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产权房屋是指职工享受政府或企事业单位补贴而购买或建造所拥有产权的房屋。
部分产权房屋是国家历次房改政策的产物,其突出特点为部分产权处分受到限制。根据国务院1991年6月发布的《关于继续稳妥地进行城镇住房改革通知》,其特点集中在以下几点。第一,房屋必须在购买5年后才能出售。第二,出售时原补贴单位有优先购买权。第三,售房所得按照国家、单位、个人所占比例进行分配。
3、婚姻存续期间已经签订买卖合同,但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
对于此类房屋在下列情况下应认定为个人财产:
(1)如果在婚前购买,房款已交齐但产权证未取得,认定为个人财产。
(2)如果由夫或妻一方在婚前购买,交纳了部分房款,余款或部分房款在婚姻存续期间继续交纳,但未取得产权证,房子应认定为个人财产。
当然,在共同生活期间交纳的房款应为共同财产。对以下情况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1)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无论是以夫或妻的名义还是夫妻共同名义。
(2)在婚前以夫妻双方的名义购买。
(3)在婚前以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购买,属于婚前共同财产,财产性质存续到婚后仍为夫妻共同财产。
4、公房承租权。
由于未取得房屋产权,承租权属于债权而非物权。承租权产生于承租人与单位或房管所之间的协议,涉及第三人,不是夫妻个人财产,也非夫妻共同财产,因而该房屋不能处理,但承租权可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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