土地使用权归国家,但建筑物归业主https://www.64365.com/zs/3384940.aspx
11.产权70年到期,如何让房产证上的名字不变?▊70年产权到期后续多久?怎么续? 网友@黄应宇 问:70年后到底还要不要交土地使用费? 专家表示,对于个人住宅地使用权到期后是否会被收回的担心,基本上可以没有。既然如此,那么70年到期了,接下来究竟是续30年还是续50年或70年,还是永久续下去?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颜茂昆表示,目前在实践中已经开始遇到土地使用权http://wx.cctv.com/wap/news.html?id=135268&mpid=109
12.美西方又先知道了,中国房产70年产权改为永久产权,房产税怎么征如果将70年产权改为永久产权,根据中国的国情,伴随着这种重大利好,不用说,就是为了征收房产税。 以前房子是70年产权,相当于临时性质的 凭什么征税?现在变成永久产权,那么就有理由收税了。 这对于有成百上千套房子的业主,将是灭顶之灾,多房的拆迁户负担也不小,普通工薪阶层都在担心会不会太高? 政府还是会考虑大https://zhuanlan.zhihu.com/p/656104429
13.「70年产权到期后,怎么办?续期15.6元/㎡,从此以后都是不动产所有目前,《城市地产管理法》第 二十二条和《物权法》第 一百四十九条,有相关规定内容,产权到期可自动续期,但需要提前一年申请续期,补的费用不会超过5位数,最 低不得低于15.6元/㎡,即100m的房子只需要补费1560元。 此后,40年、50年或70年的商业产权,产权到期后将会有两种结果! https://m.fccs.com/yc/news/t/573383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