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人妻子于2008年1月18日去世。长女于**,约58岁,住上海市***村106号801室;次女于**,24岁时去世,未婚,无子女;三女于**,52岁,住上海市***村145号802室;四子于**,约48岁,住上海市****路178号。
二、本人与三女儿于**、外孙女***共同共有房产一套,其位置在上海市**路150弄28号202室,产权证号为:沪房地*字(2006)第006988号。在该房产中依法应当属于我本人所有的部分,在我身后归三女儿于**所有,其他任何人都无权干涉、侵占和处分。
五、本遗嘱为最终遗嘱,如我身后发现有其他遗嘱或者遗嘱草稿,一律视为无效。
六、本遗嘱制作一式三份,一份由我本人收执,一份交委托执行人收执,一份由***公证处保存。
立遗嘱人(签名盖章)
二OO八年三月八日
性别:x;
民族:x;
出生日期:x年x月x日;
家庭住址:xxxxx;
遗嘱执行人姓名:xxx,
性别:x,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
一、财产情况本人名下目前共拥有房产【】处,其具体情况如下:
(2)位于_xx市xx区xx路xx号xx室的房产1处,房产证号:xx,内部装修及物品情况:xxxxxxx。
二、财产继承本人去世之后,上述所列举的房屋由xxx个人继承(性别:x;出生日期:x年x月x日;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与本人关系:xxx)。如继承人继承遗产时有配偶的,继承人所继承房屋与其配偶无关,为继承人的个人财产。本人去世之后,本遗嘱前述列明的xxx作为执行人,代为执行本遗嘱。执行人出于诚实、信用、勤勉义务执行本遗嘱且经继承人同意所所发生的一切合理费用均由继承人承担。本遗嘱一式x份,一份交xxx,一份交xxx。本人在此明确,订立本遗嘱期间本人神智清醒且就订立该遗嘱未受到任何胁迫、欺诈,上述遗嘱为本人自愿作出,是本人内心真实意思的表示。本人其他亲属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继承人继承本人所有的上述房屋进行干涉。
见证人(签字):xxx
立遗嘱人(签字):xxx
日期:x年x月x日
公正遗嘱是没有有效期的。经过公证的遗嘱,如果没有新的公证遗嘱推翻此遗嘱,该公证遗嘱是一直有效的。
二、遗嘱内容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三、遗嘱处分的遗产只能是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处分其他财产无效。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界定了遗嘱处分的财产是公民个人财产,凡是违反这一条规定的遗嘱无效。
五、遗嘱中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还未出生,被继承人死亡,在分割遗产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这是因为被继承人死亡,承担抚育子女的责任、义务也随之消失,但胎儿是需要抚育的,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可以最大限度地满足其成长需要,减轻生存压力。
1、办理遗嘱公证,每件收费150—200元。
2、保管遗产,由双方协商收费。
3、确认遗嘱效力,每件收费200—300元。
第二条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
第三条遗嘱公证是公证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经公证证明的遗嘱为公证遗嘱。
第四条遗嘱公证由遗嘱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管辖。
.......
2、审查。主要审查遗嘱人是否有完全的行为能力,遗嘱的内容是否合法,遗嘱人对遗嘱处分的财产是否享有处分权,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等。
3、予以公证。
(二)公证必须到的公证机关办理,一切单位领导、组织、街道、政府机关等证明都不能称公证。
遗嘱
我患有××××病症,身体随时可能发生意外,故特立此遗嘱,表明我对自己所有的财产在去世之后的处理意愿。
我和我妻共有财产如下:
1、房产一套,座落于某市某街某号的×平方房产×处(评估值××万元);
2、汽车两辆,车牌号分别……;
3、股票××,分别为××、××、××,各××股(去世当日市值××万元);
4、银行存款××元,存于××银行××支行××分理处(储蓄所),帐号为:……;
5、家具及家用电器,……(列举并注明产品品牌、规格等),价值共计××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