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主席,谢谢对方辩友。开宗明义,概念先行。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其征税对象只是房屋,而非土地。判断应该不应该要从一个问题产生的背景而非其后果来看(后果受多种现实性因素影响,有其难预见性)。我方判断是否应该征收房产税的标准是是否有利于我国房产经济的健康发展。我方认为当今中国应该征收房产税,基于以下几点问题的考虑。
第一,中国房地产业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迅速发展,近年来更是出现畸形发展的局面。近几年我国房地产领域出现大量投机投资行为,部分投机者利用转卖房屋的巨额差价谋取暴利,导致房价一高再高,造成房地产泡沫经济严重,并加剧房产经济局势的不稳定。其次,投机投资者一人持有多套房产,导致住房空置增加,这无疑是对我国稀缺土地资源(我国人多地少)的一种浪费。
第二,根据2010年中国社科院发布的《中国国家竞争力报告》显示,中国近20年的经济增长并非通过产业结构的升级换代来获得,而是消耗资源和扩大投资,尤其是房地产业膨胀发展的结果。国际上公认房地产业所占GDP的比重超过8%就会有泡沫经济产生。但以09年为例,我国房地产业所占GDP的比重已经达到18%,这大大超出了警戒线范围,其数值还有逐年上升的趋势。由此可见,我国产业结构病态发展的局势亟待解决。
房产税是当前社会条件下解决此类问题的不二之选。
第一,房产税可挤压房产泡沫,改善房产市场的供求情况。房产作为一种消费品,其价格受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而税收是调节生产与分配的重要经济手段,通过征收房产税使囤积商品房者受到沉重的税收负担,促使投机者将部分房产转让。这就增加了房产市场的供给,缓解了当今中国房地产业供给不足的现状,有利于促进供需平衡,从而抑制房价虚高。由此可见,房产税对抑制房产投机,挤压房产泡沫有着极大的意义。同时,这也更精细更人性的保证了刚需购房人群的利益,提高了房屋的使用效益。
第二,房产税的实行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房产税的征收使投资性住房持有成本上升,投资回收期延长,投资的风险加大。当预期的收益率因房产税的征收逐渐向成本靠近时,大量的投资性企业就会退场房地产市场的角逐,减少投资性需求,从而改变我国经济主要由投资拉动而非消费带动的局面,实现发展方式的转变。
所以我方坚持认为当今中国应该征收房产税。
谢谢主席,大家好。我方认为,我国应该征收房屋空置税。
我方认为我国应该征收房屋空置税理由如下:
首先,征收房屋空置税是保证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有效手段。2008年前7个月,全国房地产开发投资和商品住房竣工面积均继续保持增长态势,但全国商品住房销售面积,无论是现房还是期房,却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下降。也就是说,房产市场在供求不平衡中出现了大量的空置房。同时,由于空置房并不进入流通市场,就使得流通房源数量有限,无法满足社会需求,这势必会引起房价涨幅与我国GDP涨幅不相一致,超出社会平均承受能力,从而导致新一轮的供求矛盾,引发房产泡沫。而征收房产空置税能从根本上限制房屋的开发面积,迫使空置房进入流通领域,控制空置规模,平衡市场供求,使房价逐步恢复合理,并使得商品房回归其用于居住的基本属性,进而保证房地产业的发展质量。
其次,征收房产空置税是缓和社会矛盾的合理手段。我国以实现共同富裕为目的,而共同富裕的实现前提之一是防止两极分化。不可否认的是,房产在我国民众个人资产中占有很大份量,是拉开贫富差距的主要因素之一。此外,在国际公约中,居住权是要求缔约国承认和保护的基本人权;而在我国,住房也以民生属性为基础。征收房屋空置税很大程度上加重了多套空置房持有者的负担,打击了囤房炒房等投机行为,保障了大多数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缓解因贫富差距和社会资源分配不均所造成的一系列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综上所述,我方坚信,我国应该征收房屋空置税。
谢谢主席,各位评委,观众,对方辩友,大家晚上好!在阐述我方观点之前,让我们先来明确房产税的含义: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我们判断是否应该征收房产税的标准,是它的征收是否有利于人民群众提高生活水平,是否有利于国家的健康发展。而我方的观点是:中国应该征收房产税。理由有如下3点。
第一,从个人来看,征收房产税有利于满足人民的自住房需求,提高人民的幸福感。对于那些准备购买投资性房产的人,房产税增加了购房成本和投资风险,从而减少他们对房屋的需求。而对于空置房屋的持有者来说,房产税加重了他们的持有负担,促使他们卖出房屋,增加了房屋的供给量。房产税的征收通过对需求的减少和供给的增加,促使楼市趋向供需平衡,房价回落到合理水平,让广大群众更容易满足自己的住房需求。今日之中国,住房贵住房难已经成为民生改善和居民幸福感提高的拦路虎,而房产税的征收则是对于解决住房问题的一剂良药。
第二,从市场来看,征收房产税有利于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从近几年的福布斯中国富豪排行榜上可以看出,中国房地产界的富豪在排行榜上占有绝对的优势,且大多位居前列,这是任何一个健康的经济体都不应该出现的情况。房产税的征收,则是向社会,尤其是向房地产的投机炒作者发出了强而有力的信号:减少楼市的投机和非理性成分,逐渐挤出房地产市场价格泡沫,使市场回归理性发展道路,同时引导资金流向如高新技术行业,服务业等对国家经济长远发展更加有力的领域中。
第三,从国家来说,征收房产税有利于政府调整财政结构,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在美国,日本等成熟的经济体中,房产税是一种普遍采用的税种,也是地方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地方政府热衷于卖地,通过土地财政维持公共服务的实现。房产税的征收,有利于政府从“土地财政“转化为“税收财政”,实现税制的改革,同时用一个更稳定的财政维持好社会的教育医疗服务,建设好保障房廉租房,造福人民。
赢了网s.yingle.com遇到房屋土地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房产税征收的方法有哪些
一、房产税征收范围:
房产税的征收范围称房产税“课税范围”,具体指开征房产税的地区。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房产税征收的方法有哪些:
房产税征收标准从价或从租两种情况:
(1)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2)从租计征的(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从价计征10%-30%的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如浙江省规定具体减除幅度为30%。
房产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按照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年税率为12%。
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其计算公式为:
(1)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的
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10%或30%)×税率(1.2%)
(2)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
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税率(12%)
三、房产权的征收对象: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所谓房产,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但独立于房屋的建筑物如围墙、暖房、水塔、烟囱、室外
赢了网s.yingle.com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但室内游泳池属于房产。
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赢了网s.yingle.com安置房摇号程序是怎么样的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
的通知
沪府发〔201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市政府决定,自2011年1月28日起,本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现将《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实施房产税改革是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作出的一项重要部署,是“十二五”时期我国税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区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细致工作,密切配合,确保本市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的试点顺利进行。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房产税制度,合理调节居民收入分配,正确引导住房消费,有效配置房地产资源,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市政府决定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现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试点范围
试点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
二、征收对象
征收对象是指本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下同)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以下统称“应税住房”)。
除上述征收对象以外的其他个人住房,按国家制定的有关个人住房房产税规定执行。
居民家庭住房套数根据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市拥有的住房情况确定。
三、纳税人
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
产权所有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纳税。
