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认为,定金系作为债权的担保而由债务人向债权人作出的给付。违约定金是以定金担保债务的履行,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本案中,原、被告经中间人介绍就房屋买卖达成口头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被告之间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并有效。原告给被告购房定金5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收款收据一份,双方之间定金合同成立并有效。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任某在履行其与原告王某的案涉房屋买卖合同中是否存在违约。第一,本案中,王某、任某对案涉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谁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说法不一,原告称双方达成口头协议第6天,其想找被告签订书面合同,被告一直推脱,并将房屋卖与他人,系被告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被告辩称系原告违约在先,并申请案涉房屋买卖的中间人尉某出庭作证,证实原告的婆婆即本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某说不想要被告的房屋了,之后被告才将房屋卖与他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证人证言,可以通过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的综合分析作出判断。”本案的证人尉某系案涉房屋买卖的中间人,参与了房屋买卖协议履行的整个过程,系了解案件情况的知情人,本院综合证人的年龄、身份、知识、经验等状况,对该证人的证言予以采纳。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系原告王某因故不积极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义务,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后被告才将房屋卖与他人,其无权要求被告返还定金。故对原告请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10000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宣判后,王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判断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谁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双方说法不一,在一方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时,人民法院应根据证人的身份、状况等对证人证言综合分析作出判断。另一方不认可证人证言,应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判断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应根据行为人的身份、参与程度、相对人是否是善意且无过失的等进行判断。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第一条第三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