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署房屋合同后卖方认为网签合同有问题不愿过户怎么办
原告诉称
林某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21年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原告80万元购房款及逾期支付利息;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46万元及逾期支付利息;4.判决被告方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综上,被告及代理人上述无故不配合办理网签合同等手续,已构成根本违约,导致原告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支付购房款等手续。但原告还是想为保证诉争房屋买卖合同继续履行,因此,原告又多次真诚找被告代理人协商,第三人又分别于2021年10月28日、11月5日、11月13日向被告及其代理人发送催告函要求被告及代理人配合继续履行合同办理网签备案手续,被告代理人均已种种理由拒绝并且要求原告诉讼法院解决,故诉于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苏某君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2021年6月24日,原告和被告代理人通过第三人就诉争房屋买卖事宜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成交价格730万元,在签订合同时原告向被告支付定金80万元,520万元购房款通过西城区房屋管理局在中国某银行设立的存量房自有交易资金监管账户进行政府资金监管,支付期限为2021年12月31日前,剩余130万元通过银行贷款于2022年1月31日前支付。
当天,各方都没有在上面签字。因窗口工作人员并没有给被告代理人《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和《办理转移登记服务指南》,被告代理人于10月22日前往房管局自行追讨回这两份文件,又发现了申请书中几处被告基本信息错误。这令被告代理人产生质疑。2021年10月26日,原告、被告代理人及第三人第三次前往房管局网签窗口,被告代理人要求必须更正网签合同及申请书上录入的错误信息,窗口工作人员表示不能更正,只能先撤销原来的。在撤销后,被告代理人保持高度警惕,要求在申请表签字与领取表中文件同步进行,但窗口工作人员表示必须先签字确认,并且表中的文件名称不能更改,因此被告代理人拒绝签字。
后,原告及第三人与被告直接联系,强行要求被告更换代理人,被告拒绝。此外,在2021年10月20日和26日两次去房管局办理网签时,原告均未提供《购房资格证明》打印件,仅是递交了购房资格保证书。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苏某君提出反诉请求:1.解除与原告于2021年6月24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于2021年7月3日签订的《交易房屋坐落地址登记信息变更协议书》、于2021年10月18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变更协议书》;与第三人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出售经纪服务合同》与第三人及原告共同签订的《居间服务合同》同时解除;2.原告支付被告的购房定金80万元不予返还;3.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原告承担。
M公司述称,第三人是原、被告房屋交易的居间方,双方合同约定了政府资金监管方式。协议本身是政府制定的,我们对该文件的合法性不持异议,但被告代理人对这个协议有异议,导致网签没能进行。原告是有购房资格的,第三人在2021年10月12日给原告提交审核过一次,但是购房资格期限是一个月。第三人于2022年1月17日又给原告提交过一次购房资格核验,也通过了。第三人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不同意被告的全部反诉请求。
法院查明
北京市西城区A号房屋(以下简称:诉争房屋),建筑面积72.2平方米,于2002年12月12日登记于苏某君名下。
2021年6月24日,孙某涛代苏某君(出卖人)与林某聪(买受人)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内容有:出卖人所售房屋为诉争房屋,房屋性质为已购公有住房,出卖人和买受人通过M公司达成交易,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该房屋成交价格为7300000元。定金800000元,签订合同前买受人已向出卖人支付,该定金于合同签订交付首期房价款时抵作本房屋成交价款。买受人支付定金后如出卖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出卖人应向买受人双倍返还定金,如买受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买受人不得要求返还定金。
……附件八补充协议及其他约定:非因出卖人的原因而解除或终止本合同,购房定金不返还买受人。同日,双方还与M公司签订了《居间服务合同》,孙某涛代苏某君与M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出售经纪服务合同》。
上述合同签订当日,林某聪向苏某君支付购房定金800000元。
2021年10月8日,孙某涛代苏某君、林某聪与M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变更协议书》,约定申请贷款银行变更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分行、贷款金额变更为1300000元、资金监管金额变更为5200000元。
