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五条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六条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在多数发达国家,房产税是作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主体税种存在的,而我国尚未形成完备的房产税法律制度,地方税制体系还不够健全。下文是上海房产税暂行条例,欢迎阅读!
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影响房产税实施效果显现的因素,以及相应的建议和对策,以期多管齐下,发挥房产税作为调控房价的应有作用,进而促进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平稳健康发展。下文是上海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我省规定开征房产税地区的单位和个人的房产,均应依照《条例》和本细则缴纳房产税。
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指“城市”,系指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县城”,系指未设立建制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系指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建制镇。
城市的征收范围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的县城,建制镇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均不包括所辖农村和行政村。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镇标准,但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具体划分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确定,报省税务局备案。
第四条除《条例》第五条免税的规定外,下列房产亦不征房产税:
一、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
二、作为营业用的地下人防设施。
第五条房产税的减免税权限为:
一、属于地、州、市范围内全面性的减税和免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属于县(市)范围内全面性的减税或免税,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审批,报省税务局备案。
三、个别纳税确有困难的单位和个人,需要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的,由县(市)税务局审批。
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北京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和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座落在本市城区、郊区所属的街道办事处、县城(含卫星城)、建制镇辖区内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均应在本市缴纳房产税。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者除外。
本条所指城区、郊区所属的街道办事处、县城(含卫星城)、建制镇的范围,均以北京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区划为依据。
第三条纳税人有营业机构的,在独立核算的营业机构所在地纳税;无营业机构的,在其房产所在地纳税。
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房产,不论自用还是出租均按征收月份前一个月的月末帐面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出租的房产,以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五条除《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1、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由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自办的各类学校、图书馆、幼儿园、托儿所、哺乳室、医院、医务室、诊所等占用的房产;
2、火葬场、殡仪馆、公墓的房产。
3、经市人民政府或市税务局批准免税的房产。
第六条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后,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
第七条本市房产税全年税额分两次缴纳,纳税期限为4月1日至4月15日和10月1日至10月15日。
从财税体制角度,我国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在多数发达国家,房产税是作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主体税种存在的,而我国尚未形成完备的房产税法律制度,地方税制体系还不够健全。下文是甘肃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第一条本细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制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属房产税开征范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缴纳房产税。
第三条房产税由单位或个人申报,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征收。
第四条房产税纳税义务人的所有房产,包括生产性用房和非生产性用户,不论其是否使用,凡按财政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列入“固定资产”的,均应缴纳房产税。
第五条根据《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的县(市、区)税务局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第六条根据《条例》第六条规定,对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纳税单位或个人办的学校、医院、诊疗所、托儿所、幼儿院所使用的能够单独记载价值的房产。
(二)关、停企业在关停期间占用的房产。
(三)基本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在施工期间,因施工需要临时修建的房屋和工、料棚。
(四)社会福利单位使用的房产。
(五)因遭受自然灾害和纳税确有困难需要减税,免税的,由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核批,并报省税务局备查。
房产税,又称房屋税,是国家以房产作为课税对象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下文是安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最新调整,欢迎阅读!
一、房地产税征收范围
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地产。
二、房地产税纳税人
城市房地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出典者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当地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均由代管人或使用人代为缴纳。对涉外企业和个人暂不征收城市房地产税中的地产税,改为征收土地使用费。
三、房地产税税率
1952年12月31日原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关于税制若干修正及实行日期通告》中,将城市房地产原附加并入正税征收,税率调整为:房产税依标准房价按年计征,税率1.2%。房地产税依标准房地租价按年计征,税率18%。
四、房地产税计税依据
为标准房地价和标准房地租价。对座落在广东省内批准开征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自有房产,按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依1.2%的税率计算缴纳房产税。房产原值是指按税法规定,在企业帐册的"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产原值;没有房产原值或原值不实的房产,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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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房地产税减免税规定
下列房地产减征、免征房产税:
(1)新建房屋自落成之月份起,免纳3年房地产税。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有关20xx年最新上海市房产税实施细则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20xx最新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房产税在下列地区征收:
一、城市按市行政区域(含郊区)的区域范围;
二、县城按县城镇行政区域(含镇郊)的区域范围;
三、建制镇按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区范围,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四、工矿区指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非农业人口达二千人以上,工商业比较发达的工矿区。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税务局批准。
第三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第四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记载的房产原值。对纳税人未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记载,房产原值不实和没有原值的房产,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时期的同类房产核定。
第五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二;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百分之十二。
营业性演出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下文是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条例》所称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下列方式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
(一)售票或者接受赞助的;
(二)支付演出单位或者个人报酬的;
(四)以其他营利方式组织演出的。
第三条国家依法维护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演职员和观众的合法权益,禁止营业性演出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章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
第四条文艺表演团体是指具备《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条件,从事文艺表演活动的经营单位。
第五条演出经纪机构是指具备《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条件,从事下列活动的经营单位:
(一)演出组织、制作、营销等经营活动;
(二)演出居间、代理、行纪等经纪活动;
(三)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经纪活动。
第六条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是指具备《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为演出活动提供专业演出场地及服务的经营单位。
第七条申请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和从事的艺术类型;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管理范围包括:
(一)有负责市场调查的机构和专业人员。
(三)有专职的财会人员。
工伤保险对象的范围是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劳动者。下文是小编收集的陕西工伤条例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1]》(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的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工伤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审计行政部门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经办机构应当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生产经营业务等情况,按照不同行业差别费率标准,确定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跨行业的,按照风险较高的行业确定缴费费率。
经办机构应当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和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适时提出调整用人单位费率的建议,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对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进行调整。
第七条工伤保险费按下列规定缴纳:
(一)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