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婚前全款购买房屋,登记在个人名下,婚后为了两人婚姻的长久稳定,加上了妻子的名字。谁知一朝婚变,双方走上了法庭,妻子想要房屋一人一半,能得到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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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
小王和小婷在2012年相识,此时两人都已经经历过一次婚姻,两人在互相表达好感、磨合一年后,怀着无比期待的心情选择再次踏入婚姻殿堂。
小王曾于2010年全款购买一套房产登记在自己个人名下,在与小婷结婚后,小王为了让这段美好的婚姻更加幸福长久,在房本上加上了小婷的名字。
婚后两人感情很好,由于小王带着其与前妻的女儿共同生活,考虑到小王女儿的成长,小婷与小王选择了不再生育子女。但渐渐地,小王对小婷不再如初,并且由于生活上的摩擦,小婷经常与小王女儿发生矛盾,小婷心里委屈但小王只是一味偏袒女儿,小婷在这样的生活环境中忍耐了四五年,终于在2019年小婷独自搬出房屋,双方开始长期分居。
分居一年后小婷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分割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屋,但小王认为该套房屋是自己的个人财产,婚后加名是为增进夫妻感情、加强彼此信任,不是为了离婚的,因此小婷没有权利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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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32条规定:
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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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
1.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是属于其个人财产,不因婚姻的延续变成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夫妻一方可以约定将其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本案中,小王在2010年购买的房屋本属于其个人财产,但是小王在婚后自愿在房产证上加上了小婷的名字,该行为属于赠与,且赠与行为已经完成,该套房屋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夫妻共同财产并不必然完全按照一人一半的原则予以分割,法院一般会根据房款的等因素综合分析并对房屋进行分割。
结合本案,涉案房屋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但房屋是小王一人全款婚前购买登记在其个人名下,婚后为了增进夫妻感情、巩固夫妻关系加上了小婷的名字,小婷对房屋没有任何贡献,但考虑到双方婚姻关系存续7年以及小婷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最后法院酌定小婷取得案涉房屋30%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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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与建议
2.夫妻一方婚前全款购买的房产,婚后房本加上另一方的名字,虽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法院一般会结合房款的
附:
在夫妻一方婚前购房,婚后加上另一方的名字的情形下,该表可以看出婚后另一方对房屋的贡献度,双方共同还贷占比49%,另一方对房屋无任何贡献占比39%。
在夫妻一方婚前购房,婚后加上另一方的名字的情形下,该表可以看出另一方无任何贡献的情况下,分得房屋份额基本是在10%-35%之间波动,少数是加名时约定具体份额以及其他因素分得50%份额。
在夫妻一方婚前购房,婚后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并且存在共同还贷的情况下,加名一方分得房屋份额基本是40%上下波动。
在夫妻一方婚前购房,婚后加上另一方的名字的情形下,该表可以看出另一方出装修的情况下,分得房屋份额基本是在25%上下波动。
在夫妻一方婚前购房,婚后加上另一方的名字的情形下,该表可以看出,另一方所得份额总体是在30%上下浮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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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福玲律师
【引言】
离婚时,财产如何分割是多数夫妻比较关心的问题,也是多数离婚纠纷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婚后没收入该不该分财产?婚后买的房子没出一分钱能不能分?继承来的房子离婚时该不该分?等等,每一个问题的答案都可能导致少分几十甚至上百万的财产。
今天就来给大家讲一讲离婚时财产该如何分割的问题,避免大家在夫妻财产分割上由于不了解而吃了大亏。
先回答一下自己上面的几个问题:
1.婚后没收入该不该分财产?
该分,婚后没收入但只要为家庭做出了应有的贡献,也是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
2.婚后买的房子没出一分钱能不能分?
需要看购房款的出资情况,如果购房款使用的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可以进行分割。
3.继承来的房子离婚时该不该分?
需要看遗嘱当中是否有明确规定将房子留给自己的继承人,如果没有就可以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置。
【夫妻共同财产】
想要在离婚财产分割上不吃亏,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可以看到基本上一般家庭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绝大多数收入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需要进行分割。
并且需要注意的是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商品也应属于共同财产,例如:男方在婚内使用自己的工资购买的房产,在离婚时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然女方并未实际出资,但也拥有该套房产的1/2产权。
【个人财产】
了解了什么能分,接下来我们就需要了解什么不能分,也就是那些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可以看到除婚前财产之外,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也属于个人财产,所以如果不想自己的遗产被女婿/儿媳分走,需要在遗嘱当中加上一句话“我名下的XX套房产由我的儿子/女儿XXX继承,与其配偶无关”。
并且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属于个人财产,但其中并不包括名包、名表、首饰等贵重物品,如果是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上述奢侈品,离婚时同样需要进行分割,但大多数情况是由双方协商实际由使用者向另一方支付对应费用。
【房产的分割问题】
由于房产在目前家庭财产当中占比较高,并且现在的年轻人一般是由父母出资购买婚房,或父母出首付夫妻还贷购买房产,情况相较于其他财产更为复杂,所以单独就父母出资购房的问题聊一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文丨东友律师
离婚财产分割问题是大部分离婚案件都会涉及的问题,也是离婚案件的争议焦点密集的地方。为了帮助大家理清法院在判决离婚财产分割时的思路,杭州婚姻律师根据司法实践对法院对财产分割的裁判思路做出提纲式的梳理。
法院在对离婚财产进行分割时,首先需要审查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有没有做出书面约定。有约定的按照双方约定,没有约定的根据法定财产制进行判决。
然后再看财产性质为是一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对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割。
在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时,法院遵循的原则是:男女平等原则、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有利于生产和生活原则、照顾无过错方原则等。
如果双方之前达成了离婚协议,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法院会认定为你们签订的这份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然后根据实际情况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对于只确定财产性质和财产归属的协议,不以离婚为前提条件,法院可以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判决财产的分割。
离婚财产分割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财产利益,有些当事人会认为反正就是对半分,不需要请律师,最终没有分割到自认为可以拿到的那部分。法律和裁判不是你认为那么简单,怎么在诉讼过程中收集证据、梳理证据,怎么在庭审中抓住有利于自己的点,这些都是需要较多的实务操作才能把握得了的。所以对于涉及子女抚养和离婚财产分割的案件,建议一定要咨询专业离婚律师,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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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法条梳理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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