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孟某与郑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书》,合同约定:“乙方孟某购买甲方郑某位于盐山县某小区楼房一套,房产成交价为70万元,合同签订当日由乙方孟某支付3万元购房定金,某房产中介公司作为丙方提供居间服务,”另合同约定:“乙方孟某交付定金后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无权要求甲方郑某返还定金;甲方郑某收取定金后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的,必须将定金双倍返还给乙方孟某。”
合同签订当日,乙方孟某向甲方郑某支付了3万元购房定金,后甲方郑某因无法还清房屋贷款解除房屋抵押,后悔不再出售该房屋。乙方孟某经与甲方郑某确认其不再出售案涉房屋后,遂以甲方郑某违约为由将其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本案原告孟某与被告郑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书》系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合同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孟某支付了购房定金,被告郑某收取原告孟某的购房定金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但原告孟某未将案涉房屋抵押解除,又反悔表示不再出售房屋,不再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书》约定的义务,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其行为构成违约。《房屋买卖合同书》违约责任条款中明确约定甲方收取定金后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的,必须将定金双倍返还给乙方。因此,法院依法判决由被告郑某双倍返还原告孟某购房定金6万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购房是人生的一件大事。不管是买方还是卖方都要对交易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有所防范。房屋买卖合同系买卖双方在自愿、平等基础上达成的契约,一旦达成,各方均应严格遵守。合同签订后,买卖双方有反悔造成违约的,均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定金是当事人约定的,为保证债权的实现,由一方在履行前预先向对方给付的一定数量的货币或者其他替代物。合同中的定金条款通过对违约方适用定金罚则起到合同担保作用,可以督促合同双方自觉履行合同义务,而且定金的交付本身亦视为合同成立的证据。本案中,合同约定的条款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买卖双方均应恪守诚信原则,按照合同约定如约履行己方义务。孟某依约交付定金后,郑某又反悔表示不再出卖房产,其行为构成违约,因此,结合案情法院遂判令郑某双倍返还孟某购房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