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有关遗产继承的法律法规,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论文关键词继承公证审查实践
二、继承公证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继承公证实践中涉及到的内容也较多,主要就包括了遗产分割协议中的合法性问题、遗产的分割与债务问题、公证遗嘱的撤销问题,以下对其两点做出简要介绍:
(一)遗产分割协议中的合法性问题
(二)遗产的分割与债务问题
当被继承人死亡以后,继承人到公证机构提交遗产继承申请,公证机构就应该审核该被继承人在生前是否有债务,倘若被继承人在生前有债务,且被继承人指定的遗产继承人较多时,则应该由继承人达成协议,将被继承人的遗产用来偿还清债务以后在开始继承遗产,或者是将债务平均分给继承人,由继承人来分别偿还相应的债务,倘若继承人不愿意偿还被继承人的债务,那么公证机构就可以依法不出具继承公证书。对于被继承人死后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拒绝继承遗产的,公证机构就可根据被继承人的身份性质来定妥,农民的遗产则由他生前所在村集体组织来继承,其他部分公民的遗产将归国家所有,对于这类型人群的债务,则应该由遗产继承的单位或者机构来偿还。另外,国家还规定,针对以下几种情况,倘若不属于法定继承人,也能够适当分割遗产:
首先,丧偶儿媳对公公、婆婆进了赡养义务,应该依法作为第一继承人的身份继承遗产。
其次,受到被继承人照顾的,无生存能力的人员可以继承遗产。
最后,不属于遗产直接继承人,但是所尽得赡养义务较多的人员可继承遗产。
三、办理继承公证的对策
(一)遗嘱的检验和效力的确认
(二)确认材料合法性与完整性的审核
第二,倘若被继承人所拥有的遗产分布在其他国家,且需要继承这份遗产的人员较复杂,居住较为分散,部分遗产继承人的具体情况以不明确,对于居住在我国的继承人,公证机构还应该在公证书中标注上该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之一,以便其他继承人他日能够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
论文摘要继承权产生的争议问题是一个重要且急需解决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有诉讼、调解、协商等多种方式。但是,这些方式都是在发生争执以后所采取的补救措施,根据诉讼经济的原则,从争议产生之前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争议发生是减少诉讼资源浪费并使法治深入人心的一种极为重要的方式,因此,继承权公证就应运而生。按照通常的理解,继承权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该公民有继承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权利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在法律中,继承分为两类:一种是法定继承;另一种则是遗嘱继承。为了更好的阐释继承公证存在的一些风险和应当采取哪些防范措施有效的避免风险,本文从实践的角度出发展开论述和分析。
论文关键词继承公证存在风险防范措施
一、继承公证概述
继承公证是随着社会发展而产生的一种解决继承问题的方式,为了更好探讨继承公证存在的风险以及采取何种措施避免这些风险,需要首先明白继承公证的一些基本内容。
(一)继承公证的概念
在我国民法中,继承是指作为个体的公民死亡或者被法院宣告死亡后,依照相应的程序将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公民所遗留的财产转移给继承人所有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按照法律规定,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公民在继承关系中是被继承人,而依照法律程序接受财产的公民则是继承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继承制度是为了明确死者的财产应当如何处理的一种制度,而继承公证是为了更好的保障继承关系中的继承行为所设立的一种公证制度,在实践操作中,公证机构办理继承公证时需要根据相应的法律,比如《继承法》、《婚姻法》等。
(二)继承公证需要审查的基本内容
二、继承公证中存在的风险
继承公证看似是一个公权力保障私权利的行为,但是由于社会中继承关系的复杂以及各种问题的逐渐凸显,因此继承公证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在本文中成为继承公证的风险,以下就对一些主要的风险展开阐述。
(一)遗产分割协议的合法性风险
(二)法律适用存在的风险
总之,不论做任何事情,都需要有一定的方法或者规则作为指引,更何况是牵扯到社会公平正义和当事人利益的继承公证那,如果没有相应的规则进行指导,公证机构的公信力将难以建立,公证质量更难以保障,如果进入诉讼阶段,公证机构将在继承关系处理中失去话语权,公民对公证机构的任何度将会急剧下降。
(三)公证机构的公证质量风险
三、继承公证风险防范的方法
(一)提高意识,转变观念
(二)深化告知义务、明确告知内涵
