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遇套路贷借3万还600万被逼拿上海一套房抵押

(原标题:上海一男子遭遇套路贷:3万借款滚到600万,被逼卖房还债)

“套路贷”是一种新型的犯罪方式,是指不法分子用贷款的名义给受害人上套。常见招数有:以不正规的“小额贷款公司”招揽生意;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要求偿还“虚高借款”;恶意垒高借款金额;软硬兼施“索债”等,最终导致其“倾家荡产”。笔者作为一名从业多年的法律专业人士,近年来接触到越来越多的“套路贷”案件,一个个匪夷所思的案件背后,是一张张以借贷为名非法牟利的骗局。

案情回顾

王某(化名)是土生土长的上海人,家中独子,父母疼爱有加,在上海市有两套房,原本是一个生活富足的三口之家,却因为“套路贷”倾家荡产、痛不欲生。

律师意见

鉴于本案所诉产权转移登记的行政行为缺乏合法有效的事实依据,依法应予撤销,恢复原状。

首先,评价行政行为的效力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根据本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本案被告办理房屋产权变更,不是依据原告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没有合法的事实依据。被告强调当时有《公证书》为据,鉴于现已查明,该公证书不具有合法性,且已经被原作出机关撤销,故该房产过户行为自始没有合法依据,故其行为不具有合法性,不受法律保护。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对照本案,被告作出产权变更登记行政行为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当撤销原行政行为,立即恢复原状。同时,撤销该行政行为不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且如果不撤销原行政行为,对原告权利产生实体影响。据此,依法应当撤销所诉行政行为,将原告的产权恢复至原告名下。

法院判决

最终,上海市某法院认为律师的意见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某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违背客观事实,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房产过户登记的发证行政行为无合法依据,应予纠正,不动产登记局已核发的房地产权证被判决撤销。本案当前仍然在上诉期内,各方是否上诉,目前还不确定。

律师提醒

急需用资金,谨防“套路贷”。“套路贷”是一个披着金融工具外衣的骗局。虽然当前我国刑法打击和部门监管双管齐下,但在现实生活中往往防不胜防。要特别注意:

1、理性消费,到正规机构借款;

3、签订合同要谨慎:警惕到手现金“打折”、高额罚息、利滚利等霸王条款,避免让借款“滚雪球”式的发展。(注:文内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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