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遗嘱人的遗产或者其他事务进行个人处分的法律行为,在遗嘱人死亡时生效。
遗嘱是生前遗嘱对死后财产所有权的处分,在生前可以变更或撤销。所以遗嘱必须以遗嘱人死亡为生效条件。
意志的有效要素
1.主要内容
2.对象元素
遗嘱处分的一定是遗嘱人的个人合法财产。
3.内容元素
(1)遗嘱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遗嘱;
(三)遗嘱必须为胎儿保留必要的部分;
(四)遗嘱内容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和社会利益;
(5)遗嘱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
遗嘱的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7条,遗嘱有五种形式:公证遗嘱;自写遗嘱;代理遗嘱;记录遗嘱;口头遗嘱。
公证遗嘱
经公证的遗嘱,由遗嘱人通过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要求遗嘱人亲自到户籍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不能委托他人代理。遗嘱人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对遗嘱进行公证的,可以要求公证处派公证员到遗嘱人所在地进行公证。有多份遗嘱时,公证遗嘱效力最强;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
自拟遗嘱
自写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完整地书写和签署,注明年、月、日。自己写的遗嘱,没有见证人也有法律效力。
可根据以下程序自行书写遗嘱:
(1)遗嘱人书写遗嘱内容。遗嘱人应当自己书写遗嘱全文,既能真实表达遗嘱人的意思,又能防止他人伪造、篡改和增加遗嘱内容。
(3)遗嘱人签名。
(4)自写遗嘱如有变更、增加或删除,应在变更、增加或删除的内容旁注明变更、增加或删除的字数,变更、增加或删除的地方应单独签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遗书中公民死亡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实是死者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有人签字注明年、月、日,没有相反的证据,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处理。”
代理遗嘱
遗嘱是指因遗嘱人不会写而由他人写的遗嘱。《继承法》第17条第3项规定:“遗嘱由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其中一人在书上签名,注明年、月、日,并由遗嘱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遗嘱的正式要求是:
1.立遗嘱人口述了遗嘱的内容。
2.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证人在场作证,其中一人是代理人。
3.遗嘱人、代理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注:不能作为证人的有:
(1)没有能力和能力有限的人。
(2)继承人和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记录遗嘱
录音遗嘱是指由遗嘱人口述,通过录音、录像等方式形成的遗嘱。
记录遗嘱的正式要求是:
1.遗嘱人亲自讲述遗嘱的全部内容。
2.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证人在场作证(证人需要录音录像)。
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是指遗嘱人口头表达的遗嘱。
口头遗嘱的正式要求是:
1.形势危急。所谓危急情况,是指立遗嘱人生命垂危或者有其他紧急情况等。需要注意的是,紧急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口头遗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