(三)建立诚信制度,完善核实方法
【关键词】男女平等;财产;继承权
一、我国女性财产继承权的法律基础
建国以来,为了实现男女平等,我国通过宪法、继承法、民法通则、妇女权益保障法等对女性财产继承权作出了明确规定。例如:《继承法》第九条以原则的形式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权利。”《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第三十一条规定:“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由此可见,我国在立法层面上对女性财产继承权的保护是相对全面的。
二、我国女性财产继承权的实施现状及原因分析
(一)我国女性财产继承权的实施现状。尽管我国通过各项立法措施保障女性的财产继承权,但在实践中,女性财产继承权得不到落实的现象比比皆是。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出嫁女的财产继承权容易受到兄弟的侵犯,他们很难继承到父母的财产。这种现象在农村更为严重。第二,丧偶儿媳很难取到公婆的遗产。第三,丧偶女性对亡夫遗产的继承难以落实。第四,丧偶女性再婚之后的财产继承权受到侵犯。
三、对保障我国女性财产继承权的思考
(一)健全我国有关女性财产继承权的法律法规。一方面,在立法上,我国对女性财产继承权的保护是处于形式层面上的,因此,我们要提高立法技术,明确规定对侵犯女性财产继承权的行为人的处罚措施。同时,加强对拥有保护女性财产继承权职责的国家机构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以此来震慑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另一方面,在司法上要严格执法,充分发挥法院的公信力。各级司法部门要发挥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作用,执法必严,严禁任何人以任何形式侵犯女性合法的财产继承权,尤其是针对以乡村习俗为借口的违法侵犯行为。
(二)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也在不断改善,但地区之间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的社会保障力度也各有不同,尤其是以农村为代表的欠发达地区的社会保障水平低下,这就使得“养儿防老”的观念深入人心,这就为以男性为主的财产继承制度的存在提供了社会基础。因此,只有大力发展经济,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才能改变他们的观念,实现男女平等
四、结语
女性在我国的社会生活中扮演着不可替代的角色,她们享有与男性同等的地位和权利。虽然由于历史的、观念的种种原因,使得女性的财产继承权得不到有效的保护,但只要我们坚持从立法和司法层面上为女性的财产继承权提供良好的法律基垫,并从社会层面上提高女性地位,增强女性对自我的认知,就能有效的实现女性的财产继承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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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孙萌.中国妇女财产权的保障与实现[J].理论学刊,2013(12).
[关键词]矿业权出让转让
根据我国《矿产资源法》的规定,矿业权可以通过出让方式取得,也可以通过转让等方式取得。矿业权的出让,是指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将探矿权和采矿权有偿出让给探矿者和采矿者。矿业权的转让是指已经取得探矿权和采矿权的主体在符合一定条件后,将上述两种权利转让给其他的矿业权人。
一、我国矿业权流转方式
矿业权的流转主要包括出让、转让、抵押、出租、继承等方式,笔者逐个展开论述。
在矿业权的一级市场中,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扮演着双重种角色,一种是参与市场活动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该主体的主要任务就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将矿业权转让给受让人;另一种是规范市场行为的市场管理者,该主体的主要任务是负责矿业权的登记,解决区块范围内的争议,主管矿业权的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等。通过对政府部门两种身份的合理利用,实现矿业权一级市场的良性运作,以确保国家的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的正常实现。
2.矿业权的转让矿业权转让是矿业权人作为民事主体方将矿业权转让给民事主体的另一方的行为。矿业权转让后,原矿业权人与国家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转移给新的矿业权受让人。矿业权人可以通过出售、作价出资、合作勘查或开采、上市等方式依法转让矿业权。
