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快节奏的城市生活中,房屋租赁成为了大多数人的首要居住选择,你有可能会遇到过这样的情况:
面对这种情况,房东是否有权扣留押金?一起来看看~
今日案例
梁某某在北京大兴区租住了李某某位于某小区的201室房屋,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2019年7月24日至2020年7月23日,租金采取季付方式“押一付三”,每月5000元。
租赁期满后,双方同意由梁某某按照4800元/月继续续租,但未签订续租合同。
8月30日,梁某某将房屋清理后,联系房东李某某交接钥匙并要求退还押金,但李某某却以租户突然通知不再居住构成违约为由不予退还押金。
李某某认为房屋续租依然为一年一期,当前的租赁期限应当截止到2024年7月23日,租户在租赁期限内提前解约,自己有权利扣留押金。
案例分析
租房合同到期后未签订续租合同,之后不想住了,房东能否以此扣留租客押金?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第七百三十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本案中,双方合同到期后,梁某某继续居住在租赁房屋内,且按约定支付租金,李某某也正常收取租金,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双方之间依然为租赁合同关系,但是租赁期限则为不定期。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