2021年10月12日,林某聪申请购房资格审核,显示初步核验通过。
2021年10月18日,孙某涛、林某聪与M公司前往西城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办理网签事宜,因苏某君银行卡开户地问题,双方未办理网签。
同日,孙某涛代苏某君(房屋出卖人、甲方)、林某聪(房屋买受人、乙方)与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丙方)签订了《存量房自有交易资金划转协议》,设立监管账户。
孙某涛对信息表中制式内容的不予认可,故不同意签字确认,同时表示不同意先确认信息表再领取签订资金划转协议。基于上述原因,孙某涛、林某聪于当日未办理生成网签事宜。双方由此产生纠纷。
M公司分别于2021年10月28日、2021年11月5日、2021年11月13日向苏某君邮寄送达催告函,要求苏某君及孙某涛办理网签备案手续,并配合网签所需要的签字材料完成网签生成手续。
经询,林某聪表示其依据合同中关于转移登记的违约金条款以及合同中关于合同价款的约定要求苏某君按照房屋成交价的20%支付违约金。经本院释明,林某聪坚持按照该违约金条款主张。
另查,本院依照苏某君申请,向西城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调取了诉争房屋的房屋档案,并就本案资金监管问题进行调查询问,被告知《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信息表(自行成交版)》“确认单二”所载明的文件名称为制式表格,如交易双方选择资金监管,会另行签订《存量房自有交易资金划转协议》。
裁判结果
一、解除苏某君与林某聪于2021年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交易房屋坐落地址登记信息变更协议书》《房屋买卖合同变更协议书》;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苏某君返还林某聪购房款800000元;
三、驳回林某聪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苏某君的其他反诉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孙某涛代苏某君与林某聪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双方共同与M公司签订的《交易房屋坐落地址登记信息变更协议书》、《房屋买卖合同变更协议书》,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根据存量房屋的交易流程及双方合同约定,网签备案是资金监管、申请贷款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必经程序。孙某涛作为苏某君的代理人,应积极配合履行网签备案的合同义务。在此过程中,孙某涛先是以网签录入的联系信息等错误为由拒绝签订网签合同,在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撤销原有生成信息再次为本案交易生成网签信息时,孙某涛又以信息表中所载资金划转协议名称与双方合同中约定的资金监管方式不符为由拒绝签字确认。
需要指出的是,确认信息表仅为生成网签合同的前置环节,信息表的确认并不构成对原有合同的变更,双方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依据为在网签备案之前已经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根据双方合同约定,首期房价款通过资金监管方式支付,且载明了监管账户账号网签时生成,孙某涛就应当了解该支付方式的要求,并应积极履行协助、配合完成网签的义务。即便孙某涛认为信息表中部分制式内容存在瑕疵,但在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及居间方向其解释告知双方应另行签订办理资金监管的《存量房自有交易资金划转协议》后,孙某涛仍拒绝履行,孙某涛所持的信息表所载部分制式内容与实际不符的意见,不能成为其拒绝履约的充分、合理的理由,不具有正当性,其未能积极履行协助、配合义务,构成违约。
因双方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林某聪购房目的不能实现,林某聪要求解除诉争合同,苏某君亦同意解除,法院对此不持异议,双方针对诉争合同所签订的补充协议亦应同时解除,故法院对林某聪的该项诉讼请求及苏某君的相应反诉请求予以支持。苏某君要求解除的经纪服务合同、居间合同,与本案房屋买卖合同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不属本案处理范围,本案对此不作处理。
因合同解除并非林某聪原因,故苏某君应将收取的购房定金予以返还,对于林某聪要求苏某君返还80万元购房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对苏某君要求确认该笔款项不予返还的反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对于购房款利息,因购房款应在合同解除后返还,故法院对林某聪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苏某君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林某聪主张的违约金条款系针对房屋交易中转移登记环节约定的违约责任,与本案情形不符,不能得到适用,经法院释明,林某聪坚持依据该条款主张违约金,故法院无法支持,林某聪可另行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