矿业权的转让是通过矿业权二级市场实现的。我国《矿产资源法》第6条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3条、第5条、第6条规定了探矿权和采矿权的转让必须符合的条件。
3.矿业权的出租矿业权出租是指矿业权人作为出租人将矿业权租赁给承租人,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最早对矿产资源出租作出规定的法律文件是国土资源部于2000年11月1日颁布的《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该文件在其第三章以一节的内容规定了矿业权出租问题。
我们知道,探矿权和采矿权统称矿业权,该节中多次使用了矿业权的概念。那是不是可以认为探矿权和采矿权都可以进行出租呢?笔者认为探矿权是不能出租的。主要是因为探矿权在性质不适合出租。不论是动产、不动产,还是权利出租,目的都在于用益,使其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而探矿权取得后,其通过对地质情况的研究而获得的地质信息成果,在未转化成采矿权前,是不具备现实的用益性的。探矿权不具备现实用益的权利属性,以及出租这种市场法律形式的本质经济要求,都决定了探矿权不适合出租。因此,笔者建议可以对该问题通过一定的文件进行解释,以避免产生误解。
4.矿业权的抵押矿业权的抵押也存在类似矿业权出租的问题。采矿权可以抵押是没有争议的,探矿权能否在所有的情况下都能进行抵押,存在一定争议。
我们知道,具备明确的或可供评估确定的价值,同时具备可执行性,就是适格的抵押物;对于采矿权和已进行到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产的阶段的探矿权来说,应该是可以的;但比如对于在勘查空白区刚取得、还未进行任何勘探投入,或虽有投入、但尚未进行到能确定该勘查区是否具备可供经济利用的矿产资源阶段的探矿权而言,进行抵押是不合适的。因这时的探矿权的价值尚无法确定,因此,实践中稳妥的做法是对于已进行到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产阶段的探矿权,应当允许其设立抵押。
5.矿业权的继承矿业权的继承是指矿业权人死亡时,将其矿业权让渡给其继承人的法律制度。我国的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对于矿业权能否继承并没有作出规定。但依据我国《继承法》第3条规定,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也可以作为遗产由继承人来继承。该条中“其他合法财产”一词的含义可以从广义上理解。因此笔者认为,矿业权作为公民生前所享有的一种重要的财产权利,也应当属于遗产的范畴,可以由其继承人来继承。
2.对矿产资源的勘探和开发实行竞争机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对矿产资源的勘探和开采应当实行竞争机制,对矿业权实行招标的方法,不仅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可行的。这样可以摆脱过去那种高度集中的计划管理模式,避免矿产资源的损失和浪费。
二、改进个人外汇管理的总体思路及原则
(一)利益保护的原则利益保护,最重要的一点即是根据法律部门或部门法的关系,处理好其相互之间的关系。而就民商法和经济法的关系而言,其理论基础是坚实且有说服力的。民法的本质是市民社会的法,是私法,是“天生的平等派”,也是权利法。它站在当事人平等这一平面上对商品关系加以保护,其功能主要是维护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商法的本质功能基本与此相同。以此,应考虑尽可能给市场交易主体即个人最大限度的利益保护,其中必定包括个人外汇收支及外汇经营活动。
关键词:防范继承公证风险
公民如果死亡,继承人要想取得其遗产,登记部门会要求当事人去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后才给予办理更名过户手续,房产、银行、证券交易所、工商行政等部门对公证处出具的继承公证书是认可的,如中国人民银行的《执行的若干规定》规定:“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以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建设部、司法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规定:“继承房产,应当持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如果没有公证,是不能进行更名过户的,因此,公证机构应把这项业务做好,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办理继承公证程序相对比较复杂,有的当事人为达到其目的而设置许多陷阱,给公证人员办理继承公证带来较大风险,如何防范办理继承公证存在的风险是每个公证人员面临解决的问题。
一、继承公证中存在的风险及产生的原因
