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来,伴随着房地产事业的蓬勃发展,一些不法人士以房地产名义开展非法集资违法活动。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案有吸纳非法资金周期短、涉案金额大、涉案人群广的特点,因此一旦案发将会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
案例一:
2005年1月14日,被告佘某注册成立怀化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任法定代表人。2009年7月至2017年3月,被告公司及被告以拍卖土地、开发商业广场等项目需要资金为名,承诺2%-3%不等的月息,通过“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借款,并在借据上加盖公司印章和被告本人签名。在此期间被告单位及被告佘某还通过项目推介会、营销部销售、上门推销等方式对外发售“商业广场”VIP卡并签订认筹协议,同时承诺1%-1.5%不等的月息,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被告单位及被告佘某通过借款、发卡形式共计吸收资金人数168人,吸资1.028亿余元,除已退和已付的本金和利息,尚有未退吸资本金9400万余元,损失8894万余元。
鹤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怀化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佘某扰乱金融秩序,以借款、发卡等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对被告佘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对被告单位怀化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并责令被告单位及被告退还集资参与人未退还的集资款。
案例二:
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的操作方式,主要有三种。
第一种,以购房名义违规违法收取购房者的购房定金,这是房地产行业最常用、最容易实施的非法集资方式。操作方式就是在房地产企业未取得销售许可证之前,甚至整个项目没有开发建设前,承诺给予购房者“优先选房”“房价打折”“提前定房”等优惠,以“内部认购”“员工认购”“VIP卡”“会员卡”等形式,欺骗消费者提前支付购房定金甚至首付款,变相进行资金融资。由于缺乏政府部门的监管,很容易产生“一房多卖”,一套房子对多个意向购房者收取定金、首付款。其很容易让购房者“钱房两空”,因为这种收取资金方式没有政府监管,开发商很容易挪作他用,导致项目最终成为烂尾楼。
第二种,开发商以手中的房地产项目为名义,通过自己或者是金融中介公司、担保公司,以成为房地产股东享受开发收益,或者承诺远远高于银行或者市场同期利息的高额利息,向社会公众非法吸纳资金,个别还会提供一定的资产作为抵押。其实,如果一个房地产项目窘迫到要向社会大众集资的地步,说明这个开发商的资金实力非常差或者开发项目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另外,这种操作模式大多会提供担保物,增加投资人的信心,但实际上,在危机发生之时,并不能保障投资人的权利。
第三种,房地产企业违法违规或者未经过有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违法违规将商业、酒店、不可对外销售的物业分割成若干销售单位,这些销售单位本身不具备独立的使用价值,然后通过承诺售后包租、返租、定期高额回报、一定年限回购等,诱导购房者购买。这种模式与正常房地产销售模式最大的区别就是违法违规分割物业。大众谨记,购房款是一次性付给开发商的,开发商的回报却是一年一年返还,这并不是是正常的经营商业,其间风险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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