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九条的规定:
1.当出卖人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提供虚假的预售许可证明,导致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解除时,买受人可以要求返还已付的购房款及其利息,并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损失。
2.买受人还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这一规定为买受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救济途径,保障了其合法权益。
1.当因出卖人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而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时,除了上述的赔偿责任外,还可能产生其他法律后果。
2.买受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的购房款及利息,买受人还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因其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3.这些损失可能包括但不限于房屋价格波动带来的损失、交易成本等。
因此,合同无效会给买卖双方带来一定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
1.出卖人必须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需要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3.还需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并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这些条件确保了商品房预售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还规定:
1.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这是为了保障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房地产市场的稳定。
2.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以确保资金的有效使用和项目的顺利推进。这些规定共同构成了商品房预售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