一是有些公证员业务水平不高。不可否认有些公证员水平比有经验的律师有过之而非不及,法律知识渊博,社会经验丰富,办证严谨。而有些公证员平时不爱学习,尤其是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知之甚少,以至于业务底蕴不足,不能向当事人详细告知办理公证事项的内容和办理公证所要注意的问题,执行程序把关不严,责任心不强,该调查的没调查,该取证的没取证,该核实的没核实,仅凭印象或经验办证,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证据的确凿性不够重视,仅凭当事人口说,一味相信当事人,更有甚者,与当事人串通一气,故意造假,帮助当事人制作假证。
二是公证机构的核实方式落后。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公证机构的核实方式比较落后,基本上还是通过到当事人的单位调查被继承人或继承人的人事档案,走访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生前工作单位,来核实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有无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现在结婚、离婚、死亡、出生都不需要通知单位,所以单位很难完全掌握职工的婚姻和亲属关系现况,至于有无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更难以核实,这就容易使公证机构办理继承公证时难以完全查清被继承人有无遗嘱、遗赠扶养协议和所有继承人的详细情况。
三是当事人诚信观念缺失。这是造成继承公证风险的主要原因,办理继承公证不仅需要当事人提供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婚姻状况证明、被继承人遗留财产的权属证明,同时还需要被继承人的所有继承人全部到场,程序相对繁琐,有的当事人感觉麻烦,出现做虚假证明的情况:有的被继承人还活着,当事人提供死亡的假材料;有的继承人已经死亡或者行动不便,却找人冒名顶替;有的被继承人已婚,却出具其未婚证明;有的被继承人有多个子女证明材料却说只有一个子女或部分子女;有的单位不了解具体情况,碍于情面,只是根据当事人的述说而出具证明,有的直接在当事人提供的资料上盖章。虚假证明可谓花样百出,防不胜防,此类公证一旦被曝光,违法失信当事人可以用种种理由进行辩解,出具证明材料的单位也可以一推了之,媒体舆论的箭头多指向公证机构、公证员,他们成为最终的受害者。《公证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个条款在现实社会中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二、如何防范继承公证存在的风险
面对难度越来越大、风险越来越高的继承权公证,公证行业必须找出应对办法,针对继承公证存在的风险,有必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提高公证人员的业务能力。加大对公证人员的学习、培训力度,定期举办公证人员培训班,请有关专家对经常性和容易存在风险的公证业务进行分析和讲解,公证人员自身要不断加强学习,勤勉进取,努力钻研,熟练掌握办理继承公证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公证人员之间要多相互交流办证经验,探讨公证业务。另外公证人员要加强修养,培养良好的个人修养和品行,提高公证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依法诚信执业的能力,努力做一名“坚持信念、精通业务、维护公平、恪守诚信”的公证人员。
二是提高公证人员的核实调查能力。核实能力的高低,直接关系着公证质量的高低,核实权未充分行使,没有履行核实的义务,就难免会出现错、假证,公证人员要熟练掌握各项与核实有关的法律、法规,对公证主体、收集的材料、事实的真实性、是否具有法律意义等多方位多层面切实履行核实的程序,要能辨别常见证件的真伪,掌握核实书证、人证和询问的技巧。公证处要加强硬件设施建设,引进虚假证件识别系统、摄像监控系统,对一些公证事项采取摄像、拍照、录音措施,使不法当事人望而却步,没有空子可钻。
本文将围绕“淘宝网店”是否可以认定为虚拟财产,可否作为财产进行继承以及如何进行加强对其保护入手进行简述。
一、国内虚拟财产属性问题
财产包括有形财产与无形财产,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新型财产类型,具有虚拟化特点,由于其数字化非物化的特点,被认定为一种无形财产。
现在国内虚拟财产属性存在着界定不清的问题。虽然公认虚拟财产具有效用性和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和可流通性等基本特征。但具体虚拟财产的属性还是没有到达一个“大一统”的层面。目前国内存在着知识产权说、债权说、物权说等众多说法。
1.什么是虚拟财产?
首先对什么是虚拟财产暂时没有一个准确的概念,就“虚拟”二字而言,“虚拟”一词常用来指称那些和被修饰的术语产生几乎一样效能的东西。20世纪90年代以来,“虚拟”一词被用来描述几乎所有与计算机、因特网技术有关的东西。
随着网络社会的不断发展,对于虚拟财产的理解不断扩充,对于虚拟财产定义的解释也不应适用原来仅指在互联网环境中具有金钱价值的一种权利,是财产在互联网上的表现形式。笔者更为同意的观点为,“虚拟财产应当是能够为人所拥有和支配并且具有一定价值的网络虚拟物和其他财产性权利”。在当今网络环境之中,许多虚拟物以其所具有的特权或者网络资源享有比一般用户更为丰富的财产性权利,这也应当被认为是虚拟财产。
2.淘宝网店对于店主是否属于虚拟财产?
