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追回违规提取金额,终止贷款合同,3-8年不予办理提取和贷款等举措外,从4月1日起,对骗取行为发生频率高的省外购房和还贷提取公积金,需经职工所在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办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
严打虚假材料骗提骗贷公积金举措
对骗提骗贷公积金的职工,没收其虚假材料,追回违规提取金额,终止贷款合同,并在省直公积金中心网站曝光。
违规职工列入省直公积金中心信用黑名单,依据《关于对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的若干处理规定》视情形3-8年不予办理提取和贷款。
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人士表示,会将违规职工通报所在单位或纪检部门,建议对其违规违法行为做出严肃处理。同时将伪造印章、购房合同、贷款合同、发票、房产证、结婚证等材料的中介和个人,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4月1日起,对骗取行为发生频率高的省外购房和还贷提取公积金,需经职工所在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办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人士也提醒缴存职工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轻信不法中介的谎言,以免上当受骗。
省直公积金中心简化楼盘报备管理
为完善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楼盘管理,规范楼盘报备工作流程,提升服务效率,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修订印发《福建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楼盘报备管理暂行规定》。
开展公积金贷款楼盘报备工作,是公积金贷款业务贷前管理的重要工作环节,旨在通过对房地产企业及期项目开展贷款前审核,判断房地产项目是否符合公积金贷款要求,为干部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创造条件。相比原规定,新规定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修订:
一是简化报备申请材料。开发商申请公积金贷款楼盘报备时所需提供的申请材料由15项缩减至9项,明确规定企业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及近期报表只需首次报备才需提供。
二是提高报备工作时效。报备申请受理后组织开展贷款楼盘项目现场勘察工作由10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
四是强化报备工作组织管理。由中心与受托银行组成报备小组,并保持小组成员的相对稳定。
五是加强贷后跟踪管理。实行报备楼盘动态管理、建立贷款楼盘风险监测机制和贷款楼盘风险处置机制,有效防控贷款风险。
福州出台差别化房贷细则二套房贷款最长期限25年
福州市五城区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了要求,昨日开始执行。
五城区户籍居民
对于五城区户籍居民,如果购房人家庭名下在五城区无房且无房贷记录或者房贷已结清,购房首付比例为30%;如果购房人家庭名下无房但有1笔房贷未结清,首付比例则变为40%(主要针对在外地有房或房贷记录,在福州五城区没房的情况)。
第二套房贷
第二套房贷方面,细则再次明确首付比例不低于50%。此前五城区户籍如果首套房贷已结清,第二套房首付比例为30%。
四类情况暂停发放房贷
五城区户籍居民名下在五城区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或者在五城区有不超过1套住房但有2笔及以上房贷未结清的;非五城区居民名下在五城区有1套及以上住房,或者名下在五城区无房但有2笔及以上房贷未结清的。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方面,首套房贷期限最长为30年,但二套房贷最长期限规定不超过25年,较以往缩短了5年。
贷款节点计算各有不同
在榕一家股份制银行人士表示,该行对在29日前申请的二套房贷,只要材料齐全,资料已录入提交到贷款系统的,按老政策执行。如果材料未录入到系统,则按50%首付比例执行。另一家股份制银行人士则表示,该行以审批时点为准。
首套房贷利率优惠变少
榕城银行业内人士表示,今年信贷额度不如去年宽松,加上近期资金较紧,房贷利率提高或将是趋势。
近日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
发布了
《进一步完善调控措施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具体内容如下
3月24日,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等六部门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调控措施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厦国土房〔2017〕13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商业银行按照二手住房交易价格为基数发放贷款。为确保政策执行到位,现将操作细则进行明确。
一、明确政策时点
2017年3月25日(含3月25日)之后发生的二手住房交易应严格执行《通知》要求。
二、明确价格基数
对于2017年3月25日(含3月25日)之后发生的二手住宅交易,银行按照不动产登记中心备案的成交价格作为基数发放贷款;
在银行内部评估价格不高于成交价格的情况下,也可依据内部评估价格发放贷款。
就在今天上午
发布重磅消息
【重拳出击】九部门联合执法打击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从4月5日开始,为期1个月。集中联合执法后,将根据我市房地产市场情况,不定期开展联合执法工作。
联合执法行动对象
重点严查以下22种行为——
严查房地产开发企业十种行为
1不依合同约定开竣工,恶意囤地。
2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费用,提前预售。
3预售资金未全部进入专用监管账户,挪用预售资金。
4捂盘惜售、垄断囤积房源,操作市场价格。
5将商品住宅与车位等捆绑销售,或者附加条件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价格。
6商品房销售不予明码标价,采取价外加价,变相加价出售房屋或者巧立名目收取费用。
7预售方案或合同约定是精装房,交房却是毛坯房等合同欺诈。
9谣言造势,捏造或散布房价暴涨、一房难求等不实宣传,制造房源紧张气氛,炒卖房号,哄抬房价。
10唆使、协助当事人伪造社保、纳税、收入、婚姻等证明骗取购房资格,规避限购、限贷政策,骗取信贷资金。
严查中介机构十二种行为
1、发布虚假或无房源编码的房源信息。
2、发布不实价格信息招揽业务,隐瞒抵押、查封等影响交易的信息,诱骗消费者。
3、编造或散布谣言,误导市场预期,扰乱市场秩序。
4、垄断房源,虚标房价,赚取房源差价。
5、未经产权人书面同意,擅自将房屋网签。
6、未取得营业执照或未取得备案资格擅自开展中介活动。
7、代理销售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为产权不清晰、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
8、承购承租本机构或本人提供居间服务的房屋。
9、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串通炒卖房号,操作市场价格。
10、伪造或协助提供虚假社保、纳税、收入、婚姻等证明骗取购房资格,规避限购、限贷政策。
11、协助购房人通过“首付贷”、“抵押贷”等方式骗取银行信贷资金,提供违规金融服务。
12、诱导、唆使、协助交易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低报成交价格,伪造虚假证明,骗取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