四、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为参照应税住房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确定的评估值,评估值按规定周期进行重估。试点初期,暂以应税住房的市场交易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房产税暂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
五、适用税率
适用税率暂定为0.6%。
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本市上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暂减为0.4%。
上述本市上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由市统计局每年公布。
六、税收减免
(一)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指住房建筑面积,下同)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即免税住房面积,含60平方米)的,其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人均超过60平方米的,对属新购住房超出部分的面积,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为居民家庭新购住房面积和其它住房面积的总和。
本市居民家庭中有无住房的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的,经核定可计入该居民家庭计算免税住房面积;对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居民家庭,免税住房面积计算办法另行制定。
(二)本市居民家庭在新购一套住房后的一年内出售该居民家庭原有唯一住房的,其新购住房已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三)本市居民家庭中的子女成年后,因婚姻等需要而首次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成年子女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四)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重点产业紧缺急需人才,持有本市居住证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在本市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五)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购房人,其在本市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持有本市居住证但不满3
2年的购房人,其上述住房先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待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上述住房已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六)其他需要减税或免税的住房,由市政府决定。
七、收入用途
对房产税试点征收的收入,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等方面的支出。
八、征收管理
(一)房产税由应税住房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二)房产税税款自纳税人取得应税住房产权的次月起计算,按年计征,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应纳房产税税额。
交易当事人须凭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认定结果文书,向登记机构办理房地产登记;不能提供的,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由地方税务机关向其追缴税款、滞纳金,并按规定处以罚款。
(五)应税住房房产税的征收管理除本暂行办法规定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市地税局负责制定。
九、部门职责
(一)建立工作机制
市政府成立由市财政、地税、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组成的房产税试点工作机构,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推进房产税试点工作。
(二)协同征收管理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地方税务机关建立应税住房房产税征收控
(三)实现信息共享
市地税、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要共同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地产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个人住房信息数据库信息共享。
十、评估机制
房产税税基评估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地税、财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十
一、其他事项
本暂行办法未涉及的其他事项,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中的具体规定,由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部门制订,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
本暂行办法自2011年1月28日起施行。
重庆市政府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
为调节收入分配,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重庆市人民政府决定在部分区域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试点区域
试点区域为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以下简称主城九区)。
(一)试点采取分步实施的方式。首批纳入征收对象的住房为:
1.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
2.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2倍)以上的住房。
3.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
(二)未列入征税范围的个人高档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将适时纳入征税范围。
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产权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纳税。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产权所有人、监护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应税住房产权共有的,共有人应主动约定纳税人,未约定的,由税务机关指定纳税人。
应税住房的计税价值为房产交易价。条件成熟时,以房产评估值作为计税依据。
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一经纳入应税范围,如无新的规定,无论是否出现产权变动均属纳税对象,其计税交易价和适用的税率均不再变动。
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应税住房用于出租的,按本办法的规定征收房产税,不再按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
五、税率
(一)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在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3倍)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4倍)以上的税率为1.2%。
(二)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
六、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个人住房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交易单价×税率
应税建筑面积是指纳税人应税住房的建筑面积扣除免税面积后的面积。
(二)免税面积的计算。
扣除免税面积以家庭为单位,一个家庭只能对一套应税住房扣除免税面积。
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的应税住房均不扣除免税面积。
七、税收减免与缓缴税款
(一)对农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自有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二)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拥有的普通应税住房,如纳税人在重庆市具备有户籍、有企业、有工作任一条件的,从当年起免征税,如已缴纳税款的,退还当年已缴税款。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和缓缴税款。
(二)个人住房房产税由应税住房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四)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九、收入使用
个人住房房产税收入全部用于公共租赁房的建设和维护。
十、配套措施
(一)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按照政府职能部门发布的均价计算确定。
(二)有关部门要配合征收机关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建立存量住房交易价格比对系统,对各类存量个人住房进行评估,并作为计税参考值。对存量住房交易价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按计税参考值计税。
(三)财政、税务、国土房管、户籍、工商、民政、人力社保等主管部门要共同搭建房地产信息平台,抓紧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
(五)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
(六)欠税公告后仍不缴纳的,纳税人欠缴个人住房房产税情况纳入个人征信系统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