但笔者认为,根据我国规定,知识产权具有法定性,智力成果必须依照专门的法律确认或授予才能产生知识产权。然而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未规定虚拟财产为知识产权的客体,因此,淘宝店主对虚拟财产享有的权利不是知识产权。
第二种债权主义学说认为淘宝网店作为一个虚拟财产和淘宝店主之间是一个债权关系。网店店主与买家之间的“下单”作为一种契约关系属于债权范围之内。
笔者认为,债权主义符合现实情况。就“淘宝网”中,有一部分交易通过的是支付宝平台,支付宝作为第三方支付平台,在笔者看来卖家账户与其存在债权关系。支付宝中的资金虽然不属于货币,但具有使用、交换的能力,能帮助人与他人交易时产生合理预期。
第三种观点是物权说,该说认为:“只要具有法律上的排他支配或管理的可能性及独立的经济性,就可以被认定为法律上的物”,加之“网络虚拟财产与民法上的物之间在基本属性上是相同的,所以,在理论上认识网络虚拟财产,应当把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特殊物,适用现有法律对物权的有关规定”。
笔者的观点认为,网店的属性存在着虚拟财产的共性与特性,不同的“虚拟财产”的定位不同,较为支持的是一种虚拟财产应该属于一种新型复合权利,兼具有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多种属性。
二、“淘宝”网店作为虚拟财产可否继承
1.是否可以继承?
笔者认为,虚拟财产依附于“淘宝”店主账号,账号具有真实性、合法性、排他性。账号上的信誉度具有效用和价值,账号内支付宝的金额属于公民的收入。
2.哪些可以继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第三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根据笔者前面的观点,“淘宝”网店店主应当享有物权、债权以及知识产权,“淘宝”店主可将账号作为遗产,其继承人应享有完全充分的继承权。
3.如何保护好继承权?
首先立法者要针对虚拟财产给出明确的态度,在我国《虚拟财产保护法》一直迟迟未能出台,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虚拟财产的内涵也在不断扩大,急需法律对此做出保护性规定。
【关键词】无主股权影响解决模式
无主股权问题之引出及其概述
2006年初,四川省某有限责任公司A由于经营不善进行破产清算,公司拥有另一家有限责任公司B的70%的股份,经破产管理人清算,由于B公司经营状态不佳,负债比率高,A公司拥有的B公司的股权价值评估为零,年末A公司宣布解散。2012年,由于经营环境变化,B公司开始盈利,准备开始实施新的计划,此时发现公司最大股东A公司已经不存在,股东会、董事会无法召开,有效的决议也无法作出,公司出现了无主股权现象。
以上只是无主股权现象发生的几种原因,并不能列举完全,现实社会的多样性与复杂性也决定了无主股权出现原因的多样性,以上是主要存在的几种情况。
无主股权的出现使得股权与主体脱离,使得权利存在的正态方式发生了改变,这种改变必然对公司、国家或集体等利害关系人造成影响。
首先,对公司的影响。第一,无主股权的出现将对公司的性质可能产生影响,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和普通有限责任公司都需要两名以上的股东,无主股权的出现,会使得公司向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转化,若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出现无主股权,则很可能使得公司无法存续;第二,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产生影响,公司是股东通过公司机构实现治理的,当无主股权出现时,会引起股东会、董事会等机构成员出现相应变动,影响公司经营管理;第三,对公司利润分配产生重大影响,无主股权的出现对公司利润分配的作出、执行等都有影响。
其次,对利害关系人的影响。主要是指股东的债权人,即股东个人的债权人,不是公司的债权人,他们也会受到无主股权的不同影响。若是股东任意抛弃股权,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此时债权人享有撤销权;如果是作为自然人或者法人的股东死亡后,股权无人继受的情况,这时股东债权人应该有权请求分割股东生前所享有的股权,以偿还其债务;若是股东丢失无记名股票的情况出现,则股东债权人无力要求追回,考虑到无记名股票的特殊性,一旦丢失很难找回,股东的股权就失去,所以作为股东的债权人也只能要求股东另外清偿了。
最后,对国家或集体的影响。无主股权的出现,对于国家或集体也有很大的影响:第一,关于无主股权的归属问题,我国法律规定无主物归属于国家,所以当无主股权出现的时候,对于国家来说,首先就要考虑无主股权的归属问题;第二,税收问题,我国对于股东是要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无主股权的出现会直接导致国家对于这部分财产的征收税收出现空白;第三,管理问题,公司是市场经济的细胞,是自律组织,但是国家的行政管理依然不可或缺,如果长期存在无主股权,对于公司、社会而言都是非常不安定的,所以对于此类现象必须要加强管理。
