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来自石家庄的小宋通过中介与刘某就北京海淀区某301号房屋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自2019年5月28日至2020年5月27日,押金为16667元,月租金为16667元。合同到期后,双方决定续租一年,租期自2020年5月28日至2021年5月27日,月租金为15833元。合同到期后,双方再次续租两个月。2021年7月初,双方因续租事项未能达成一致,决定于2021年7月27日进行房屋交验。后因房屋打扫、门卡交接等事宜,延至2021年8月4日完成房屋交接全部手续,但刘某拒不退还押金。无奈之下,小宋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并委托恒略律所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恒略律师认为,根据双方《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内容,租赁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双方应对押金进行结算,结算后的剩余部分应予以退还。小宋不存在需要结算的租金、违约赔偿等费用,故请求法院判决刘某向小宋退还押金16667元及相应利息。
刘某提出反诉请求
刘某表示不同意我方诉求,称双方未结清水电费、涉案房屋的床垫、灯、壁纸、大理石台面存在损坏;并提出反诉请求:要求小宋赔偿损失21913.4元,抵扣押金16667元,实际赔偿5246.73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针对刘某的反诉请求恒略律师指出
判决结果
经审理,对于刘某的反诉请求,法院认为小宋已按期腾退涉案房屋且不存在欠付水、电、燃气费的情形,刘某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涉案房屋维修的事实,并不足以证明包括墙纸在内的物品受损系小宋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所致,因此,对于刘某的反诉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综上,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刘某在七日内向小宋返还押金16667元;本案诉讼费由刘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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