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备案,就是房地产管理部门为了规范房屋租赁进行的登记工作。由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工作站内勤岗负责受理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资料,并进行审查,并对税收员负责对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资料进行复查。
2.程序不同: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后,原则上不予撤销。但购房人有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撤销:
1.购房人对所购房屋因质量或结构问题、规划或设计变更导致房屋现状发生变化,要求解除合同的,由售房单位提供证明材料;
2.购房人因房屋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要求解除合同的,需提交房产测绘中心确认的预测绘和实测绘报告;
3.因售房单位的责任,超过约定期限1年内未办理登记,要求解除合同的,需提交退款凭证;
4.购房人办理按揭贷款手续未获批准或批准后无力偿还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需提交贷款机构出具的证明;
5.售房单位工作人员失误,将购房人具体房屋信息录入错误;购房人在所购项目中换购房屋,要求更正合同信息的;需提交新签订并备案的合同;
6.购房人因出国留学或定居要求解除合同的,需提交护照和留学、定居许可证明;
7.购房人(或者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急需资金,要求解除合同的,需提交市级以上医院诊断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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