无主股权的解决模式
关键词:传统文化;著作权;法律保护
从秦皇称帝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千年来的文明汇聚成了各朝代、各民族无数的中华文化。这些传统文化是我们的祖先在漫长的社会实践中,经过世世代代的努力、发挥了他们的聪明才智,从而创造的宝贵财富。今天,我们借助着木偶、皮影、戏曲、杂技等民间技艺认识了我们的民族历史和文化,从而更好地继承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将中华的悠久历史文化发扬光大。
一、传统文化著作权保护的现状、意义
中华民族是拥有着56个民族的大家庭,每个民族皆拥有着属于自己的文化背景和民族特点;作为一个大国,中国拥有着约960万平方公里的土地,每个地区亦存在着自己的特色文化传统。这些珍贵的文化遗产,不仅形象生动、具体、全面地反映了当时人们的生活和思潮,也反映了当时社会的现实意义。
随着时代的发展,现今对于传统文化的改编现象日益加剧,孙悟空成了混血儿,唐三藏与观音谈起了恋爱……从美国的《themonkeyking》到日本的西游漫画,人们对于以包括《西游记》在内的中国古典名著的篡改也似乎已经成了稀松平常的事情。虽然有关部门近年来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人们的自我保护意识也在逐渐加强。但不可否认的是,还有许多企业、组织对于知识产权的了解还很有限。同时,由于当前文化遗产保护的机构建设、队伍建设、资金投入、政策法规等基础工作显得薄弱,认识模糊、观念滞后、体制障碍等问题仍然十分突出,并制约着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发展。如今,如何保护、传承、开发、利用这些资源,是我们当今社会讨论的热点问题之一。
重视和保护传统文化能促进人的世界观发生转变和提高思想意识。它们将成为中华民族面向未来、面向世界的浑茫厚重的精神动力,保护传统文化势在必行。
二、传统文化著作权保护与发展所面临的问题
(一)法律视角下的传统文化保护模式
(二)现实视角下的传统文化保护问题
1.进行传统文化宣传的场所少,设备短缺,经费严重不足。以承德市为例,其中,丰宁、围场、宽城3个民族自治县以及滦平、隆化和平泉3个民族县都已被列为国家级重点扶持贫困县,每年每县收到的国家财政转移支付都达4000多万元。但各县财政对文化方面的投资依旧寥寥无几。据统计,6个自治县、民族县的127个乡镇,30%的乡镇没有文化站,没有工作人员,没有业务经费。如丰宁满族自治县26个乡镇,有南关蒙古族乡等8个乡没有文化站,没有工作人员,没有业务经费。乡镇文化业务经费每年只有500至1000元。有文化站的乡镇大多没有电脑、电视,乐器道具短缺、陈旧,科普图书少。
2.缺乏传统文化管理或专业人才。国家要发展,人才是关键。继承和发展民族传统文化,人才同样是关键。可是,“目前只有少数老年人通仡佬族语言。”贵州民族学院文化学院院长龙耀宏坦言,“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变迁,两个自治县的仡佬族已基本没有会讲仡佬族语言的人。”由此可见,现今拥有传统文化人才极度缺乏。著名的乌苏里船歌案,也是同样是政府没能较好的管理和发展传统文化的体现。
无论是民族民间文艺人才,还是对这些资料整理人才和管理人才,我国都是极为不足的,这也严重制约着对传统文化著作权的继承和创新。
3.忽视传统文化著作权商业化的可塑性。不可否认,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提出至今,为我国的经济建设作出了相当大的贡献。那么,现如今的传统文化的传承保护是否也能有这样一条商业化的道路呢?《蓝色生死恋》赚够泪水;《大长今》又把观众的目光吸引到韩国历史第一女御医身上。为什么荧屏“韩风”越刮越猛?稍加留心,我们不难发现,这些韩剧都充分的表达了传统文化对儒家思想、家庭观念、协作意识的肯定,对自律自立、坚韧上进、务实诚信等民族精神的推崇,对仁、义、礼、廉等品性的张扬,在韩剧里得到了充分的表达,而这些恰恰是一些国产剧所欠缺的。因而,虽然我国蕴含着丰富传统文化,但是我们并没有较好的将它们塑造成为我国的“品牌”,例如:将富含传统文化的历史故事等利用《著作权法》予以保护,对于改编或使用我国传统文化,并将其运用于商业经营性活动应收取相应的费用。
笔者认为,在新时代快节奏的生活中,传统文化的传播是需要依靠商业的力量的,而现如今,人们很少将目光投放于传统文化的整合、传播,并将其投放于市场。由于没有市场的推动,从而,也不可避免的导致了传统文化传播速度慢、效率低的现象。
三、完善我国传统文化著作权保护的对策
