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既翕,和乐且湛”,家和万事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然而,很多家庭却因为财产利益纠纷导致亲情破裂,兄弟姊妹间关系剑拔弩张。
法官说法
证明责任历来被视为诉讼法学“皇冠上的明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一般要求当事人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举证,如果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请求不能提供足够证据,那么将面临败诉风险。
本案系所有权确认纠纷,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未提交其向被告提供资金缴纳涉案房屋税费的证据,对涉案房屋长期由被告或刘某使用、收取收益的解释也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签订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及办理涉案房屋变更登记的经手人是被告及刘某等事实,也均应由原告提供证据予以解释,原告未能提供或不能提供证据解释,则应当承担证明责任。
此外,在本案一审中,原告称由于涉案房屋房产证上登记的是自己之前使用的身份信息,因公安机关认定原、被告存在互换身份的行为,才将双方身份变换,据此要求法院应确认涉案房屋为原告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在本案中,法院没有仅依据原告提供的房产证就认定所有权归其所有,这其中涉及到证据的证明力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三条,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当事人如果有相反证据可以反驳。本案中原、被告对涉案房屋的权利归属发生争议,则法院需对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进行审查,而不能仅以不动产权属证书的登记权利人作为证明其系涉案房屋权利人的依据。
法官提示
家和万事兴。家庭作为最小的社会单元,兄弟姐妹和睦不仅能促进家庭关系融洽,而且对社会和谐稳定有着重要作用。双胞胎从生命之初就具有更深的联结,本来应该更加“心有灵犀”。从两兄弟的成长历程来看,初期互帮互助、共同奋斗,后期也收获了成功的事业,在物质方面并不匮乏。这套房子,就是两人共同奋斗经历的见证,但却也成为兄弟阋墙、水火不容的伏笔。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对兄弟两人均做了大量调解工作,希望他们珍惜同胞兄弟情义,但双方仍坚持房屋归自己所有,不同意共有。亲情淡漠至此,结局何其可悲可叹!这既是一个家庭的悲哀,更为社会敲响了警钟:投机取巧,往往弄巧成拙;看重利益,终被利益反噬。“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兄弟反目,看似由利益导致,但从二人成长过程中的一次次选择来看,实则是源于价值观的根本错误。家庭教育中应当要注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养,家庭和睦、家风纯正,亲情才会和谐且充满正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