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也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开发商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在此过程中,房屋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的误差需符合法定标准。
如何界定房屋面积缩水性质?
房屋面积缩水,通常是指购房人在购买预售商品房时,开发商在合同中承诺的建筑面积或使用面积与实际交付时测绘部门测量的结果存在差异,导致实际可使用的面积小于约定面积的情况。界定其性质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合同违约:如果开发商交付的实际房屋面积少于合同约定的面积,首先应视为开发商违反了合同约定,需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欺诈行为:若开发商明知房屋面积将会“缩水”,却在签订合同时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则可能构成欺诈。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3.《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进行项目开发建设。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
4.《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也规定,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购房合同中应如何约定面积误差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即如果实际面积大于约定面积,购房者需补足相应房款;若实际面积小于约定面积,开发商应退还多收的房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时,购房者有权退房。购房者退房的,开发商应当在购房者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全部已付款退还给购房者,并且支付已付款利息。购房者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的部分由购房者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房款,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开发商承担,产权归购房者;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的部分,由开发商返还购房者已付房款,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款,开发商应双倍返还购房者。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建议明确约定面积误差的具体处理方式,包括面积误差比范围、误差处理原则以及退款或补款的方式等内容,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当房屋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的误差超过3%时,即被视为违法,购房者有权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作为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应对面积误差的处理方式做出明确约定,并在收房后及时进行核实,如有疑问或发现超限误差,应及时寻求专业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