当前,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机构建设、队伍建设、资金投入、政策法规等基础工作仍然显得薄弱,在文化遗产相对丰富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由于人们生活、生产方式的改变,生活环境和条件的变迁,民族传统文化和区域特色文化在迅速消失。科学建构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确认和保护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可以更好地实现传统文化的经济价值,培养传统文化自身的造血功能,对促进我国各民族社会文化的发展,促进我国及世界文化多样性、文化可持续发展和文化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一)赋予传统文化特殊权利
对于传统文化的保护工作,我国现今是由多部门协作管理的,但是,从更好、更有效地对传统文化的保护开展工作的方面来看,设立一个专职的国家传统文化保护主管部门仍然是必要的。“音著协”,是专门维护作曲者、作词者和其他音乐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非营利性机构。同样,为了应对传统文化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开展对我国传统文化的保护也是需要一定的职能部门的,建立一个长期、全面、行之有效的保护机制,用系统的观点提出一整套现实有效的措施,用于维护我国传统文化的合法权益,防止其被不法侵害。
(三)建设完备的法律保障体系
保护我国传统文化需要的不仅仅是一个专业的部门,更需要的是尽快建立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用以保护我国传统文化的权益。一个体系的建立离不开法律作为保障。通过制定中国传统文化保护法律法规,可以用国家的意志强制赋予中国传统文化以相应的法律地位、确认中国传统文化保护体系内各项制度的普遍法律效力、信息的权威性和指导作用。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体现传统文化的著作权的保护,无论在总体上的还是在知识产权专门领域都偏少,有待于进一步的完善。
(四)加大传统文化的宣传力度
参考文献:
[1]张梅颖.弘扬传统美德铸造民族精神[J].中国统一战线,2003(5).
关键词: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驱动力
国家规定,农村宅基地流转只有国家征收征用和集体组织内部流转两种合法形式,但实际上农村宅基地的流转十分普遍,特别是在城市郊区。农村宅基地的普遍流转必然有其驱动力,概括来说宅基地流转的驱动力主要包括城镇发展驱动、经济发展驱动、经济利益驱动、文化传统驱动、国家制度政策驱动等。根据宅基地流转主体的不同,可将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分为国家征收征用流转、农村集体组织转用流转、农村居民自发流转。由于流转主体的不同,其相应的流转动力也应是不同的。
一、国家征收征用流转驱动力
国家征收征用流转是国家因经济建设与发展的需要,依靠国家强制力从农村集体手中或农村居民手中征收征用宅基地。征收是不仅使用权发生改变,所有权也发生了改变;征用只是使用权发生改变,所有权不发生改变。但无论是征收还是征用,其使用权都发生了流转。本文不将征收与征用加以区别,统一称为“征用”。
国家因经济社会建设发展需要产生了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内在需求,农村宅基地作为农村集体土地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必然列在其中。国家征用宅基地的内在需求包括城市规模扩张的需求、经济发展的需求、区际联系的需求等,这些需求构成了宅基地征用的内在动力;国家征用宅基地所依靠的强制力具体表现为各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与实施,这些正式制度的实施形成一种外在动力,即制度诱致力,来保证宅基地征用的实现;地方各级政府所拥有的政治权利引致其自身的利益需求,这种利益需求形成了一种新的农村集体土地征用的外在动力,利益驱动力。
1.城市规模扩张
2.经济发展驱动
经济发展扩大了对物流、信息流、资金流等的需求,掀起了基础设施建设的,农村集体土地被大量征用,基础设施建设占用的宅基地也被一并征用过来,推动了农村宅基地的流转。同时,经济的发展提高了人们的生活水平,人们对居住环境、生活环境、交通便捷等的要求越来越高。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张给居民带来了居住环境恶化、交通拥挤等众多的城市问题,城市中工业企业特别是重污染企业的发展不仅受到城市日益高昂的地价的制约,也受到城市居民的抵制。工业企业要进一步发展,必须搬离市区。工业企业的新建不仅需要厂房办公用地,还需要配套设施用地,这必然导致大量的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宅基地的征用也不可避免。
3.制度诱致力
4、经济利益驱动
征用宅基地虽然相对于征用农地要付出较高的代价,但相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单位面积宅基地征用补偿费仅相当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的几分之一甚至十几分之一。巨大的利润空间促使地方基层政府利用新农村建设的时机,加大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力度,置换出更多的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征用更多的农村集体土地。
二、农村集体组织转用流转驱动力
农村集体组织转用流转的驱动力主要表现为经济利益驱动,这种表现在城镇郊区、特别是大城市郊区表现得特别突出。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规模的扩大、城市人口的增加,对城市住房的需求越来越大,再加上对房产投机投资,造成各城市房价一路飙升。目前城镇房价已与普通城镇居民收入严重失衡,房价已大大超过居民的购买力,这从各界纷纷要求政府控制房价的呼声日益高涨就可窥见一斑。作为理性的城镇居民在买不起市区住房的情况下,定会将目光投向郊区价格较为低廉的“村产房”,也就是“小产权房”。
农村集体组织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作为理性的代表来说,其必然为本集体组织谋取更大的利益。由于非农建设用地的收益远远高于农地农用的收益,市区房价一再高涨,“小产权房”存在较大的市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必将集体的土地转为宅基地进行“小产权房”开发。况且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收益如何分配和使用,目前法律法规尚无明确规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对这一部分收益具有完全的支配权。利用宅基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存在巨大的利益空间,必会激发农村集体组织运用各种手段将集体土地转为宅基地,就是违反国家有关土地的法律法规也在所不惜。何况他们还会采取规避法律法规的做法呢?如各地普遍存在的“以租代征”就是明显的例证。
三、农村居民自发流转驱动力
农村居民自发流转宅基地包括宅基地继承、买卖、出租等,其驱动力主要是经济利益驱动和文化传统驱动。
1.经济利益驱动
经济利益驱动应是农村居民自发流转宅基地的主要驱动力。200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1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但由于种种原因,一户多宅现象还比较突出,农户住不了那么多宅基地,特别是在城市购买了商品房的农户,遇到合适的买主就会将宅基地卖掉。
出租宅基地主要是出租房屋连带出租宅基地,这种现象主要出现在城镇郊区,特别是在“城中村”中。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城市蔓延和郊区化进程加速,城市边缘区土地被大量征用,原有农村聚落为城建用地所包围或纳入城建用地范围,成为“城中村”[3]。城市的扩张吸引了大量的外来人口,“排外的住房政策”使外来人口只能从“城市住房体系”之外寻找住房;租赁、尤其是租赁私房,成为外来人口获取住房的主要方式[3]。“城中村”依靠优越的区位,低廉的价格成为外来人口首要的房源地。城市郊区农村宅基地的大量流转是在经济利益驱动下伴随着外来人口大量涌入城市而自发形成的,是城镇化发展的必然产物。
2.文化传统驱动
社会的发展产生了两种文明,即城市文明和乡村文明,两种文明相互影响、相互吸引、共同发展,由此产生了城乡之间的流动。城乡之间流动促进了城乡文化信息交流,使农村居民认识了城乡之间的差异,形成更高层次的心理需求,产生进入城市成为城市人的欲望[4],当条件成熟时,就会诱致其进城定居。其在农村的房产和宅基地,特别是“一户多宅”的,就会想办法进行流转。同样,城镇居民也受到乡村文明的吸引,特别是农村优美的自然环境、淳朴的乡情、清新的空气等成为吸引城镇居民的引致力。虽说当前农村落后的基础设施会对这种需求有很大的约束,但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农村各种条件的改善,这种需求必将会越来越大。
继承是文化传统驱动力促进农村宅基地流转的另一种形式。虽然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农村宅基地不能继承,但几千年的中华传统:上辈的东西遗传给下辈是天经地义的。在农民眼里,农村宅基地和其房产、树木等附着物一样,都是农民的私产,很多都是其祖上一辈一辈传下来的,既是祖宗留下来的宝贵遗产,也包含对先人追思的深厚情感。
风水说也是文化传统驱动力表现形式之一。中国几千年来,农村建房就讲究风水一说,许多农户宅基地流转就是受了风水的影响。
[1]周一星.城市地理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88.
[2]张安录.城乡生态经济交错区农地城市流转机制与制度创新[J].中国农村经济,1999,(7):43-49.
[3]魏立华,阎小培.中国经济发达地区城市非正式移民聚居区“城中村”的形成与演进――以珠江三角洲诸城市为例[J].管理世